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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24:59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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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发布以来,特别是今年4月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进程明显加快,部分城市在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还有相当部分城市存在着机制不健全、工作目标和思路不清、数据采集不完善、市场分析不全面、信息发布不及时、整体工作滞后等问题,影响了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预警预报体系作用的发挥。为切实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思路

  (一)充分认识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经过多年培育,我国房地产业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全面、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是加强市场监测,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形势,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针对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全面、有效性不够、透明度不高的实际,必须创新思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特点,从机制、体制等方面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这是当前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分析和历史的比较,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通过市场信息的发布,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根据上述工作思路和各地进展情况,要求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哈尔滨、大连、南京、杭州、西安、郑州、长沙、南昌、成都、厦门、沈阳等15个城市在今年10月底,基本建成并启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今年年底前,国家统计局要求的其他25个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城市基本建成并启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依托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建设部与40个大中城市之间房地产市场信息互联互通。

  二、强化数据采集,整合信息资源

  (三)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际,增量房地产市场数据的采集应当从开发项目管理和交易登记管理两个环节进行。在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前,要依托房地产开发管理业务系统,通过落实项目手册制度,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开发项目管理系统等管理手段,采集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资金投入、拆迁安置、建设进展等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进入预售环节后,则依托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业务系统,实时地采集市场信息。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建立楼盘表,采集商品房供应总量(分布、套数、面积)、供应结构(用途、户型)、供应价格等信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托楼盘表,掌握每套商品房的实时信息,如位置、面积、户型、是否预售、是否抵押、是否查封、预售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以及当日成交总套数、面积、均价等。

  要通过建立楼盘表等方式,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采用统一的楼盘和居室编号等识别信息,加强对来自上述两个渠道所采集数据的整合工作。同时,要明确数据冲突时的取舍原则,必要时,辅之以抽样调查验证,确保市场数据和信息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四)存量房地产市场数据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和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等业务系统进行,包括成交面积、户型、用途、成交价格或租金水平、成交时间等,并自动生成分类汇总数据。各地还要从本地选择若干家业务量较大、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提取二手房、租赁房屋的挂牌信息和实际成交信息,用于分析存量房供求关系。此外,还应充分利用举办各类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的机会,组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相关信息。要加强对不同渠道采集的存量房市场信息的协调、整合,综合得出贴近市场实际的分区域、分用途的市场信息。

  各地要因地制宜,对全社会存量房屋现状数据进行采集。对已采用基于GIS技术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业务系统的城市,要从系统中直接提取;对没有采用GIS技术的城市,要努力通过产权档案数字化结合抽样调查采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时地开展房屋普查。

  (五)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银行贷款、土地供应、规划立项、城镇人口变动、GDP增长、物价指数、收入水平等相关数据,应当主要依托相关部门采集。各地要按照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加强与金融、土地、发展改革、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预留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六)要加快完善业务管理系统,为数据采集工作的正常进行创造条件。依托现有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工作,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并力求使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的关键。各地要按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要求,抓紧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完善、整合,不要脱离业务系统,另起炉灶,另搞一套。当前尤其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引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对一些业务管理不需要的重要信息,如购房主体的来源、分类成交价格等,业务管理系统中要留出信息采集的接口。

  三、加强信息分析,完善信息发布

  (七)要加强市场信息分析,形成定期市场分析报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动态数据,对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认真地加以分析,重点应关注供求总量、结构、价格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定期形成市场分析监测报告。分析报告要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市场态势,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其苗头,提出应对措施,不能简单笼统地作判断、下结论。

  建设部确定40个大中城市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点,从明年起,40个城市应当于每月5日前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形成市场监测报告,上报建设部。

  (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专家会议制度。各地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根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提供的有关市场信息,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高分析判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引导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正确舆论导向。

  (九)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通过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当前各地应重点公布分类、分区域的商品房、存量房的可售(租)套数、房型、面积及已售(租)套数、面积、户型、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权属状况、规划设计情况及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即时的市场供求信息。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十)加强和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提出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各城市特别是40个大中城市要按照国发[2003]18号文件和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十一)明确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牵头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切实起到组织、协调作用。主要实施单位宜由承担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的部门承担,这样有利于掌握动态信息,保证数据采集和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实施单位要建立有精通技术、业务的复合型或组合型专业人员参与的工作队伍,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最好是一个部门,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城市,必须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渠道。

  (十二)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按照国发[2003]18号文件、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多渠道落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资金;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要积极争取由当地财政结合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予以落实。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按照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目标及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积极协调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确保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如期开展,12月份,建设部将对4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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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所谓所有权变动时期问题者

近江幸治《民法讲义2物权法》读书笔记


一、问题的出现
在期末物权法考试的题目中有这样的一道问题“试论述所有权变动的时期”。学生做这道题目时,大费了几道周章,因为学生对这个问题实在是不理解。虽然这个问题在许多“好学生”看来是那么的简单,沈军老师上课明明讲过的嘛,笔记里都是有的阿。诚然,沈军老师的笔记里是有这个问题的,在某认真善良的女生的笔记中是这样记载的(下面全文转录,感谢她借我复印笔记,供我考前抱佛脚):
两种学说:(一)认为物权变动的时期是一个点,以登记交付为物权变动时期
(二)认为物权变动的时期为一段时间,从合同签订到可以交付等等为物权变动的时期
Ex:从定下茶叶合同,到茶叶采摘,交付后这一段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期。
实际生活过程中,以登记、交付、价金支付为物权变动的时期。
学生上课时未加细思,茫然点头,匆匆记录,后来翻阅笔记时发现越来越想不通。我觉得这样讲虽然看起来讲的通,但实际上不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物权法规定的很清楚,物权变动在登记时发生,并且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样一来,又何来把物权转移视为一个时间段的说法呢?学生不理解了,遍寻《物权法》教科书(梁慧星、陈华彬合著)也未获答案。放假后,经研究王泽鉴的《民法物权》也没能得到满意的答案。书上说(学生按自己的理解概括),世界上的物权变动时间无非两种:1、买卖合同成立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2、意思表示(或物权合意)并不代表所有权效力发生转移,还必须要经过不动产的登记或交付的行为(所谓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学生认为,也就是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差异。在形式主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是关于物权的发生、消灭的物权合意,登记、交付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在债权形式主义,则没有物权行为概念,买卖合同成立后,经过交付、登记发生物权之效力)。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登记、交付的时间。那么,又何来把所有权变动的时期看作一个时间段的学说呢?并且,即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一个点,也应该有债权契约成立时发生和登记、交付时发生两种学说吧?
二、日本法上所有权变动的时期问题
所谓所有权变动的时期问题,在近江幸治的物权书中被称之为“所有权变动的时间问题”。时间与时期虽有区别,但我觉得,所有权转移的时期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实际上并无差别,时期与时间实则是表述(或翻译,其实我以为还是翻译为时间更为准确)的不同而已。我仔细读了近江幸治的《民法讲义2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王茵译 渠涛审校),对这个问题有了些自己的意见,于是整理成一个关于所有权变动时间问题的读书笔记,也就是本节的内容。本节的顺序还是基本按照近江物权的思路,中间夹杂着我的理解。中间凡有引注,无特殊说明者,都出自近江幸治的物权讲义;中间所谓《民法》者,都是《日本民法典》,关于日本民法典的译文,我都采用的是《民法讲义2物权法》中王茵的翻译。
(一)问题的提出:对日本民法176条的理解
日本《民法》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这条法律看起来是继受了法国的意思主义,也就是说物权的变动因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买卖合同成立时也就是物权变动发生的时间点。但仔细思考一下,发现其中不无问题,概括说来,在以下三点:
A、意思表示的时间问题。《民法》中的发生效力意指物权变动即买卖契约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可以经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但意思表示到底是什么时候的意思表示呢?在一般的交易中,甲某将一物售与乙某,一般经历这样两个阶段:首先是签订买卖的契约,然后的一个阶段则包括了价款全额支付与标的物的交付和登记。问题出现了,这样的两个交易的阶段中包含了两个时点:a、买卖契约成立时;b、价款支付与交付、登记时。那么,176条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哪个时点的意思表示呢?依据“文意解释”,此“意思表示”当然指买卖契约时的意思表示,所有权也就是在买卖契约时发生转移。但近江先生说,这样不符合日本民众的交易习惯。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所有权在价款支付与登记、交付时发生。
B、176条的所谓意思表示是“物权合意的意思表示”还是买卖契约的意思表示呢?显而易见的是,日本民法的176条是受到了法国“意思主义”的影响,其实就近江先生看来,176条实际上是保留了旧时期日本民法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176条能否简单的解释为法国的“意思主义”呢?176条仅仅是规定了“意思主义”也就是说物权变动不需要“形式主义”下的登记与交付作为生效要件,而并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性质及其与“债权契约”的关系。在近江先生看来,这个问题应该从整个的民法体系和日本国的交易习惯上去解释。
C、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这篇文章争议的焦点,它实际上与前两个问题一样都是根据日本民法176条而产生的。欲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回答B问题,即176条之意思表示是债权意思表示还是物权意思表示的问题,对此问题学者有着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立场出发解释C问题就会产生不同的学说。
至此,我们可以说基于日本民法176条产生的三个问题实际上是相互联系而生的,也可以说它们核心的只有一个问题: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地位?由此问题存在的不同立场,才会对上述三个问题产生不同的学说。
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对176条的不同解读
根据德国民法理论,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就是指使行为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处分行为,是指能够使权利发生设立、变更、消灭效果的行为。理论又认为处分行为包括了产生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和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和债权放弃的债权行为。这种债权行为因为能与物权行为产生类似的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效果,而被学说称为“准物权行为”。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德国学说认为,仅仅有债权行为上的买卖契约尚不足以使物权发生权利变动,因为债权行为是一种负担行为,它只能使行为人背负债权、债务。因此,萨维尼认为登记、交付与价款支付是一种真正的物权行为,才是使物权发生变动的真正原因。(转引自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出版)。德国学者将物权行为从法律行为中抽象出来,使之成为与债权行为相独立的一种法律行为,这就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与德国民法不同,日本民法176条规定,物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变动。从文意解释,日本民法系采用与德国截然不同的法国“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因此日本民法不承认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概念。但是,对176条的理解,日本学者却有不同的看法。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176条中的意思表示是物权的意思表示还是债权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而言,也就是说学者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问题。同时,也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日本明文确定了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所以,日本的所谓物权行为独立性是一种观念上的物权行为。(参见近江幸治《民法讲义2物权法》P40)学者就物权行为独立性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分歧,在讨论独立性问题的同时,学者也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一并考虑。
三、独立性与所有权转移的时期
[1]否定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场
A、契约时说。此说据近江幸治介绍是近年来的判例通说,此说是以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法国意思主义为前提的,认为在债权契约中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合意,所以原则上在契约成立时,即发生债权关系又发生物权的变动。
B、价款支付、交付、登记时说。此学说以日本国的交易习惯出发,认为所有权的转移在价款的支付、交付、登记时发生。该学说又有以下两个分说:
(a)价款支付时说——有偿性理论。该说认为,所有权仅仅是观念上的,观念上的债权契约中已经包含了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权行为,价款支付、登记、交付等物权行为不过作为债权契约的效力而被实施。持该学说的学者川岛武宜主张虽签订债权契约,但所有权的转移和双务契约的对价有关,故所有权仅在价款支付时发生。
(b)登记、交付时说——有偿性理论的修正。有偿性理论在分析单务合同(如赠与)等不产生对价的物权变动问题时根本无法提出合理的解释。并且,即便是有对价的交易,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登记和交付的手续但没有向对方支付价金,这种情况下,用有偿性理论就很难得到解释。
[2]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场
C、价款支付、交付、登记时说。虽然持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学者与否认说的学者在所有权转移时期的问题上得到了一致的结果,但两者的理论基础却是完全不一样的。认为所有权在“价款支付、交付、登记时”发生转移的学者坚持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理论,他们提出“观念上的物权行为”理论,把“价款的支付、交付与登记”视为一个与债权契约相分离的独立的物权性质的行为。他们认为,价款的支付、交付与登记是一种与债权行为不同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引起了所有权的变更,因此所有权在价款的支付、交付、登记三者中任一先为时发生。
D、确定不要说——所有权分阶段转移说。该学说的学者厌倦了长期以来对所有权转移时期的争议,他们主张从解决现实纠纷的角度分析问题,他们把合同的缔结,价款的支付、登记和交付等视为一个有关所有权转移的程序,所有权在完成此过程才发生转移,在过程中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意义。其论据是,在买卖程序中的卖方和买方都不是完全的所有权人,而通过此程序,与其说是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如说是风险承担、损害赔偿等请求权的分阶段转移。

三、我对所谓“所有权转移的时期”问题的看法
所有权转移的时期问题溯其本源,其实是由于学者对日本民法176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三个问题之一。这三个问题盘根错节,究其根本,我认为是因为日本民法176条中的“意思主义”虽徒有法国之形而未备其实所致。日本整个的民法系采德国的“潘德克吞体系”,分为债权与物权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与物权有不同的效果,债权行为仅仅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由此,就应该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开来。不然,不能从整个民法的体系上去理解物权变动的原因。日本176条虽明定物权的变动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但于意思表示的时间与性质却均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单纯依照法国的“意思主义”模式进行理解(比如,日本学者我妻荣就是法国意思主义的支持者),不仅违反了日本国的交易习惯,而且不能对物权变动的问题从民法体系的整体上进行理解。而且日本民法的176条与法国的“意思主义”本来就有很大的不同。(1)从整个民法的体系上而言,法国系采盖尤斯的“法学提要”式的民法体系,不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契约的成立就可以认为所有权的变动发生,而不需要有物权行为的概念参与。这从法国的民法体系上是完全可以解释的。而日本民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上区分了物权与债权的概念,依据债权的理论,单独的债权契约仅仅能够产生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而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物权行为方能发生变动。即便是日本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学者也必须承认债权契约不能引起物权关系变动的理论,比如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川岛武宜也是将“意思主义”的理论进行了修正,认为所有权只是观念上的,物权变动的结果包含于债权契约的效力之中。(2)日本与法国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契约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国法律并不将买卖契约作单纯的意思表示一致理解,而是一般将其解释为当事人在达成不动产买卖的合意后,由公证机关经过调查而依据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作成的买卖契约(参见近江幸治《民法讲义物权》)。
由于上述原因,日本民法的176条不能做法国的“意思主义”解释。我以为,176条是模仿法国《民法典》的产物,176条的规定与整个日本的“潘德克吞”的民法体系产生了冲突。并且基于这些冲突,导致学者对176条所言的“意思表示”的时间与性质产生了诸多怀疑,所谓的“所有权转移的时期”问题也就产生了。所以,我可以这么说,所有权转移的时期问题是基于一个不成熟的法律规定的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的问题,是一个仅仅在日本或类似日本民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理论中才会出现的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梁慧星与王泽鉴的书中都没有提到的原因,因为大陆与台湾的法律没有出现日本176条的学说争议。类似日本民法176条的现象是任何一个继受性法律的国家都会遇到的问题。我觉得,沈老师在课上讲所有权转移的时期的问题时好像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是把所有权转移的时期问题当成了一个法律领域的共同的问题。其实,所谓“所有权转移的时期问题”只是一个日本民法上的特殊问题,而这个“特殊问题”是基于一条不成熟的法律而产生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川办发[2006]34号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宣传贯彻,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全面深化政务公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颁布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4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略)







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年度政务公开目标分解表和工作目标明细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市(州)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5分)



3.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0分)



2.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3.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5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



2.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5分)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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