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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53:45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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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是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完善规划体系、编制专项规划、推进产业发展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暂行规定》是《纲要》的配套措施之一。《纲要》和《暂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政府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切实贯彻好、执行好、实施好《纲要》和《暂行规定》,努力实现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



序 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泛指依托宁东煤田建立的能源、化工及相关产业集群。宁东煤田已探明地质储量270亿吨,占全区总量的88%;远景储量1394亿吨,已被国家列为13个重点发展的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区域内煤炭资源富集,供水条件优越,交通运输体系完善,既靠近城市,又不占用耕地,具有发展大型能源化工基地的优越条件。

根据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能源发展战略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时度势,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基础上,做出了建设宁东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通过开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建设宁东基地,是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的关键步骤,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效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选择,是全面推进小康建设、惠及全体人民的重大举措,被自治区确定为举全力开发建设的“一号工程”。两年来的实践,更加坚定了我们举全区之力,更快、更好地开发建设宁东基地的信心和决心。

2003年制定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总体规划与建设纲要》,对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的起步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规划的部分工业项目已建成或开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始起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全区上下对宁东基地发展建设的内在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有必要对原来制订的纲要进行修编完善,以更好地发挥重要指导性作用。修订后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区上下与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相关的各项事业都应该以此为指导开展工作。宁东基地以外的煤炭、电力、煤化工等相关产业发展,也应借鉴《纲要》的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全局,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能源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综合竞争力,统筹发展质量、发展速度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宁东基地建设成为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度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努力推进我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宁东基地规划是指导建设的根本依据,由自治区政府制订。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程序实施。要统筹开发建设的内外部条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保持规划动态完善的主动性和连续性。

2、坚持高标准。设立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优先发展技术领先、具有规模优势和比较优势的项目,促进煤、电和煤化工优势企业聚集,形成优势产业群。禁止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入宁东基地。

3、坚持市场化推进。以培育可持续的市场竞争力为根本出发点,尊重并落实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宁东基地的环境,培育开放、有序的竞争机制。

4、坚持优化产业布局。产业之间合理衔接,资源有效配置,实现均衡发展。依靠科技进步,不断优化产业、企业和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单位资源效益最大化。成组布局紧密相关的建设项目,形成特色鲜明、运转高效的产业板块和产业园区。

5、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重视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6、坚持合理有序开发资源。资源开发与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资源开发与资源节约并重。加强初级加工废弃物的梯级利用,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

7、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以人为本,把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作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严格实施,使生态环境水平对经济发展始终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打造生态工业园区。

8、坚持协调均衡发展。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和发展城镇,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和开发人文自然景观,实现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规划与建设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分两个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一期)为2003-2010年。主要是深入探索宁东基地建设发展的内在规律,确定发展的总体思想,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明确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基础条件;建设和启动一批关键性基础设施和主导产业项目;同时起步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生态保护、城镇建设项目,争取把宁东基地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到第一阶段末,宁东基地框架和高效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贡献。

第二阶段(二期)为2011-2020年。主要是进一步扩大主导产业规模,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生态保护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到第二阶段末,全面实现规划与建设的目标,我区产业结构和工业化水平发生根本性变化,宁东基地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成为具有鲜明优势特色的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要力量。

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各阶段的主要指标



指标内容
2005年
2010年
2020年

1、资源开发加工能力
 
 
 

  煤炭产能(万吨)
1000
8000
13000

发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46.5
639
2699

 煤化工产成品总量(万吨)
0
550
1300

2、投资(亿元)
 
 
 

 基础设施
20
100
170

 主导产业(煤、电、煤化工)
55
1100
3000

3、资源利用效率
 
 
 

  煤矿回采率
72%
76%
78%

  煤矸石与煤灰渣综合利用率
0
70%
100%

  水循环利用率
75%
80%
90%

4、生态与环境指标
 
 
 

 控制区森林覆盖率
8%
15%
25%

控制区植被总覆盖度
30%
40%
60%

 空气质量指数
符合二类、三类区标准

5、产出效益(亿元)
 
 
 

 主导产业总产值
11
450
1500

 主导产业增加值
3.3
148
510

 其他产业总产值及增加值
 
148/48
750/255

 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
0.6%
19.6%
32.3%



三、规划体系

在《纲要》指导下,制定控制区规划、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社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确保建设发展快速、协调、顺利推进(宁东基地规划体系结构示意图见下页)。

(一)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煤炭、电力、煤化工产业规划,明确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项目布局、资源开发等内容。接续资源是宁东基地中长期规划的基础,要抓紧实施煤炭等资源勘探规划,为长远规划和发展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二)基础设施规划

通过制定基础设施规划,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支撑条件。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区域内部机械化运输系统)、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供电、供热(汽)、供气(工业气体)、电信通讯(信息化)、消防等专项规划。

宁东基地规划体系结构示意图




(三)社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能力及公共资源对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承载力问题。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宁东镇镇区和服务业等专项规划。

(四)控制区规划

通过制定控制区规划,有效保护煤炭、土地等资源,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保障开发建设有序进行。控制区要总体覆盖宁东煤田和工业园区,相对分散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人文自然景观等,也要将其外缘50-100米区域一并纳入控制管理范围。制定宁东基地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当前开发建设用地,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各工业园区要分别制定园区规划。

(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以市场为导向,以可利用资源为基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要求,对宁东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进行规划。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方法、途径、建设内容、综合利用项目等,提出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配套政策措施、组织管理体系等。通过制定循环经济规划,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产业布局

产业布局是规划与建设的核心内容。煤炭、电力、煤化工是宁东基地的三大主导产业,石油天然气化工等产业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一)煤炭产业

煤炭资源是宁东基地电力、煤化工及其他产业最重要的燃料和原料,煤炭产业具有重要的先导和基础作用。

总体要求:

1、统一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强化自治区政府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从宁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根据市场需求、资源及运输条件,统一规划矿区建设。矿井建设依据矿区规划实施。

2、保持煤炭供求平衡。优先保证宁东基地电力、煤化工产业燃料煤、原料煤的供求平衡,煤炭外运是宁东基地及宁夏煤炭总量平衡的调节手段。

3、建设大型现代化矿井。发挥宁东煤田整装后发优势,矿井建设要突出规模效益,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禁止新增小矿井,对原有小矿井不再新增资源。未达标小矿井要有计划地实施关闭。

4、保护与节约煤炭资源,提高利用效益。根据不同煤种和煤质合理规划煤炭利用方案,最大程度挖掘煤炭资源效益。禁止对未探明储量矿区进行设计开采;禁止只开采浅表层或厚煤层、废弃埋深层或薄煤层的项目设计;尽可能减少各种因素预留煤柱占有的资源量。

5、合理衔接工序关系,项目成组集中布局。根据采-洗选-配、煤-电、煤-煤化工工序关系和地理地质条件,成组设计、集中布局矿井及洗配煤项目。配套设计或预留原料用煤全部入洗的条件。

主要任务:

1、煤炭资源勘探。围绕煤矿建设进度加快勘探,灵武、鸳鸯湖、横城、韦州矿区勘探任务于2007年全部完成。马家滩、积家井、萌城矿区勘探于2010年完成。

2、矿井建设。一期工程期间,在灵武、鸳鸯湖两个矿区新建一批大型现代化矿井,在横城矿区建设中型矿井,在韦州矿区建设中小型矿井,并对灵武矿区、石沟驿井田现有老矿实施技术改造。2005年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吨/年,占全区总生产能力2640万吨/年的37.9%;一期工程期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年,占全区1亿吨/年的80%。二期工程期间,扩大灵武、鸳鸯湖、横城矿区已有大中型矿井产能,并在灵武、横城、鸳鸯湖、马家滩、积家井矿区新建一批大中型矿井。二期工程期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1.3亿吨/年,占全区1.5亿吨/年的86.7%。萌城矿区为宁东基地的资源后备区。

(二)电力产业

国家“十五”计划和电网规划已经将宁夏确定为大型火电基地和外送电基地。要继续积极有力推进宁东基地电源、电网和对外送电两个方面的重点工程建设,早日建成国家西电东送重要的火电基地。

总体要求:

1、电源与电网紧密关联,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发展电网。

2、电网建设要以区内外两个市场为目标,科学预测、合理分析各个发展时期区内外负荷。区内需要是基础,对外送电是关键。内部电网要优化升级,输配电网要协调发展,建成结构清晰、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经济合理的坚强电网。

3、电源建设要优化规模和布局。鼓励建设600MW及以上超临界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优先建设为宁东基地集中供热(汽)的大型热电厂;发展以中煤、煤泥、煤矸石为燃料的综合利用电厂;严格控制自备电厂建设,引导和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发电。

4、电厂选址要尽可能靠近矿井。优先安排煤-电联营项目,鼓励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煤-电关系逐一对应的成组布局项目。电厂及电力线路走廊尽量避免占用或穿越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矿井、城镇及工业园区,减少与基础设施的立体交叉。对规划的电力线路走廊进行有效保护。

5、充分利用自然凹地,尽可能集中建立灰渣场及脱硫石膏场,减少环境影响和节约用地,并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6、电厂建设必须同步采用烟气脱硫及空冷技术,研究和规划烟气脱氮技术。统筹宁东基地新增电厂建设及外部老厂技术改造项目进度,保证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

主要任务:

1、电源点建设。宁东基地规划建设8个大型坑口电厂和2 个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规划总装机容量26990MW。2010年以前,开工建设马莲台电厂、灵州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灵武电厂、鸳鸯湖电厂、水洞沟电厂、方家庄电厂和枣泉电厂,新增装机容量6390MW。2020年以前,扩建上述电厂,开工建设永利电厂、马家滩电厂、石槽村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规划建设的10个电源点全部建成,新增装机容量20600MW。除满足全区用电需求外,实现向区外大规模送电。

2、电网建设。一期工程期间,配合新建电厂接入系统建设330KV主网架。2010年前,建成兰州东至宁东750KV超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及宁东至天津东±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形成宁夏火电和黄河上游水电打捆向华北送电3000MW。2015年前,宁东基地建成1000KV交流(或±800KV直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向华北、华东电网送电4000MW。2020年前,宁东基地通过特高压电网向区外再增加送电6200MW。届时,宁东基地向区外送电达到13200MW。

(三)煤化工产业

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对宁东基地发挥资源优势,调整我区产业结构,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总体要求:

1、以原料煤品种、质量和供应能力为基础,以发展石油化学工业替代品为主要目标,规划布局煤化工核心项目。

2、坚持煤化工技术、规模和装备水平的高起点。优先采用工业化技术成熟的国内外先进工艺装置,建设具有规模效益的大型煤化工项目。

3、密切跟踪国内外碳一化学工业的发展趋势和先进技术,延长煤化工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鼓励煤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之间的多联产、集成化深加工项目,发展循环经济。

4、发展高效利用和节约煤炭资源技术。重视劣质煤的开发使用,配合煤炭产业规划研究确定不同煤种、煤质的利用方案,通过合理使用不同煤种、煤质,挖掘煤炭资源最大效益。

5、加强对污水、尾气、残渣等废弃物以及余热的综合利用和集中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要十分注重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积极发展节水技术。

主要任务:

2010年前,在建32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建成25万吨/年煤基甲醇、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52万吨/年煤基烯烃和52万吨合成氨/92万吨尿素项目。2020年前,通过扩建,煤炭间接液化生产能力达到820万吨/年,煤基二甲醚生产能力达到83万吨/年,煤基甲醇生产能力达到43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能力达到104万吨/年,尿素生产能力达到184万吨/年,煤基烯烃生产能力达到122万吨/年。

(四)生产配套服务产业

宁东基地工业发展客观上要求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既能丰富宁东基地产业结构,也是现代化工业基地的必备条件。

总体要求:

遵循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科学预测市场需要,制定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分阶段采取不同政策稳步推进规划实施,培育服务型企业逐渐成长。按照市场规律和企业改革方向,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与宁东基地生产配套的服务产业快速发展。

主要任务:

一期工程期间,重点培养扶持金融、信息服务业、物流、机电、热能、自动控制等专业化生产服务企业,逐渐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二期工程期间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

(五)园区布局

工业园区是落实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精细化工、材料工业、综合利用及社会化生产服务产业发展规划的载体。工业园区发展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宁东基地的总体水平,必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总体要求:

1、优先保证主导产业发展。园区规划与布局要优先保证煤化工发展需要。三大主导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要以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指导,合理规划、有序发展。

2、合理划分园区功能,分层管理。要从宁东基地整体目标出发,贯彻循环经济的理念,既坚持煤化工园区的高起点、高水平,又要兼顾产业多样性,分层次管理其它园区,使各产业协调发展。除符合规划布局的采矿、电力等能源工业外,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园区。

3、园区内部合理布局。优先规划安排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效益的项目建设。在充分考虑各项目之间安全布局的前提下,成组布局产业间关联度高的多联产、集成化深加工项目。统一布置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辅助系统。

园区设置:

规划建设煤化工园区、临河综合项目区、灵州综合项目区。综合考虑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园区功能等方面的因素,将三个工业园区分三个层次管理。

第一层次:煤化工园区。代表了宁东工业园区先进水平,是宁东基地的形象和标志。要严格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和落实项目准入条件,保证工艺技术装备具有较高水平和规模,以保持“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化高”的鲜明特色。园区划分为A区、B区和C区(C区为发展预留区)。煤化工园区只允许发展大型、特大型煤气化、煤液化项目以及配套和深加工产业,合理安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他工业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第二层次:临河综合项目区。具有产业多样性、综合服务性园区功能,项目规划布局要保持较高的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建设规模。主要布局以煤化工产业产品为中间体开展深加工及配套服务的化工项目和建材深加工项目为主。积极发展精细化工、合成材料、建材、医药(不含生物制药)、设备制造、轻纺、清真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第三层次:灵州综合项目区。项目规划布局要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适度的建设规模。主要布局以石油天然气化工为主,重点建设石油化工、化肥、资源综合利用、煤化工及煤化工产品中间体深加工等项目以及社会化服务产业。

为保证宁东基地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要制定宁东基地工业产业发展规定,明确不同时期、不同园区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使宁东基地保持鲜明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

(一)基础设施

总体要求:

1、围绕宁东基地主导产业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与宁东基地总体发展速度相适应并适度超前。

2、统筹基础设施、城镇建设、工业园区(项目)和地下资源的立体布局,合理衔接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项目)专用基础设施和生产辅助设施,避免布局矛盾。

3、规划建设集中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工程,合理控制自备配套项目。鼓励工业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通过实施集中供水逐渐关闭原有水井。

4、根据外运、内运总量,衔接与平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公路、工业管道及皮带运输能力,优化运能结构、降低建设成本。鼓励基地内部采用工业管道及皮带运输。

5、供配电网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网架坚强、布局合理、运行灵活、接入方便。

6、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旅游产业等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主要任务:

1、铁路建设。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宁东铁路网,逐步形成西与包兰、北与东乌、向南向东分别与太中银铁路正线和银川联络线接轨的格局,在较短时期内达到东南西北都有进出条件的铁路运输优势。

宁东基地内部铁路网发展要充分考虑与国家铁路接轨的技术标准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针,宁东铁路骨干线路既有线扩能改造和公用新线建设由地方铁路公司负责,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实施步伐。到2010年,宁东基地铁路网总里程超过200公里,2015年以前达到300公里以上。

2、公路建设。依托现有条件,不断完善与宁东基地关系密切的内部、外围路网,提高内部道路等级。一期工程期间,建成盐池-中宁高速公路,开工建设青铜峡-吴忠-灵武-宁东基地高速公路。根据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需要增加等级公路。提高307国道宁东基地区段等局部运力紧张公路的等级标准并尽快实施。

3、供水设施。宁东基地项目用水通过水权转换方式,由黄河取水解决。要合理调配宝贵的水资源,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建设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并尽快建立适合宁东基地不同发展阶段情况的水价形成机制。

宁东供水一期工程形成1.6亿立方米/年供水能力。鸭子荡水库调节容量2053万立方米,目前已建成并蓄水。要抓紧净水厂及配水管网建设,及时向各园区供水。在宁东镇建设生活水厂。各工业园区(项目)生活用水,由基础设施规划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集中供应或分散建设。二期工程期间,进一步扩大供水能力,水库库容达到8000万立方米,总供水能力最终达到3.6亿立方米/年。

4、排水设施。各工业园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宁东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煤矿及电厂等相对分散项目,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分片或单独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绿化、道路广场冲刷和部分工业循环冷却用水要充分利用中水,中水处理能力要包括全部清洁下水和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水。

5、供热(汽)设施。以规划的工业园区为单位集中建设供热设施。要积极研究马莲台电厂二期工程集中向煤化工园区和宁东镇供热方案。根据煤基甲醇、二甲醚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建成供热工程。各工业园区规划要科学计算热能需求总量、热负荷分布及需求进度,为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提供依据。

6、供电设施。2005年建成宁东徐家庄330KV变电站。一期工程期末,建成灵武东、蒋家南及盐池330KV变电站,形成坚强的330KV供电主网架。配套建设11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保证各项目用户及时就近接入。

7、供气设施。各工艺装置、仪表需要的压缩空气自建解决。煤化工园区化工项目需要的氧气、氮气、氢气,集中建设空分装置供应。要对一期、二期工程空分装置规模及供气方式、建设进度及投产时间等进行科学计算,满足各产业规划项目建设需要。

8、消防设施。要统筹不同工业园区(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与一般消防标准,与城镇发展一并考虑,统一规划、分片建设。

9、信息技术。在高起点上规划,一期工程期间,建设宁东基地物流信息处理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事业信息管理网,与企业内部局域网一起构成相对完整的地区性信息系统。二期工程末,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国内发达地区城市水平。

(二)城镇建设

宁东镇城镇建设对宁东基地整体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要从建立现代工业基地的客观要求出发,从提供可靠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出发,发挥银川市、灵武市与宁东镇的作用。

总体要求:

1、宁东镇要以建设现代化环境友好型、服务型城镇为规划建设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需要。

2、宁东镇以现有位置为基础进行规划和建设,对银古高速以南、鸭子荡水库以东、307国道以北可供宁东镇发展建设的2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

3、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发挥市场机制培育服务产业、配置服务资源的基础作用。在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4、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做好农村庄点的规划和建设。

主要任务:

2006年初完成宁东镇发展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宁东镇规划要重点放在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等公共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镇区道路、集中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消防等设施,要与宁东基地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降低镇区建设成本。

六、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

开展资源梯级综合利用,由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直线增长模式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增长模式转变,是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举措。宁东基地的工业废弃物主要有煤矸石、煤泥、电厂灰渣及脱硫石膏、工业污水、工业废气等。在规划与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循环经济理念,重视废弃物再生利用。

总体要求:

1、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导向相结合,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宁东基地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建设,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2、编制专项规划,注重节水、节能及废弃物再生利用。以工业装置为基本单元,通过技术进步从源头上实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宁东基地为整体,打破产业、企业界限,实现废弃物合理交换利用。培育和发展以消化各类废弃物为目的的综合利用产业。

3、修订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建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拓展与宁东基地综合利用产业相关联的区内外市场,为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留出环境容量空间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空间。

4、项目规划论证阶段,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与投产阶段,要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生产运行中,要重视运用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5、专项规划要与基础设施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及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主要任务:

一期工程期间,完成宁东基地规划建设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循环经济及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建设灵州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及太阳山开发区一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在临河综合项目区选址建设电厂灰渣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在规划的车路沟、姜家沟等电厂灰场附近选址建设煤灰陶粒厂、煤灰砖厂。通过实施全区建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增加水泥生产、公路建设等对煤矸石自燃灰渣、电厂灰渣的利用总量。

工业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统一纳入基础设施规划。建成宁夏危险物处置填埋中心,优先为宁东基地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进行配套。对全部工业项目的燃气、污水排放以及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等连续生产装置,建立在线分析监测系统。对间断排放工业装置,形成即时全面监测能力。

二期工程期间,建成石槽村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太阳山开发区二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扩大车路沟、姜家沟已有煤灰陶粒厂、煤灰砖厂规模。在永利、枣泉、马家滩等南部电厂灰场就近选址建设新的粉煤灰和灰渣利用项目。

七、生态建设与旅游开发

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利用及污染物控制与治理,减少不可再生污染物总量,尽可能减轻对宁东基地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使宁东基地向生态型工业基地迈进。

(一)生态建设

总体要求:

1、严格控制规划项目以外的土地占用,减少环境生态压力。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加强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大退耕(退牧)还林还草、治理荒漠化力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2、严格保护鸭子荡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有限度地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把保护水质、发挥水库对宁东基地区域性自然生态气候调节作用放在首位。保护地表水系,严禁开采地下水。

3、依法保护与建设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内荒漠治理及移民搬迁工作,庄点建设要做好规划,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自然保护区对于宁东基地与周边城市的天然屏障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东部外缘绿化。禁止在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规划建设煤炭采选、运输项目。

4、建设交通干线绿化带和历史文化遗迹、城镇、工业园区(项目)周边绿化隔离带,提高内部环境绿化水平,形成宁东基地区域内部条块结合、相互联系的绿色空间网络。

5、加强管理,落实水土流失保护措施,把建设施工、生产运行对植被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6、加强节水型绿化及生态治理技术研究与应用,节约水资源,提高存活率,降低绿化及生态建设成本。

主要任务:

2010年以前,尽快实施鸭子荡水库周边绿化等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工程。煤化工园区外围绿化隔离带2005年起步建设,2007年基本建成。把宁东基地区域内的“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退牧)还林还草等农林牧及水利建设工程纳入宁东基地生态建设规划并给予政策扶持。2015年以前,建成“四横、四纵、五环、多点”绿化网,配合白芨滩自然保护区荒漠治理及水库周边环境水土保持工程,有力改善宁东基地区域生态环境。

四横:沿古长城固沙林带、沿307国道绿化防护林带、沿狼南公路绿化防护林带、沿石马公路绿化防护林带。

四纵:沿下白公路防护林带、白芨滩自然保护区东部外缘防护林带、银古高速接磁马公路至周家沟沿线防护林带、沿鸳冯公路防护林带。

五环:环宁东镇、环鸭子荡水库、环煤化工园区、环临河综合项目区、环灵州综合项目区绿化隔离带。

多点:各项目的小区域绿化美化。

(二)旅游开发

宁东基地区域有多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宁东基地工业园区(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工业的震撼力。未来几年内,明显改善的绿化生态效果、新型城镇服务体系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为开展历史文化遗迹和工业旅游创造了条件。珍贵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性规划开发,是发展旅游产业的前提,也是哺育宁东基地工业文化、企业文化成长的重要条件,必将为现代工业的发展与建设增添活力。

总体要求:

1、开展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对宁东基地区域范围内具有旅游价值的景观遗迹要做好保护规划。凡列入旅游开发规划的景观遗迹,周围要形成50-100米的控制性隔离(绿化)带。

2、遵循自然人文景观与工业旅游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将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迹及工业旅游资源有机整合,整体规划,深度开发。

3、处理好工业建设与旅游开发占用资源的关系。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要为旅游开发创造条件,并保证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平面效果。旅游资源开发要尽可能减少矿产资源无法利用的问题,不影响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的正常建设与投产运行。

4、对于尚未开发和正在开发的旅游资源,要尊重其挖掘、开发规律,进行合理规划开发。

主要任务:

建设水洞沟旧石器文化遗址展览馆、南磁湾恐龙化石博物馆、鸭子荡水库度假村和宁东会展中心。选定并整修古长城观光段。选定工业旅游项目点,在建设期解决工业旅游项目布局、安全等问题。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鸭子荡水库旅游区、黄河大桥、金水园度假区、甘露寺、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水洞沟旧石器文化遗址、鸳鸯湖新石器文化遗址、古长城遗址、汉墓群、南磁湾恐龙化石以及多处古磁窑址等主要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

八、保障措施

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宁东基地,需要若干方面的保障与支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技术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支持。争取将宁东基地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全力争取火电基地和外送电工程继续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优化我区发展环境,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合力,促进发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合理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加快宁东基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宁东基地建设;引进大集团、大企业采取不同合作方式参加建设。

(三)加大人力资源支持力度

工业园区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用工需求要纳入劳动部门的劳动力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业园区用工人员素质。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对引进的企业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才,公安、人事、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引进和安置的相关政策。

(四)建立自主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机制,形成管理和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发展道路。

(五)加大资源勘探力度

加大对煤炭后备资源、其它矿产资源包括伴生资源、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工作力度,为宁东基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组织健全、责任明晰、工作高效、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保障宁东基地科学有序地开发建设。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开发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是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2003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宁东基地的开发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工业产业发展步伐加快,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完善,扩大开放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把宁东基地建成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度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成为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典范,实现全区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的重要配套文件。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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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把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成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集镇,以适应和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促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扩大对外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口岸集镇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人员、货物、交通工具了入境的所在地。
第三条 凡在边境口岸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边境口岸集镇建设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和管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规划是指导口岸集镇有计划地进行建设的法律依据。所有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都必须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会同地(州)城乡建设和口岸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做到布局合理,各具特色,体现地方风貌、民族特点,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点。
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应俦考虑边境口岸管理部门(包括边防、海关、商检、卫生检疫等)的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到联检设施配套。
第七条 边境口岸集镇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各项设施、居民自建住宅以及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外商在边境口岸集镇开店、办厂等活动,需要建盖永久性建筑的;必须向集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到集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缴纳村镇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费后,方可开工进行建设。
第九条 边境口岸集镇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当地周围环境相协调,注意保持和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条 边境口岸集镇所在县人民政府应有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解决口岸集镇建设中的问题,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边境口岸集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村镇建设助理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边境口岸所在县,应对边境口岸集镇实行统一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和施工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搞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边境口岸集镇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
第十四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物资,各级计划、物资和建设部门在资源可能的情况下应列入计划,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边境口岸集镇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大积累,广辟财源,自行解决,同时,各级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十六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除政府投资外,不足部分可采取以下方式集资:
一、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公共受益、大家出资的原则,组织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出工、出料。
二、对已建成的公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对拟建的公用设施征收配套费,专款专用。
三、收取村镇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费。
四、吸收国内外企业、个人和集镇周围地区边民的投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每年用于边境口岸集镇建设的补助经费和计划项目的安排,应会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确保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有关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边境沿线附近未设口岸的建制镇、集镇、边民互市等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5月27日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3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第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五)公园不低于70%;
  (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内河改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安排内河两侧配套绿化用地,每侧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
  第十九条 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规划绿化用地。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同类地区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进行验收。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准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三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与管护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绿化工程,不准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第二十六条 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就近安排绿化劳动。
  18周岁以上有义务植树法定义务的公民,因特殊情况按照本条一款规定承担义务植树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绿化。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生产基地规划和建设的指导,组织搞好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培育优良品种,保证城市绿化需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绿地养护责任: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养护。
  第二十九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地植物进行养护管理,保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占挖费和恢复费,并按照要求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准晚于批准占挖时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绿地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放牧牲畜,遛放宠物;
  (三)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五)晾晒物品,堆放冰雪;
  (六)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单位在自有场区栽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二)居民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树木,归居民所有;
  (三)本条(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或者砍伐古树名木。
  第三十五条 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的,除向树木所有人缴纳赔偿费外,每伐一株,应当补栽五株以上,并按照补栽株数每株五百元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按照树木赔偿费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补栽、移植和修剪成活的,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以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树木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挖掘。
  第三十七条 封闭施工场地内的树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押金;损伤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树木。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可以按照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的;
  (三)已经死亡的。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后7日内作出鉴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鉴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线缆;
  (三)攀登树木或者折枝;
  (四)刻画、钉钉、拴系牲畜、拴绳挂物;
  (五)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
  (六)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
  (七)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植物检疫、病虫害预测工作,并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做好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划确定标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建设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绿化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建设费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或者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对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处以设计、施工、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在开工前未缴纳树木保护押金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树木保护押金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影响树木生长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现场的树木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损坏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剥皮、挖根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攀登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拴系牲畜、拴绳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折枝、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或者就树搭棚、在树上架设线缆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擅自占用、挖掘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占用、挖掘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草坪、晾晒物品或者放牧牲畜,遛放宠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垃圾、堆放冰雪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绿地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绿地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实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五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公布并根据1997年11月1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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