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3:51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0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于2007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52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机械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机械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 月 日

主题词: 机械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工程(包括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和设备工程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和设备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熟悉掌握机械设计(或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掌握与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或仪器仪表、或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等)有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熟悉本专业和相关机械产品(或新设计理论和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或相关仪器仪表产品等)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4、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工作经历
(1)设计人员
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①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工作。
②完成过一项以上对本省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研究、设计工作。
③完成过一项以上大型或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
④完成过三项以上不同类别的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设计工作。
(2)制造人员
①从事机械加工艺人员,曾完成过30种以上相当于数控车床、坐标镗床等复杂程度的机械产品的主要零件如床身、丝杠等关键件的工艺性审查、工艺规程或工艺文件的编制、工艺方案的实施并解决工艺疑难问题;
②从事铸造的工艺人员,曾完成过8种以上如精密外圆磨床床身或汽车发动机壳体的铸造工艺等关键性复杂铸件工艺、工装设计、工艺方案审定,并解决关键性技术、质量问题;或曾完成过两项以上铸造新工艺的应用开发;
③从事锻造的工艺人员,应完成过8种以上相当于小轿车罩壳或柴油机曲轴等尺寸较大、质量要求较高的零件的锻压工艺方案的制定,或工装(模具)的设计工作;或曾完成过15种以上比较复杂的锻件或冲压件的工艺方案的制定,或工装(模具)设计,并解决工艺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④从事焊接工艺的人员,应完成过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或机械产品的焊接与切割工艺工作。曾完成8种以上相当于化工压力容器、航空发动机耐热合金件等焊接工艺方案的制定;或曾完成过8项以上重要复杂的焊接工艺的设计或实施工作,并解决工艺中疑难技术问题。
   ⑤从事热处理工艺的人员,应完成过8种以上相当于大型精密磨床、加工中心导轨、汽车发动机曲轴等关键零件的热处理工艺审查,工艺方案和工艺文件的编制等。
(3)设备工程人员
①设备管理人员,应完成过精密、大型、稀有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或购置上述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或完成过各种复杂的润滑系统和液压系统的故障分析与排除;或运用过ABC管理法进行备件的库存管理,合理节约备件资金。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正确评价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设备维修人员,曾完成前条所述复杂设备的修理全过程;或曾完成过复杂专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或曾从事过比较复杂的数控系统的维修与改造工作。并能使用诊断仪器进行故障分析。
③从事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和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的人员,必须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设备管理维修,运行的专业工程师工作经验。具有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2、能力
(1)设计人员要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设计的实践经验,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自主研究、开发、设计技术密集,技术难度较高或复杂的机械产品工作的全过程。
制造人员要完成过工艺的研究、工艺方案的设计,或工艺装备的研究、设计,或工艺方案的实施等项工作的全过程。具有解决制造专业内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设备工作人员要具有比较丰富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的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主要的技术难度较高的或复杂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项目工作的全过程。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机械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工程(包括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和设备工程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机械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3、熟悉与机械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学习与工作。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比较复杂和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设计研究项目工作全过程,或相应难度水平的工艺制定,或工装设计工作的全过程;或相应难度水平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工作全过程。
(1)设计人员应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
①参加过一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部分研究、设计工作。
②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中的主要部分的设计工作。
③完成过两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产品的设计工作。
(2)制造人员应掌握常规的工艺方法,具有编制比较复杂的零件的工艺规程或完成比较复杂的工装设计的能力,解决比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如曾编制过8种以上相当于一般精度的中等规格车床或铣床床身等的工艺规程;或曾完成过其它8种以上一般技术难度,比较复杂零(铸、焊)件工艺方案的设计或实施;或8套以上一般难度的工(模)具设计。
(3)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应掌握设备管理业务,曾完成过五项以上不同类型主要设备的规划、造型、购置(自制)、验收、安装和调试;或曾负责编制过80台左右的设备卡片、台帐,及设备技术状态的检查记录、设备维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进行实施和协调;或曾管理过400台左右设备所需要的备件管理工作;或曾完成过15台相当于CA6140普通车床修理复杂程度的设备大修理工作等。
2、能正确运用与机械设计(或制造,或设备管理)有关的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在设计(或制造,或维修管理)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4、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的论证,实验研究等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然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6月3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地方立法实践,特作如下决定:

一、编制好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地方急需、条件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选择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人应于每年十月份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申报下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立法审议计划项目应当包括法规项目名称、必要性论证、主要内容、工作计划及责任人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集研究,组织论证,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立法议案,经主席团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作为立法案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要建立健全起草小组制度。起草小组应有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参加,并制定好起草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和责任落实。凡是涉及多部门执法的法规草案,应当组织综合性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要切实做好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调研、协调、论证、听证等工作,做到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技术规范、程序严格。法规草案既要与上位法不抵触,又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公开立法制度

(一)公开征求立法建议制度。每年九月份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二)重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该法规草案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意见报主任会议,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立法听证制度。凡是法规草案新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并将听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和重大问题等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就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分歧意见及其协调解决情况等作出说明,并附有关立法依据、听证会报告、论证会纪要等相关资料。分组会议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凡新制定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或依法终止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调研、协调和吸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解决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第二次审议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草案,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公正性、操作性及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草案,进一步就法规草案与上位法是否抵触、与同位法是否协调以及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审议。

(三)加强审议协调。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其执法主体是政府部门的,需附有省人民政府的书面协调意见;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主任会议协调;省人民政府与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报请主任会议协调。

(四)法规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一个专门委员会书面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对其中的个别重要条款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重要条款进行单项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继续审议和修改。

五、建立地方性法规编号制度

对地方性法规实行分类统一编号,以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