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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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体人字(2002)176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加大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力度,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现就规范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体育组织人选的推荐工作是整个竞选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在推荐前要对拟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认真研究竞选对策,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竞选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工作的计划性,对推荐人选要全面系统地考虑、统筹安排,并针对拟竞选职务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合适人选。推荐担任国际体育职务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本项目业务,善于交往,综合素质较强。
三、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程序,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一)提交推荐工作的综合报告。竞选国际体育组织职务前3个月,推荐单位要向总局单独提出推荐报告,不得以参加会议、外事活动以及参加比赛的综合性请示代替。推荐报告要包括拟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基本情况、竞选职务及基本要求、推荐人选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现实表现、推荐的主要理由以及对竞选形势的基本分析。
(二)填报《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表》。
(三)竞选前1个月,推荐单位将参加竞选的具体预案报外联司、人事司备案。预案包括竞选策略、对竞选形势的综合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台湾是否参选及如何应对等内容。
(四)竞选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竞选工作的经验,仔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措施,并于竞选结束后1周内将竞选情况和竞选结果正式报总局。
附件: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呈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公章)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6号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局长 袁伟民
2003年7月25日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登山运动发展,确保国内登山活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中国登山协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 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 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 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 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 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 挥。
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八条 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 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计划书;
(六)装备清单;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办。
第十二条 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四条 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交验《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山峰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
第十五条 登山团队应当保持登山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
第十八条 需要交验成绩的,登山团队应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二) 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 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十条 登山团队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参加登山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来华参加登山活动,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8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友好关系,根据两国一九七0年八月十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在本执行计划年度内互派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二条 双方定期互换图书和文化期刊并互办展览。
第三条 双方共同举办儿童绘画比赛并互换儿童读物。
第四条 双方互办文化展览。苏丹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绘画或摄影展,随展二人;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在苏丹举办民间绘画展,随展二人;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二人。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音乐团之间的交流。
第六条 中方为苏丹杂技团和苏丹木偶剧团提供部分道具和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致力于在作为苏丹共和国政府机构的从事收集、分类和考证文化遗产工作的民间文化研究中心和中方同类机构之间建立密切联系,并互换文化遗产研究方面的书籍和其他出版物。
二、考古
第八条 双方在考古方面交流经验,以了解对方在古迹发掘和保护方面的经验。
第九条 双方在博物馆领域共同合作。
第十条 双方在修缮和保护古迹和文物建筑方面交流经验。
三、教育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接受五名大学青年教师来中国进修或攻读学位,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和往返国际机票。
第十二条 苏丹方希望中方向喀土穆阿拉伯语国际学院和非洲世界大学(原非洲伊斯兰中心)派遣留学生。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在如下方面进行合作:
①双方互相交换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资料。
②双方鼓励各有关机构在生产及制作教学仪器及教具方面的合作和技术交流。
③双方鼓励各有关机构在印刷和出版教科书方面的技术合作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苏丹方向中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学习阿拉伯语或其他专业,派遣的学生级别由中方确定。
第十五条 中方向苏丹高教和科研部提供五名医学、药学和工程专业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国际旅费自理。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互相协作、教师互访、并交换教材、参考书和科技刊物。
第十七条 双方互派高等教育代表团访问,以了解对方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两国就解决派遣奖学金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九条 由接受方负担学费。
四、新闻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和广播电视记者组访问。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换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以及文学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过协商双方互派播音员或业务人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两国通讯社之间在原有新闻交换协议基础上加强合作。
第二十四条 两国通讯社之间的人员交流由两社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协商。
五、青年和体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六、总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团组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及两名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运费。承展方负担在其国内展出的组织、运输及送展方两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的其他有关文化与科技交流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白利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