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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8:11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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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机构:贵州省
发布日期:2005-11-17


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建立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一批国内领先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组成我省的核心专家群体;选拔一批省内领先并在有关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能够参与国内竞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我省的重点专家群体;选拔一批在有关学科和技术领域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学技术人才,组成我省的骨干人才群体;选拔一批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拔尖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在企业(事业)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组成我省县乡、企业基础人才群体。

第三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的人才观,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盘活全省现有人才资源为基础,努力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选拔核心专家30名左右,重点专家500名左右,骨干人才3000名左右,基础人才10000名左右。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核心专家群体和重点专家群体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骨干人才群体、基础人才群体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由省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地)负责,按照“四个一”人才工程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证、择优的原则,重点在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的优秀人才中选拔。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入选“四个一”人才工程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热爱贵州、乐于奉献,努力为富民兴黔做贡献。对在全国、全省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科研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拔。

第八条

入选核心专家群体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专家,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省统战系统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省学位办审核同意的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经过评选列入核心专家群体: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主要包括: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及省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主要负责人。

2、在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国家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工程技术专家。主要包括: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

3、在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4、在科技或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5、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的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专家。

6、在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

7、在企业管理领域,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企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企业管理专家;在企业生产中通过掌握的专门技术,对企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专家或管理人才。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最高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以及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取得卓著成绩的教练员。

9、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并在我省长期工作的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10、其他符合条件的人选。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纳入核心专家群体: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两位获奖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

第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入选人员,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直接列入重点专家群体进行管理。

第十条

骨干人才群体是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具备较高理论基础、业务能力强、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入选条件由各地、各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县乡基础人才群体是熟悉、了解基层情况、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广科学技术的农村实用人才,具体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地制定;企业(事业)基层人才群体是技术工人队伍的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具体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核心专家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

核心专家候选人的推荐采取单位推荐和核心专家个人推荐两种形式进行,不受理本人申请。

1、单位推荐:各市(州、地),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人民团体,可从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业务管辖范围内符合选拔条件的对象中推荐。单位推荐的程序要公开透明,人选需经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经地(厅)级以上党委(党组)研究后上报。

2、核心专家推荐:2名或2名以上核心专家可联合推荐1名候选人。每位核心专家每次增选最多可提名推荐2名候选人。

3、推荐核心专家候选人需填写《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核心专家候选人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各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书》所填写的内容负责。

(二)公示

推荐工作结束后,省人才办将候选人情况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候选人名单公示后,如发现候选人有不符合核心专家评选的标准与条件,经省人才办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三)评审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评审标准要结合学科的特点,注意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评审专家组由省人才办邀请省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工作按学科进行,可采取会议评审和函评的方式。

(四)评选

评选委员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能部门、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在听取评审意见和充分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核心专家建议人选。

(五)审批

核心专家建议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核心专家选拔的实施细则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重点专家的选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十五条

要根据不同层次人才的情况,在参政议政、咨询、培训培养、项目资助、科技推广、积极使用等方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对核心专家群体、重点专家群体和骨干人才群体的人员,要积极安排参与国家和省各类科研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主持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重要科研和工程项目。积极支持“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面向基层、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活动,鼓励领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十六条

逐步加大对“四个一”人才工程的资金投入。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要向“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特别是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倾斜,每年重点为他们安排一批项目。高层次人才科研条件特助专项经费要重点资助核心专家和重点专家改善科研和工作条件,资助出版专著。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专家国内外访问制度,积极支持“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要有计划地组织“四个一”人才工程的核心专家、重点专家到国外进行学术考察和交流,组织“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中的青年专家进行省情、国情考察。

第五章 管理及待遇

第十八条

对“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实行动态管理。核心专家群体每三年选拔一次,管理期为五年(院士不设管理期),管理期满后重新申报评选;重点专家群体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四个一”人才工程核心专家和重点专家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这两类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人才办;跨系统、跨省区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省人才办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延退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本人的身体状况,在管理期内的重点专家延退按有关规定执行,核心专家在重点专家延退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退休后不再纳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基金,提高核心专家、重点专家的医疗保健待遇;对核心专家、重点专家实行国家投保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专家津贴制度,对完成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实行专家津贴。津贴标准如下:

(一)核心专家群体中的院士每月8000元,其他入选者每月3000元;

(二)重点专家群体入选者每月1000元;

(三)骨干人才群体中的博士,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月600元,在机关工作的每月300元;

(四)骨干人才群体、基础人才群体的专家津贴由省属各单位、各市(州、地)确定。

专家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省直机关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省属事业单位中的核心专家、重点专家、博士,其专家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和中央在黔单位参照执行,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为专家配备科研助手制度。核心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1—2名科研助手;重点专家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配备1名科研助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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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九府办发(2000)1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
 《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鼓励投资者和科技人才来九江落户,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以下暂行办法:
 一、放宽婴儿落户政策
 凡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有关证明,可自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以往出生现要求到市区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指1980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原则上于2002年12月底以前逐步解决,学龄前儿童优先。
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准予其随母或随父办理落户。
 二、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政策
 结婚一年以上并居住在配偶所在市区的,准予其将户口迁入配偶所在市区落户。
 三、放宽老年人投靠政策
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要求到市区投靠子女或配偶的公民,或夫妻双方共同投靠子女的,只要其中一方符合规定年龄,都准予落户。多子女的,可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
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要求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优先解决。
 四、鼓励各类人才来市区落户
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应聘到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三资"企业)工作要求落户的,凭有关证明准予在单位所在地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 五、鼓励各类投资者来市区落户
 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者,准予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在市区购买了成套商品住宅房的公民,可以准予1-3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落户。
 六、简化中央、省属驻市单位职工调动户口迁移手续
 中央、省驻市单位的职工工作调动,按管理权限凭人事部门工作调动证明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七、上述各类需办理户口迁移人员从农村迁入城市,涉及到"农转非"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公安派出所依据《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农转非人员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居民户口簿》和《粮油迁移证》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依此文件迁入落户的公民,享受与城市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 八、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大事来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等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使群众熟悉、居民了解实施这项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各基层派出所要深入基层,走访居民,调查情况,了解符合政策的对象,摸清要求申报人员的底数;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政策规定,改善服务态度,强化落实办理户口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 九、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部门只能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它任何名目的收费。
 十、本办法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凡符合文件规定要求落户的公民均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依据本办法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九江市公安局
二000年四月五日


武汉市龙王庙险段综合整治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龙王庙险段综合整治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彻底根治龙王庙险段隐患,清除行洪障碍,确保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该工程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岸咀防汛工程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为南岸咀防汛工程的项目法人,该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拆迁人子女转学以及电话和有线电视迁移应免收借读费、迁移费,并提供便利。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以产权调换方式集中统一用经济实用房易地安置;人均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安置人口数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 易地安置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拆迁直管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因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增加的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由房屋使用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付款给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二)拆迁自管和私有房屋的,偿还房与原房使用面积相等部分相应的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拆迁人结算差价;因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增加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由自管房屋使用人或者私房所有人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付款给
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三)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和私房,由于房型不可分割的原因,偿还房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部分,按偿还房商品价的90%,由直管、自管住宅使用人和私房所有人付款给拆迁人,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因申请增加的房屋面积,按偿还房屋商品价由申请人付款给拆迁人,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的产权。
第七条 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搬迁;确需易地建设的,按城市规划要求,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私房,由拆迁人按本市城市建设规划易地安排。
第九条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条 拆迁私有房屋,对其租户一律自行搬迁,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有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被拆迁,由拆迁人按其从事生产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拆迁的,由拆迁人给每户补助搬家费60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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