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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35:51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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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本市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系指本市的中方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场地、厂房、设备、公用设施、工业产权和资金等),与外商兴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以提高其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
和产品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交系统的企业。
第四条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对限额以下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部门对限额以上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转报:
(三)协调合营企业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做好服务工作。
市计委在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把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二)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协同市经委等部门对限额以上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按国家现行规定转报。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按审批权限,负责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或初审、转报)。
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土地、劳动人事等部门应配合市经委、市计委和市经贸委作好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工作。

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定期发布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重点项目,并优先列入年度技改投资计划。

第六条 中方企业以现有资产折价投资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市经贸委组织对外招商洽谈,也可由各市、区或企业直接对外招商洽谈。

第八条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资金和生产条件等不需要市综合平衡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有关情况填表分别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资金和生产条件等不需要市综合平衡的,五市二区(即墨、平度、莱西、胶州、胶南市和黄岛、崂山区)所属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区组织审批,批准文件及有关资
料分别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备案;市及市内五区所属企业和需要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享有特殊权限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文件资料须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备案。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初审后,按国家现行规定转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市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条 企业上报审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必须在收齐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的,原承包合同从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终止;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凡影响完成原承包任务的,由有关部门相应调整原承包基数。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方股本需要贷款的,金融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现有资产除折价投资的外,有偿转让给合营企业的所得部分,应留给原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发展生产、安置富余人员。

第十四条 现有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应将职工的安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外商协商洽谈,减少富余职工。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协助中方企业采取允许职工辞职、兴办新企业等方式安置富余职工。原为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按规定发给违约赔偿金。对现有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后出现的富余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符合退养条件的,由
合营企业中方负责办理厂内退养,其退养费可与外商协商共同负担。确实负担不了的,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纳入社会统筹。对确实难以安置的,按合营合同规定支付一定期限的生活费用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可转为社会待业,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

第十六条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同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原企业法人资格应予以撤消,合营企业中方的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由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负责处理。其它企业,可保留原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在银行开设帐户,办理合营企业
中方各项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或企业负责人违犯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项目、逾期不批项目以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或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本市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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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发布,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通知》有关精神,积极推动相应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412323925933761.doc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07〕5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规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9号)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设立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工程。
第五条 考核指标:按各地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依据: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各地应依法、真实、准确提供统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上年相关指标统计数据为零的,须提供相关企业分户情况及文字说明。
第七条 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
第八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方法: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四个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40%、10%、10%、40%。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县当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上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全省各市县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增加数之和×40%+(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加值之和×10%+(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之和×10%+(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上缴工商税收之和×40%
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对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排序靠前的市县,其考核指标中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企业个数的增长速度或新增上交工商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予以奖励。每年对市县的奖励面按40%控制(包括市、州所辖县、市、区排序第一的单位)。
市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之和)×省对市县成长型中小企业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
第九条 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省财政厅计算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会同省经委确定以奖代补资金额度。
每个市县以奖代补资金额度最少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付方式: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经委),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市县财政局按照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地方政府支持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自主创新、新技术推广以及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开支,不准奖励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经委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地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地方,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享受以奖代补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6]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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