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18:44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批复
城南新区管委会:
你区管字〔2005〕002号《关于城南新区2005年度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城南新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同意调整原宁政〔2004〕13号文批准的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调整后的商业、金融业项目用地的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10元人民币(合14万元/亩);居住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25元人民币(合15万元/亩);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维持不变,仍为每平方米90元人民币(合6.0万元/亩)。
二、请你区严格招拍挂等土地管理规定,从严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对不符合产业导向的禁止类项目不予供地;对限制类和非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可上浮50%-100%;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可适当下浮。对于区位好的商业、金融业及居住用地,出让价格可适当上浮。 各类用地都要根据项目及其用地标准核定规模,节约利用,提高效益。
三、调整后的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表。
此 复
二○○五年二月五日
西宁市城南新区国有土地出让价格表
土地类别 每平方米 每亩土地 备 注
土地出让价格 出让价格
商业、金融业用地 210元 14万元 土地出让面积中
居住用地 225元 15万元 相联接的道路中心
工业用地 90元 6.0万元 线面积摊入总成本费
用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1991-6-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
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吉工商法字〔1991〕第6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乡集贸市场是多种经济成份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规定,“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进入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等,而不是经营者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对经营者的具体经营业务负责,更不承担其连带责任。因此,同意你局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应也不能作为通化县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负经济连带责任的意见。对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特定的环境下,工作中出现某些偏差,以至造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误解问题,请协助做好解释和申诉工作,以利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利开展工作。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1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翻译一名,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及水电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现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布提共和国
驻吉布提共和国 外交和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孙治荣 哈桑·古莱德·阿普蒂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