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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17:00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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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五日


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准确有效地实施行政效能告诫,根据《盘锦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暂行规定》第二章有关规定的;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暂行规定》的工作人员不及时做出相应处理的;
(四)在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的;
(五)对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转办的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第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妨害行政效能监察的。

第四条 凡有本办法第二、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需要对行政机关县(处)级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效能告诫的,由市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需要对行政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效能告诫的,由该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直接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效能告诫应向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告诫参照前三款确定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行政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受理后60日内做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行政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复审、复核的其他程序,按照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复核程序执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2次,或跨年度累计被行政效能告诫3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又被行政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由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一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被行政效能告诫1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或被行政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效能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行政效能告诫备案制度。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效能告诫,按照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主管机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及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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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1期公报)


2000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王昌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潘占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潘占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温西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陈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晓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周晓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国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李国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智昭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高如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许孟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许孟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石同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石同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孟宪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陈怀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许昌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徐贻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沙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张沙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任景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陈京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章均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文件

审 计 署


劳社部发[2007]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今年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对农保工仆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妥善处理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农保基金债权;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农保基金全面审计工作

(一)高度重观农保基金审计工作。目前,国家审计署对农保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己经开始,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完成。各级劳动保障和尚未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传移交的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保基金审计工作对确保基金安全、推进农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农保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农保经办机构对农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纠正违规问题。要把自查自纠工作作为配合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细,做好接受全面审计检查的工作准备

(三)做好基金审计后的整改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按要求坚决回收违规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重点地区整改工作进行督察。

二、尽快理顺农保管理体制

(一)及时完成职能化转和工作移交。没有完成职能化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和《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要求,在全面审计。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级农保职能、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移交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指导、督谈各地做好农保移交工作,切实加强农保机构建设,提高经办能力。

(二)妥善解决农保机构设置和乡镇农保的管理问题。在整体移交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要求,妥善解决农保机构、编制和职能设置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农保机构的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取消从收取的农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工资等现象。

(三)建立和健全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的要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基金内审稽核制度,规范经办行为,控制经办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落实《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函[2004]240)的要求,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督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农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积极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

(一)试点原则。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以多种方式推进新型农保制度建设。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提高待遇水平。

(二)试点办法。要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新型农保试点办法。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帐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保制度和参保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个人帐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引导部分想镇、村组已建立的各种养老补助制度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试点选择。要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开展农保试点,为其他具备条件地方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地级市可选择1—2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工作,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3—5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各试点县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工作,建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的调度和督促检查。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今年下半年有关部问将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杜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深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政策办法,具体经办工作由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2006] 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6]100号)关于保障项目、标准和资金安排的要求,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测算工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杜会保障厅(局)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资金安排和落实措施提出审核意见;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有省辖市(州、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审 计 署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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