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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11:24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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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淮政〔2006〕4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按部门编制的预算(包括所属单位预算),非部门预算是未分到部门、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自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到各单位。

第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或代政府拟文中,凡涉及市本级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实行部门预算:市本级预算以各部门为预算主体,将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统一编制到部门,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有预算内、外收支,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

(三)实行零基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重新测算,逐项核定。支出预算要打破“基数”制约,按照年度各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根据财力和有关政策、标准重新安排。

(四)早编细编预算:各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汇总。预算科目一般列至款级,重要列至项级。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12月底以前编制完毕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合法。预算收支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保证重点。按照公共财政要求,优先保证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机构运转等重点支出以及市场机制调节不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

(三)收支平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

(四)公平透明。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应公开透明,预算分配要体现公平合理,减少主观随意性。

第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测算方法,逐步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根据税(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测算编制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贯彻依法治税的要求,会同税务部门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财政体制要求,分税种测算。

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测算,在部门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汇总产生。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根据部门支出预算和非部门支出预算汇总产生,并做到收支平衡,不打赤字。

部门支出预算应按预算科目,分资金来源、支出类别编制到部门和单位;非部门支出预算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实际情况,分预算科目、支出项目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收入预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包括部门组织的收入预算和部门可支配收入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项目支出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状况,考虑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程序。

各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之前以及财政部门批复后应报告分管市长。

第十一条 本级预算编制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收入的基础上,结合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部门支出预算控制数和非部门支出预算安排数,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之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十五条 市本级财政支出中,个人工资性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能够直接支付的实行直接支付,零星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凡涉及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变更的,必须经编制、财政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年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对确需增加支出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内调整支出预算项目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不断创新预算管理方式,要建立支出预算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支出预算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四章 预算追加

第二十条 成立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市财政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内确实需要市本级财政追加的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不包括正常的增人、晋级增资以及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调资支出)进行专门研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或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部门提交追加申请和相关凭据,报告分管市长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1万元以下,由市财政局审批;

(二)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市长审批;

(三)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或经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授权,由市长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经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需要追加支出预算的,按照财政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财政部门接到部门申请后,应立即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及时办理追加。

对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临时项目支出追加,每季度研究一次,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支出预算追加审批中,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组织好本级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的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年度预算执行中,按规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超收安排情况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提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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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89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打假办联系。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河源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打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行政辖区内生产、流通等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行政辖区内被省、市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行政辖区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省、市打假办等有关部门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省、市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各县区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辖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辖区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打假办,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县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县区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县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县区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县区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乡镇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

1951年5月15日,劳动部

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报告:“中南行政区河南省机械厂,最近派人来宝鸡招揽在职的技术工人,以高额工资并发工人安家费等办法,招走申新铁厂的在业工人二十九人,因此,我们感到这种办法招揽在业工人,甚不适当。西北技术工人目前尚极缺乏,对私营企业的影响亦不好,故希望你们设法制止这一现象”等语。查目前经济情况逐渐好转,各地为了生产建设,需要职工者日益增多。在此情况下,某些企业部门单纯为了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到别区招揽职工及技术人员,且无一定手续,以致造成严重的职工跳厂现象,增加了工人的流动性,直接影响生产。为此,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曾于三月二日通知各地财委转知所属制止上述现象的发生,本部为照顾整个国家企业生产计划的完成,安定在业职工生产情绪,奠定劳动力统一调配的基础,兹对各地招聘职工作出下列规定:
一、凡中央直辖各省市和各大行政区之间招聘职工时,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正式介绍信件。在大行政区所辖地区范围以内的省市之间招聘职工时,须持有大行政区劳动部正式介绍信件。
二、招聘职工时,雇用者与被雇用者,双方应直接订立劳动契约,须将工资,待遇,工时,试用期以及招往远地者来往路费、安家费等加以规定,并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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