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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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审纪发〔2003〕14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内容: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它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驻审计署纪检组组织,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了解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
第十六条 审计廉政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条 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汇报,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回访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和使用,依据《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要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出让价款,指按国家规定把探矿权以市场配置方式有偿出让给探矿权人,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出让价款,指按国家规定把采矿权以市场配置方式有偿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组织实施机关及矿权价款的收取
(一)甲类矿产资源(重点是煤、硫铁矿)
资源储量在150万吨以下的新采矿权以及县属国营矿山企业因破产转制涉及的采矿权出让,经出让机关—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县国土资源局可受托组织实施出让;其余矿权出让,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委托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上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由出让组织实施机关收取。
(二)乙类矿产资源
市级登记颁证的矿种(重点是石英砂、石灰岩、方解石),资源储量100万吨以下的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其余矿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价款由组织机关收取;县级登记发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采矿权出让价款由县级收取。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分配
(一)甲类矿产资源
由县组织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其出让价款留市、县部分按市级30%、县级70%分配;由市组织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其出让价款留市、县部分按市级85%、县级15%分配。
(二)乙类市级登记颁证的矿产资源
由县级组织实施的采矿权出让,其出让价款按市级20%、县级80%分配;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采矿权出让,其出让价款按市级80%、县级20%分配。
(三)乙类县级登记颁证的矿产资源
乙类县级登记颁证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价款全部留县。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和使用
由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在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截止日后30日内划转市、县财政。由县组织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应上交省部分,由县一并划转市,由市集中上交。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持和管理支出;矿权出让价款中可以列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矿权评估费、公告费、咨询费、拍卖费、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须的成本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的使用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16人(14名专科医生,1名翻译,1名厨师,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赴尼泊尔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泊尔的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和培训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奇特万区巴拉普尔市的纪念B.P.柯依拉腊肿瘤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交通用车(含油料、维修费);
3、医疗队员从中国赴尼泊尔的国际旅费。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尼方负担:
1、医疗队员两年工作期满后,由尼泊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2、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及灶具);
3、提供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若尼方要求购买中国的药品器械,中方将根据尼方(或由医疗队)提供的订单报价,经尼方确认后,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由尼方负担;
4、免除医疗队员一切税款和从中国购买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生活用品的税款;
5、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6、向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一名司机。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泊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尼方法定的节假日。中方假日为: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尼方假日为35天至40天。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应遵守尼方的法律和尊重尼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七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尼泊尔之日起至两年期满之日止。议定书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异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加德满都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专业名单
肿瘤外科:
1、肿瘤普外科医生 1
2、脑肿瘤外科医生 1
3、胸肿瘤外科医生 1
4、泌尿肿瘤外科医生 1
5、小儿肿瘤外科医生 1
6、骨肿瘤外科医生 1
7、妇产科肿瘤外科医生 1
肿瘤内科:
8、肿瘤普内科医生 1
9、肿瘤儿科医生 1
10、放射医生 1
11、麻醉师 1
12、病理医生 1
其他:
13、生理医生 1
14、理疗及针灸治疗专家 1
15、翻译 1
16、厨师 1
共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