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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7:33:43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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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对过去五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提出的今后五年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完成的;对“八五”计划的主要指标进行调整,把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由原定平均每年6%调高到8-9%,是适当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对上届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强调,今后五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地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凡是条件具备的,要搞得快一些。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但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盲目攀比。要在优化结构、技术进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实现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抓实干,提前实现翻两番的宏伟目标,使国民经济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会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标准,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要实行政企分开,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健全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完善宏观经济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逐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法制的轨道。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外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成果。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坚定地毫不动摇地发展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
会议强调,农业是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全局的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农业。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要地位,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和指导。要稳定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要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在保持总产量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要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注意扶持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拉大和农村中相当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等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注意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善于抓重点、抓薄弱环节,努力保持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地发展。要集中必要的物力、财力,加快交通、邮电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要继续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努力开创教育事业的新局面。要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要发挥多种经济成分的作用,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会议要求,要努力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查禁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广大干部和群众,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抓好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要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要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坚持开展反腐败斗争,大力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改进工作作风,努力为人民服务。
会议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争取早日实现祖国统一。要保持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稳定繁荣,坚决反对港英当局对1997年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制造障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为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会议指出,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振奋精神,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更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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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37号


《长春市副信品价格调整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5%征收。

(二)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企业,按照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埠建筑、装璜、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者清包工程合同的,按照承包合

同工程造价的0.5%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单位、办事性生产、经营机构按注册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 20元征收。

(四)外埠进入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按照每人每年60元征收。

(五)市区内的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在每日每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固定金额征收:

每日每床收费标准
基金征收金额

50元以下
1元

50元—100元
2元

100元以上
5元


(六)市区内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0K餐厅、卡拉0K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3%征收;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照应缴纳税额测算营业收入。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每辆每月按照30元标准全年一次性征收;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车类为基准,按照核定定员每月每座位1元征收,车辆每晋升一个类别,按基准加收20%。

(八)个体营运货车,按照标记吨位,每吨位(含一吨)每月按照8元征收;一吨以下车辆和无标记吨位的车辆,每台每月按照10元征收。

(九)货运服务业:汽车发送业户、货物配载业户按照营业收入的2%征收,每户每月征收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个体运输联合体(联合公司)每户每月按照500元征收;包装转运业户、仓储理货业户,每户每月按照80元征收。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100元征收。

(十一)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200元征收。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照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三)非城镇人口入城及异地调入我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人员,每人按照5000元征收。

(十四)前十三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基金。

第五条 基金由下列部门负责征收:

(一)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二)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代征。

(三)外埠驻长单位由市经协办代征。

(四)市管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提价的;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行业;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及内部其他应征项目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五)市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行业由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代征。

(六)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由市卫生防疫站代征。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

(八)个体营运客车、货车,货运服务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代征。

(九)“三资”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

(十)双阳区范围内的基金由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十一)前十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基金也可以委托银行托收。银行应当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免收或者减收基金: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二)民政部门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三)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五)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六)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七)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八)“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企业可酌情减收。

第七条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由征收(代征)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价调办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者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减免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免收的,自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减收的,自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项待缴部分

第八条 各征(代)收部门应当做好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按规定及时征收.并于次月10日前将所征基金上缴市财政基金专户;各征(代)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各基金缴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上缴基金并如实填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统计月报表》。

各单位缴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旅客收取的基金不记入营业收入。

第九条 征缴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二)代收代缴单位;

(1)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宾馆、旅店业:

代收时,收:现金(银行存款)

收:暂存款

代缴时,付:暂存款

付:现金(银行存款)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宾馆、旅店业:

代收时,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代缴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第十条 各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的一定比例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牧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劳务费用。

基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照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但是故意不足额交纳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逾期30日内不交纳的,每日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内金;超过30日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

(三)个体工商户无故拒交基金的,由物价或代征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四)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五)有意阻拦、包庇或者拒绝交纳基金的,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

(六)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长府[1993]7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5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原科技富民强企兴州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旨在解决制约我州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瓶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培育一批创新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创新型湘西。为做好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管理,成立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常务副州长和负责科技、工业、农业、商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协管科技副秘书长和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财源办、州农业局、州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州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规划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由管理办公室负责按年度组织编制《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条件。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州人民政府审定,由管理办公室行文发布。

第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实施后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实施后对产业有较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一般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前瞻性和发展潜力,实施后能对产业有一定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州内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第六条 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度《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具有技术依托单位、首席专家,有一定项目基础和前期资金投入,除战略性资源开发技术和产业化重大瓶颈技术采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攻关外,其它项目技术应是已完成中试,即将进入产业化转化阶段。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别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然后按各自管理资金和申报项目限额的120%提出推荐项目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项目申报原始资料和项目简介。管理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和综合平衡,并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衔接后,提出项目评选方案。

第八条 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评选方案中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企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对相应技术领域的发展和市场状况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推荐的重大项目不能通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审定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另行指定课题,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另行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一次或分次评审、审批,分次行文、公布”的形式。由管理办公室分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批分别与州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管理办公室提供样本,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签订,报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列入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每年进行1-2次督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筹措项目资金,加强产学研结合,切实做好项目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如期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经过检查评估,对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终止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要提交项目总结,填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由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负责收集、综合汇总,并进行年度总结,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要进行验收,准许在第二年连续申报,连续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通过评估和验收的项目,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视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级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安排资金1200万元,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从各自主管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200万元,在当年部门预算中予以明确。根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今后适当增加经费额度。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措科技创新引导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支持40个左右项目,80%的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工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其中重大项目5-6个,每项支持金额80-100万元;重点项目20-25个,每个项目支持20-30万元;一般项目10-15个,每个项目支持5-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技改类项目须确认已经实施后才能拨付。其它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拨付。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会同州财政局加强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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