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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7:02:55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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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54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社会经济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技术保障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7.2 抢险物资补充
   7.3 损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7.6 总结与评估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的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涉及内容主要是防台风的组织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指导方针。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防、避、抢”相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地处东经120°42′~122°36′和北纬40°49′~42°08′之间,东接辽河平原,与盘锦市、沈阳市相连,南临辽东湾,西连葫芦岛市,北与朝阳市、阜新市毗邻。东西长143公里,南北宽114公里,全市总面积为10301平方公里。地貌结构为“三山一水三分田,三分道路和庄园”。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从海拔400米的山区,向南逐渐降到海拔20米以下的海滨平原区。山脉连绵起伏,东北部有医巫闾山脉,西北部有松岭山脉,大、小凌河横贯境内。

  2.1.2 流域分布

  辖区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38条,河流总长1336.7公里,其中大型河流3条:绕阳河、大凌河、小凌河;中型河流5条: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女儿河、细河。现有堤防总长1511公里。境内还有4座中型水库和26座小型水库。

  2.1.3 水文气象

  锦州地处欧亚大陆东部,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大气环流以西风带和副热带系统为主,为大陆性季风区。气候特点是春季温和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温凉晴朗,冬季寒冷干燥,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7.8~9.0℃,自南向北降低。年平均降水量为560毫米,降水四季分布不均,60%~70%降水集中在夏季。

  2.2 社会经济

  2.2.1 基本情况

  锦州市下辖凌海市、北镇市、义县、黑山县4个县(市)和古塔区、太和区、凌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5个区,共有建制镇48个、乡33个,1637个村委会。全市总人口308.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91.6万人,非农业人口116.7万人。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384.7亿元。全市保持了国民经济平衡增长的趋势,城乡市场商品充裕,居民消费心理稳定,财政金融运行平稳。

  2.2.2 工业和重要设施

  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是辽宁西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是联系华北、东北两大区域的走廊。交通便利,拥有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已形成综合性立体交通网络。锦州是京哈、锦承、锦阜、锦通、秦沈专线等铁路的交汇点,京沈、锦朝、锦阜高速公路已经开通,国家级公路102线及地区间的公路网四通八达,海上运输及小岭子机场都已具规模。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医药、纺织、电子等行业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绕阳河防洪标准50年一遇,大凌河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小凌河防洪标准20~50年一遇。中小型河流中除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沈山铁路以下段堤防标准达到了20年一遇外,其余河流防洪标准都很低,大部分不足5年一遇标准。

  我市有海岸线97.7公里,现有防潮堤40.48公里。其中盐场保护盐池的海堤21.5公里,凌海市管理的海堤11.1公里,开发区管理的海堤7.88公里,堤高均在2.5米以下,标准10~20年一遇。

  全市共有水库30座,其中中型水库4座:龙湾、友邻(在阜新境内)、老龙口、靠山屯,小㈠型水库11座,小㈡型水库15座,总库容2.3亿立方米。龙湾水库防洪标准1000年一遇,老龙口、靠山屯水库防洪标准2000年一遇;友邻水库防洪标准300年一遇;小型水库防洪标准均在500年一遇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锦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本行政区域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的防台风应急事务。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驻锦部队的首长、建委主任、水利局局长等担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台风工作。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防台风工作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台风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防台风工作方案及抢险救灾。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防台风责任制,组织开展防台风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台风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物资。

  市水利局负责所属已建、在建江河堤防、闸坝、水库、分洪区等各类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利工程防台风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负责台风预警和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和台风灾害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会商台风发展趋势,对台风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按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公报。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锦州分局负责各水文站网的测报、报汛。当流域内降雨和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达到一定标准,应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关预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我市海域风暴潮预案,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渔港和渔业生产的防台风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和预防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治以及抢险、救灾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工作,保障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要保障指挥机构和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紧急情况时应对的通信手段,优先保障水情站网通讯、防汛指挥和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市建委负责协调全市城市(城镇)各城建工程及市政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救灾和城区排涝工作。

  市房产与公用事业局负责城乡房屋建筑物的防洪、抗风安全。负责本系统所辖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负责为抢险救灾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商业局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沈铁锦州办事处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和防疫人员。

  市交通局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和装载工具;负责海上救护队的组织及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协助防汛指挥部做好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清除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好教师和学生的逃险和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安排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粮食局做好本系统重点单位的自保防范措施,确保粮食不受损失,负责灾民的粮食供应。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后农业救灾与生产恢复,及时准确地统计和反映农业等灾情信息。

  市广电局负责发布台风警报,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抢险、救灾防疫工作的宣传报导,按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雨水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抢险和救灾防疫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台风、救灾防疫、抗灾自救知识。

  驻军、预备役部队、市武警支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防台风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抢险救灾、防疫等任务。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审查批准重要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主要河流、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及其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参谋意见,供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台风是热带低气压的一种,从整体上来看,又是个很强的对流体。其特征是在其周围极易造成雷雨、暴雨、大风的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台 风 等 级 划 分
  台风名称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等级 风速(米/秒)热带低压 6~7 10.8~17.1热带风暴 8~9 17.2~24.4强热带风暴 10~11 24.5~32.6台风 12~13 32.7~41.4强台风 14级以上 41.5~50.9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收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发布。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传达国家和省发出的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及预报;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

  4.2 预警

  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当台风正向我市逼近,预计48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当台风在24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4.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Ⅰ、Ⅱ、Ⅲ、Ⅳ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

  1.Ⅰ级(红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Ⅱ级(橙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黄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较重影响的。

  4.Ⅳ级(蓝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的。

  4.2.2 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河流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或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 防台风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隐患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城建、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重点领域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堤防、等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及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港口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建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Ⅱ、Ⅲ、Ⅳ四级。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全、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政府,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高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并报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海洋与渔业、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交通、电力、城建、海事、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到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5.4 应急结束

  当台风灾害或险情基本消除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结束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保障,确保与外界的联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路,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通信设施。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乡镇、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求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传播,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救助设备),必要时调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高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学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 善后工作

  发生台风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和发放。水利部门负责水毁工程的修复。交通部门负责水毁公路的修复。电力部门主要负责灾区供电需要。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遇难船只和遇险群众。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农业部门迅速安排救灾农资,组织生产自救。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当灾情发生时,各地组织积极抢险救护,根据各地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和灾情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紧急情况下,在向上级申请物资调拨的同时,可以就近征用国有或私有物资,灾情过后给予相应补偿。

  7.3 损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检查损毁工程,制定修复计划,并及时上报,争取专项资金,尽快完成修复任务。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损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由市政府领导和组织灾后各项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修复受损坏的电力、通讯、供水、公路、铁路、桥梁、民房等设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灾害发生后,各保险部门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及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6 总结与评估

  每年市防汛指挥部应针对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工作。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和管理,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估。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抢险、救灾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辽宁省推荐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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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细化责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证书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考试或参与取证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于2013年12月底前,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并报总局备案;完成考试点规划布局,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启动建成一批考试点,确保201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体系。

四、总局正在组织开发国家级考试题库。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命题规则,扎实推进省级考试题库建设,完善与国家级考试题库结合应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五、总局正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考试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全国统一考试平台运行后,各级考试机构要使用统一考试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管理。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

《暂行办法》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人事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24日



附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3/0925/220497/files_founder_1988222348/87187856.doc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应当按照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建设。
    省级题库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命题,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并由省级考试机构报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二十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省级考试平台的,要与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4.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5.考试点建设标准
附件1
考试实施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附件2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附件4
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一、考试题库构架
    按照“统一题库”原则,建立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设立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
    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人员类别,分类建设考试题库。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题库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试题。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考试题库: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执法能力试题。
    (三)特种作业人员考试题库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和实际操作考试题库。
    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试题。
    2.实际操作考试题库: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试题,要选择岗位中典型工作任务,以及常用、易错、重点的作业环节进行考核。
    二、试题命题要求
    (一)命题依据。
    按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编制试题。省级题库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法规和特点进行命题。
    (二)命题原则。
    遵循依据可靠、题干准确、答案唯一、内容精炼的原则。
    (三)题型设置。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设置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等题型。
    2.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设置工作任务题、作业环节题。
    (四)试题属性。
    编写的试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试题属性 说 明
考试对象 分为安全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知识点 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要点分布要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
难易程度 分为容易、中等、较难三种难度水平。
题型 依据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设定。
题干 试题的题目内容。
答案选项 试题的备选答案。
标准答案 审定后的试题正确答案。
分值 每道试题的考评分数。
参考依据 指明试题的出处或者参考资料。
    (五)试题审核。
    1.考试题库的审核,要组织召开题库审定会,每个类别题库的审核专家应当不少于5名。
    2.试题内容不超出考核标准范围,不存在观点错误、提法陈旧和过时等问题。考核知识点应当为较重要的、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通用的安全生产知识。知识点分布要合理,符合考核标准的要求,有适当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
    3.试题题干要做到文字表述简明扼要,数据准确无误,图表格式规范,避免引起歧义和误导。试题答案要做到唯一、准确、规范。
    (六)工作程序。
    1.根据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核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制定考试题库建设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2.按照题库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分类进行试题编写。
    3.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类审定题库,并公告实施。附件5
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及考试场所
    (一)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二)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或者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四)考试点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五)考试点应当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考试点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厘米×22.5厘米)。
    三、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
    (一)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三)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考试点机房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2兆的光纤。
    (四)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五)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四、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一)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二)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四)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五)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六)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411

实施日期:20020601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南昌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畅通、合理规划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五条 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和泊位线。未经设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标志牌或者涂抹泊位线。
第六条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七条 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应当缴纳停车泊位费。
第八条 停车泊位费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停车泊位费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九条 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应当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看护责任。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停车秩序和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者机动车停车场内,并可依法予以处罚;对驾驶员不在现场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停车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泊位费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占道停车实行咪表收费管理的叠山路、苏圃路、象山北路按照咪表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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