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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54:01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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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1985年5月28日,民航局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引导地方、部门创办航空运输企业,以发展民用航空运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运输飞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开办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一)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经营省际航线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
(三)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航线业务的,由各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民航局备案。
前款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执照的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民航局登记注册、发给适航证件的航空器;
(三)有必需的经营资金;
(四)所使用的机场能够保证运营安全;
(五)航空器的维修设施能够保证适航要求。
第六条 提出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前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名称、代号、标志和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经营航线、项目和范围;
(三)经济效益分析。
第七条 开办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业经审查、批准、备案之后,由民航局发给经营许可证。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持经营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运输业务。
航空运输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时,应当报经民航局批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客货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 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航线业务,其对外谈判统一由民航局办理。
第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包括过境协定等)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的规章、条令,服从有关航行管制部门和机场塔台的航行指挥。
民航局所属航行保障部门和机场应当为航空运输运输企业提供通信导航和气象资料等服务,以保障航空器的正常飞行。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有经营自主权;在民航局编制的民用航空中长期计划指导下,搞好经营管理,开展合理竞争。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局报送航空业务统计报表,接受民航局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监督。
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服从民航局对航空器的适航监督和对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航空运输企业违法、违章,民航局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航空运输企业,民航局应当会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租用、包用非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器:
(一)航空器上应当有该航空运输企业的相应的标志;
(二)航空器的适航标准,空勤人员、维修人员的技术标准等证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办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申请、批准、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继续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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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农村独女和二女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农村独女和二女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办法
2002.12.18 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独女和二女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问题,全面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并确定专人代为独女和二女户(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保险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 夫妻双方为本市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居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的被保险人。
(一)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二)计划内生育二个女孩,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三)计划内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男孩因故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四)无子女,按照国家收养政策只收养一个女孩,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五)依法收养了一个女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又生育了一个女孩,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养老保险工作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
养老保险采取商业保险的形式。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维护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五条 养老保险险种方式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的投保标准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生活水平、物价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确定。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缴交,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费为夫妻双方各享受50%。
第八条 养老保险所需的投保资金,由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出资比例为2:4:4。在乡(镇)负担的出资比例中,乡(镇)可根据所辖村的经济收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等实际情况,由村负担一定的出资比例,但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九条 建立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也可接受社会捐助。
市、县(区)、乡(镇)每年应将所需的投保资金按不低于当年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25%列入财政预算。如当年的投保资金有节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如不足应按实际需要补足。
市、县(区)、乡(镇)财政每年应按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投保资金到财政专户。
第十条 投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如实统计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每年于9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名单上报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时按本级应负担的出资比例将投保资金上解到县(区)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乡(镇)上报的养老保险名单和应付的投保资金进行核实后,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将县乡两级的养老保险金一次性拨付给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受理部门,同时将本年度本县区养老保险名单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对县(区)上报的养老保险名单和应付的投保资金进行核实后,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市级财政Ω旱5牡蹦暄媳O兆式鹨淮涡圆Ω陡苹媳O找滴袷芾聿棵拧?
第十四条 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核实投保资金已全部足额到位后,应协同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办理好保险合同,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保险合同交给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照养老保险名单会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投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投保资金的,按有关程序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虚报养老保险名单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领取了养老保险金的,其保险合同无效,并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险期未到的,收回投保资金;保险期已到并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一)计划内生育二个女孩的被保险人再生育或再婚生育的;
  (二)计划内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男孩因故死亡的被保险人再生育或再婚生育的;
  (三)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被保险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一男孩的;
  (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收养政策又收养一男孩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被保险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又生育了一个男孩的;
  (六)被保险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和违反国家收养政策收养子女的。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考核不达标的给予相应处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了养老保险的,继续有效;未办理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1日发布的《萍乡市农村已结扎二孩纯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研究提出了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需要各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实现整治行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切实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一、2010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安监总管一〔2010〕66号),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着力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作出了新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和细则,采取了可行、管用的措施,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了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着力推进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以下简称《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各地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责任,强化挂牌督办和督导检查,加大投入,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危、险、病库数量由2008年底的4910座下降到1477座,下降69.9%;排查出一般隐患53353项,已整改51620项,整改率96.8%;排查出重大隐患243项,已整改210项,整改率86.4%。河南、山西两省大力推进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共投入闭库治理资金7亿元,列入强制闭库治理计划的1453座尾矿库已经全部治理验收完毕。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尾矿库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31号),就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再部署。各地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分解任务、完善机制,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严格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建设和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巩固和扩大了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取缔关闭尾矿库521座。河北省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整顿关闭为重点,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共取缔关闭了117座尾矿库。

  (四)多措并举、各方联动,着力保障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资金的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支持的力度。截至201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吉林、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治理危、险、病尾矿库44座,并下达了中西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专项投资计划4989万元。财政部已向贵州、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下拨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安全治理工程专项资金13.6亿元,实施尾矿库闭库工程69项。各有关地方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投入5.8亿元、尾矿库企业投入27.3亿元,有力地推进了隐患治理工作。甘肃省针对陇南、甘南和天水等市(州)遭受历史罕见暴雨洪水泥石流灾害,致使尾矿库因灾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的现状,投入5000万元资金,治理受灾尾矿库隐患。

  (五)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着力夯实尾矿库安全基础。许多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继续加大尾矿库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2010年全国已有351座尾矿库应用了在线监测技术,169座应用了尾矿充填技术,485座应用了干式堆排技术,368座应用了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了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219号),发布了《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实现到2013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目标进行了部署。

  (六)严格准入,严格管控,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门槛,保障尾矿库安全度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对做好安全许可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区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加快工作进度,并积极推进尾矿库企业安全达标活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5717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在用尾矿库总数6640座的86.1%;全国已有454座尾矿库达到了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1号),指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做好汛期管控和防洪度汛工作。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隐患排查、日常监管、事故处置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印发通知、传发信息,加强预警预报,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基本实现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同时,对2起尾矿库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督导,对群众举报的10起尾矿库隐患进行了认真核查。

  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尾矿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10年全国尾矿库共发生安全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3人;另外有2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安全事件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  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1477座危、险、病库尚待治理,而且绝大部分是无主尾矿库。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严重安全与环保隐患。由于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投入不足,隐患尚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外,长江、黄河、湘江等重要流域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危、险、病尾矿库,这些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将严重威胁长江、黄河、湘江的环境安全。

  (三)极端气候严重威胁尾矿库安全。受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一些地区尾矿库尤其是四、五等尾矿库,受灾发生决口、漫坝等事故或遇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造成了新的安全环境隐患和新的治理压力。2010年8月7日和12日,甘肃省甘南、陇南等市(州)发生特大强降雨,造成9座尾矿库决口、10座尾矿库漫坝、112座尾矿库遇险。陕西、广东等地也因极端气候对尾矿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安全威胁。

  (四)尾矿库安全环保基础仍然脆弱。截至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尾矿库11946座(其中:在用库6640座,在建库1507座,停用库1710座,已闭库2089座),其中,四、五等小型库占尾矿库总量的94.1%。没有正规设计、没有按设计或规范施工、未批先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尾矿库“小、散、乱、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全国尚有16座尾矿库未确定等别、892座尾矿库未确定安全度,这些都给安全、环保带来很大压力。

  (五)一些地方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个别市(地)、县(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未得到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还没有落实闭库措施;一些地方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11年将继续巩固扩大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拓展行动思路,发挥各方优势,强化措施落实,形成联动机制,通过严格准入、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力争使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1000座危、险、病库的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危、险库。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突出抓好企业有关配套措施、细则、办法的制定出台,推动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二是进一步推动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和安全运行;三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

  (二)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深入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强化责任,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已查出的1477座危、险、病库,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三是继续引导和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四是组织好中央财政支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并要结合新的实际和新的问题,研究制定深化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五是督促各地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16座等别不清和892座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六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建立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三)加强依法监管,切实深化“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非法生产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四是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将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四)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环境保障水平。一是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2011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设定具体目标,采取针对性步骤和措施,强力推进;二是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教育培训、考评认定、激励约束和信息交流体系,积极引导推动企业依标设计、依标建设、依标生产、依标管理,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三是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安全整治、选树典型工作结合起来,与严格要求、示范引导、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尾矿库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五)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工作。一是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责任,严把源头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确保颁证质量;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暂扣相关证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将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三是要落实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四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六)坚持科技兴安,大力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及研发。一是要继续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推广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在2011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的达到50%以上;二是要发挥中央企业安全保障力建设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各地各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三是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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