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9:05:51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字〔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般干线公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发改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一般为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费按附表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 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邢政[199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树木及青苗征地补偿标准
2.建筑物补偿标准
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4.电力电讯设施补偿标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物资部


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9日,物资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问题的复函》国发(1989)3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承包经营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财务管理
(一)由财政部拨入的定额补贴款和部各专业公司经营苏、东进口物资实现的盈利,均由部财务基建司统一集中管理。
(二)财政定额补贴款项的申请
1.经贸部所属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对其到货结汇的苏东进口物资,要及时清理、汇总定额补贴情况,并据以按月向物资部报送《苏联、东欧国家机电仪进口财务指标快报》和其有关资料。
2.部苏东贸易组对外贸进出口公司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并同时抄送部财务基建司。部财务基建司以此作为向财政部申请定额补贴款的依据,按季向财政部办理申请补款手续。
(三)经营苏东进口物资企业的盈利管理
1.经营苏东进口汽车、电线电缆等物资的公司承担盈利上缴任务,要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部下达的上缴指标。各基层单位对其实现的盈利,要在每季未及时足额上缴总公司,各总公司于季度终了五日内上交部财务基建司,不得挂账或转作正常利润。
2.苏东进口物资经营盈利的计算方法是:经营盈利=物资销售收入-物资销售原价(外贸代理价)-各项销售税金、教育费附加-物资流转费用。物资流转费用不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标准提取。在实际执行中,如提取的物资流转费大于实际开支的费用,各单位可将其余额暂列“其他应付款-苏东进口物资承包管理费”科目,年终按财政部核定的各项专用基金比例结转企业留利;如年终物资流转费发生了亏损,部苏东贸易组和财务基建司将另行商定解决办法。经营苏东进口物资企业留利的提取办法将另行确定。
3.部各有关专业总公司经营苏东进口物资实现的盈利,年终由各公司负责清算并列入决算,经部财务基建司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四)款项的划拨
1.部财务基建司根据苏东贸易组提供的拨款清单及有关资料,经审核后作为拨款凭证将补贴款划拨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
2.定额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行政性开支,不得垫付未实现的税金和利润,不得垫付消费基金以及抽调挪作他用。
3.补贴款项的划拨、使用情况,年终由部苏东贸易组负责编报决算,经部财务基建司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二、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
(一)会计核算
增设“应交价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价差收入,科目编号以新修订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为准。
在本科目项下增设“应交苏东包干盈利”明细科目,核算经国务院国函(1989)33号文批准的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实现并上交物资部的盈利。


企业将实现的价差收入,从“物资销售”科目中转出,借(减)记“物资销售”,贷(增)记“应交价差收入-应交苏东包干盈利”。
企业将价差收入上交主管部门时,借(减)记“应交价差收入-应交苏东包干盈利”,贷(减)记“银行存款”。
(二)会计报表
在物会1表第110行增列“未交价差收入”项目,反映期末未交的价差收入。
在物会2表第20行增列“转作价差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经营苏东进口物资实现的盈利数。
新修订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后,上述项目所列行次以新修订制度为准。
增设“从苏联、东欧进口物资承包经营盈亏表”(详见附表),反映企业经营苏联、东欧进口物资的盈亏情况,按季随季报、年报一同上报。(附表略)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渝
劳社文〔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务院关于切实做
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
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13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
失业保险全覆盖。”

我们认为,国发〔2000〕8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这两个文件,与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两个文件都强调“按规定”,
是指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将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表述有两层含义:一是全部事业单位要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纳入基本养老
保险。因此,无论是国发〔2000〕8号文件,还是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
都没有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