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5:45:28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
近几年,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当事人对婚姻证书的质量需求有了很大变化,加之纸张、印刷、运输价格上涨等因素,原民发[1979]36号文件规定的婚姻证书收费标准已不适用。许多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自行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
鉴于各地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婚姻证书印刷装帧价格都不尽相同的情况,全国统一规定婚姻证书收费标准的做法已不适宜。今后,婚姻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用,提出收费标准,商
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婚姻登记的收入,除归还民政事业费垫付的印刷成本费用外,价差溢余部分专项用友用,提出收费标准,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婚姻登记的收入,除归还民政事业费垫付的印刷成本费用外,价差溢余部分专项用于婚姻登记工作的业务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1987年12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无可估量的损失。但是,它也从反面教育了全世界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引起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深刻思考。在苏联解体十几年之后,对其解体的原因进行认真地实事求是地研究和分析,从中科学地总结出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具有普遍意义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它将成为我们难得的反面财富。

. 一、打击腐败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苏共干部队伍腐败,党内出现一个特权阶层,激起人民的不满……”这是关于苏联解体原因又一观点首先应当肯定这个观点有正确和值得重视的一面。执政党的作风问题,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
现在学界一般认为苏联特权阶层人数约为50-60万(有的还认为应当加上其家属,这样大约为300万人,这个“特权阶层”阵容就相当庞大。但恐怕不应株连家属)。俄语“特权阶层”这个词原意是“名称汇录”,有的译成“官阶名录”,有的干脆意译为“特权阶层”。但由什么人组成?享有什么样的“特权”?尚未有人对此做出准确论述。
 真正的“特权阶层”,是指那些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人。他们有多少人?占所谓“特权阶层”50-60万人的比例多大?迄今为止没有看到这方面材料。当然,不能低估这些人在败坏苏共威信、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中的作用。但也不能仅仅用“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来阐明其对苏联解体的影响。如果我们连“特权阶层”有多少人都不清楚,又怎么估计他们在苏联解体中的作用?
实际上,在苏联社会的分配体制中,一方面确有分配不公问题,如“特权阶层”,但更主要的弊端是“大锅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区别不大,甚至脑体倒挂。1985年,工业部门中工人和技术人员平均工资之比为100∶110;农业为100∶135;建筑业则倒过来,为100∶98。具体说来:运输部门月均工资220.3卢布,邮电部门为159.5卢布,教育部门为150.0卢布,科研部门为202.4卢布,国家管理部门为166.2卢布。⒁而整个国家行政、经济部门的职工平均月工资是190.1卢布。可以看出的确全国各个工种之间、在各种领域工作的人之间工资差别不大。
 所以,对这个命题的正确解读应当是:首先一定要看到苏共党内的腐败、乃至特权阶层产生这个弊端的严重性,它激起群众的严重不满,对苏联解体有着深层次影响;同时,这个特权阶层到底有多少人?苏共党内的腐败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的回答;更重要的是要区分分配体制中必要的“差别”与“特权”之间的界限,不能把合理的工资、待遇等差别当作特权。
 
 二、维护国家统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
 苏联剧变和解体的最重要教训在于,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为保持社会安定、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本身所决定的,也是由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共产党作为社会先进阶级——无产阶级的政治代表、先锋队,决定着社会的发展方向,这就是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先进的群众性政党,它以各种机构、基层组织联合了数以百万计的党员,成为社会中政治社会化的主要力量;作为一个完整统一、一体化的政党,它吸引了各行各业绝大部分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各民族优秀分子的政党,它将各地区、各民族凝聚在一起,发挥着促进各民族人民大团结、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重要的凝聚作用;作为动员、联系群众的政党,它通过对各种群众组织的政治领导,通过自己普通党员的一致行动,努力争取广大群众对无产阶级政权的支持,化解各种不满和矛盾。苏联的教训正是在于,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从“革新”党向削弱党、取消党的方向发展,使国家和社会失去了凝聚力量,导致社会混乱,最终偏离了社会主义道路。其结果是在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里,由于联合了各民族先进分子的共产党的瓦解,而造成自由主义、民族主义泛滥,使国家陷入分裂状态。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关系到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民族生存的重大关键所在。而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进而完善党的领导。苏联长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影响了政治体制中其他各种设置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苏共在自身建设上的一系列问题,又使党处在不断的蜕变过程中。
 苏共的自行瓦解最后又导致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的终结、苏联的解体,这一事件证明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何等的重要,党的自身建设是何等的重要。只有当党能够始终如一地代表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当党能够始终如一地保持自己思想上的先进性、科学性、及时揭示并把握和遵循历史发展的规律,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使之自觉地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苏联的教训告诉我们,像苏共以前那样闭关自守、与外界隔绝是行不通的,像戈尔巴乔夫时期那样一味地迎合西方,追求西方的价值观,照搬西方的一套也是不行的。搞社会主义建设必须走自己的路,重要的在于必须适应新的情况实现改革开放方针,而这种改革开放的目的是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即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精神需求。

 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调动地方积极性
 苏联剧变和解体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必须承认在国家的政治体制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存在着艰巨的改革任务。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固然十分重要,但它不能代替政治体制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本身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它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苏联苏维埃制度的弊端不仅在于以党代政使苏维埃实际上处于无权境地,不能担负起领导国家的重担,而且还在于从总体上说未能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特别是未能处理好中央与以各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造成过分的中央集权,其结果是地方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更重要的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造成新的民族问题,形成民族隔阂和民族不信任,使原本就不容易解决的民族问题与地方问题交织在一起,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在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加强和不断完善民主和法律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监督制度;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应充分发挥中央集中和地方分权各自的优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吸引少数民族参政、议政,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实现民族和睦、维护国家统一的根本保障。同时,对于少数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制造民族矛盾、民族纠纷、分裂国家的势力,应毫不手软,坚决给予回击。在这方面,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教训是十分突出的,被所谓的民主束缚住手脚,对民族主义一味姑息、迁就,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打击不力,最终只能造成严重的民族冲突和国家的解体。
  
四、进行经济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缩小经济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
“苏联社会高度集中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影响了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发展,从而阻碍了社会进步,导致苏联解体”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是70年的苏联社会一个典型特征。随着社会进步、新技术革命浪潮到来,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这就是今天必须对以苏联模式为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实行深刻改革的理由。但如果说由于存在这些弊端直接导致了苏联解体,尚缺乏说服力。这个观点的不完整性是只注意到这个体制的“弊端”,没有注意到这个体制还有存在的“合理”的因素。苏联解体多年后,俄罗斯学者痛定思痛,才认识到当时苏联的这个体制既有需要改革的“专断”、“集权”的一面,也有任何国家体制运行都必须的“权威”、“集中”的一面。这两种成分交织在一起。“集权”中含有必要的“权威、集中”的成分;而“集中”走到极端又成了“专断”,必须辩证分析这个体制。显然,仅仅用“专制”等单一特点概括整个体制的实质是不准确的。戈尔巴乔夫等人的错误在于全盘否定这个体制,鼓吹“无限制的民主化和公开性”,结果是“把孩子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造成了社会的混乱。真正要总结出苏联这个体制的弊端难点在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或经济体制,应当“民主”到什么程度、“集中”到什么程度,这个“度”或者“界限”在哪里。
苏联解体的深刻根源是苏联经济模式的历史局限性阻碍生产力发展而又长期未得解决。60年代以前,苏联社会经济高速增长,人造地球卫星率先在太空翱翔,人类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何等灿烂夺目,不仅联盟内部具有凝聚力,而且吸引世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使西方世界发生了信仰危机。然而自70年代始,随着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兴起,西方发达国家获得了新的机遇,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而苏联传统体制不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经济增长缓慢,逐步进入停滞和衰退时期。经济的巨大反差,引起凝聚与离心的新变化,苏联面临信仰和解体危机。
 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在和平和发展的时代,经济发展的中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文化和科学的中心,必然是人们向往的圣地和聚集的焦点。一个国家如此,大千世界也是如此;历史上如此,现而今也是如此。经济的活力同时也是政权的活力、国家的活力和党的活力;经济的凝聚力同时也是政权的凝聚力、国家的凝聚力和执政党的凝聚力。在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和压迫,实现民族平等的条件下,边境地区人心的向背和人员的流向,民族地区的向心和离心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取决于社会生产是否发展、综合国力是否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是否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考虑效率,同时也要兼顾公平。共同的利益是团结的基础。进行经济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缩小经济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

   五、意识形态领域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化理解和思想僵化
 “苏共垮台的主要原因在于意识形态领域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化理解和思想僵化,缺乏理论创新”这也是目前社会上流传较广的一种说法。同样不能说这种观点不对,但似乎仅仅说到问题的一个方面。在苏共70年的思想领域内,既有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一面,也有背弃马克思主义的思潮;既有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态度,也有对西方政治、经济体制的教条主义崇拜……往往各种思想交织在一起,有时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至于什么时期什么倾向占上风,则要具体分析,绝非用“教条主义”一种表现就可以概括苏共全部思想特征,更不能把它说成是导致苏联解体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列宁正是突破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发动的有关具体论断,成功进行了十月革命,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发展到列宁主义阶段。20世纪20年代实行的“新经济政策”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理论的一大发展。30-50年代,苏联在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建成了以“斯大林模式”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不管后人如何评价斯大林模式,但在当时它至少解决了横亘在苏联前进道路上的两个最主要问题:一是生存,二是发展。它面临资本主义的包围、特别是法西斯的侵略,要捍卫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它除工业指标外,所有社会发展指标处于欧洲最落后国家地位,要解决国家现代化的问题。事实证明:苏联不仅完全战胜了法西斯,也较好地推进了国家现代化进程。正如俄罗斯科学院乌拉尔分院副院长阿列克谢耶夫院士指出:“斯大林明白如何将俄罗斯推向现代化和完成现代化,他提出了这个任务,也找到了这条道路。苏联在工业化进程中取得的成绩就是具体证明。俄罗斯正是在斯大林领导下融进了世界现代化总进程”。俄罗斯著名学者、农业集体化研究的权威弗•丹尼洛夫在最近的文章中也承认苏联社会现代化成就,他说:“俄国革命前的现代化进程仅仅是注重经济的增长。苏联时期的现代化与之不一样,在建立强大的重工业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社会体制。国家保证了有计划的发展经济、科学和文化,实行了普遍就业、免费教育、免费医疗以及实际上的免费住宅、休假制及其他社会保障。”⒀必须指出,在此期间苏共指导思想中确实存在甚至是严重的对马克思主义的僵化理解和教条主义倾向,如斯大林对停止新经济政策、对重工业优先等政策的解释等。但关于“落后国家实现工业化”、“一国建设社会主义”、“赶超发展战略”等理论,也体现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俄国实际的思想路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如果说这一时期苏共指导思想中是教条主义占上风,仅仅表现为“教条主义”单一特征,恐怕无法解释究竟是在什么思想指导下取得这样的巨大成就。
 甚至在20世纪50-80年代,苏共的意识形态领域也是各种思潮交织。既有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面,也有背弃马克思主义一面,戈尔巴乔夫等人就自称是“苏共20大的产儿”。我们曾经把其思想特征概括为“修正主义”,现在看来当然有不确切之处,但能否仅仅用“教条主义”概括当时的主要思想方式,还值得商榷。
 戈尔巴乔夫时期苏共指导思想的最明显特征是背叛和放弃马克思列宁主义,苏共28大制定的“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总路线,修改苏联宪法、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就是最明显的证明。这一时期当然也有“教条主义”,主要表现在戈尔巴乔夫等人对西方政治经济体制的教条主义崇拜。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当然要吸收全人类的,包括资本主义国家有益的经验成果。但如果不假思索对资本主义的一切顶礼膜拜,甚至把其糟粕当成精华,后果必然是毁灭性的。
 当然,我们绝不应当低估教条主义在阻碍苏共思想创新方面的危害。由于不能始终贯彻把马克思主义结合本国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学风,在关于社会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推进世界革命等重大理论上的僵化问题始终没能有大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进一步发展。但同样更应当清楚苏共垮台的真正思想根源在于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

 总之任何事物从产生之日起,按照对立统一规律,自身一直存在肯定和否定两面。苏共在取得伟大成绩的同时,自身某些弊端的积累(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教条主义、特权阶层、脱离群众……)也日益严重,其中每一种弊端的发展都足以致命、否定自己。但如果说“这些弊端是导致苏共垮台的根本原因”则略嫌简单。因为同时苏共自身还存在“肯定”的一面。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苏联仍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并不是某个社会在某个时期存在弊端就一定灭亡,人有重病一定会死。前俄罗斯联邦部长、现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国家行政学院教研室主任米哈伊诺夫坚决否认苏联解体是不可避免的说法。他认为,尽管当时的社会存在导致解体的因素,但同样存在能够消除这些因素、维护国家统一的足够有力的机制。这里的关键,是看其领导人在制定大政方针时如何发扬成绩、纠正时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汕尾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领导者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本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本市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科教文卫、商贸流通、城市建设等方面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重大人事任免;(八)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责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实施。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决策启动;(二)决策调研;(三)咨询论证;(四)征求意见;(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七)结果公布。
  第八条 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确定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建议列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指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牵头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目标;(二)决策事项的现状;(三)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四)决策事项的可行性;(五)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六)决策风险评估或应急预案;(七)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承办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
  第十六条 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第十七条 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专家咨询意见书或专业人员的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意见。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事项;(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重大决策事项听证会的听证机关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听证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出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三)专家咨询或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讨论行政决策方案时,由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的,应当确定下次审议的时间。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决策的执行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行政决策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有关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采取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分析决策是否真正解决了所要解决的问题,决策目标的选择是否真正最优,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及建议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是否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公众场合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第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或者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政府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六)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
  (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二)脱离实际搞形象工程,虚报、谎报或夸大政绩的。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六)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依法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人大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执行或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机关根据信访、投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因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责成市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市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七)其他反映市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监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市监察局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六条 调查结果认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以就问责事项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或者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因同一问责情形受到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进行问责。
  采用第(五)、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由监察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抄送作出问责批示或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接到申诉请求后,可以根据申请的内容作出复核决定,并责成市监察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和市监察局。
  市监察局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的行政问责,或各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属驻汕单位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问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