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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57:50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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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4-03-0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中心、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任务。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增强粮食生产的科技应用、节本增效和抗灾减灾能力,是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卫星视频会议的要求,大力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部决定,2004年在全国组织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兴机富民、支持和促进粮食的恢复发展为主要目标,组织调动农机科技力量,紧紧围绕增加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以突破技术瓶颈、培植农机大户、主推节本增效技术为重点,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开展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创新、集成、配套和示范推广,显著提升农机科技支撑作用,提高粮食主产区主要粮食作物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推进粮食生产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劳动生产率和种粮经济效益,为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节本增效技术。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的生产,推广节本增效技术,新增技术实施面积5000万亩以上。

  2、解决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中的难点技术问题。在水稻栽植、玉米收获、高效植保、小麦及玉米免耕播种等环节机械化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上实现突破,同时加快与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显著提升技术水平,为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

  3、努力提高种粮农机手的科技文化素质。培训12万农机大户和16万农机手。通过培训,在全国农民机手中培植一批种粮大户、致富明星和科技示范带头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农机大户培训任务见附件1。

  三、主要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整合相关资源,实施粮食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农机大户培训、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粮食作物生产机具选型与推荐和农机科技下乡五大行动。

  (一)粮食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行动

  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为“龙头”,重点组织开展五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一是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关键装备研究与技术集成示范。研发杂交水稻精量育秧播种机和通用高速插秧机、水田中耕除草机、水稻精量直播机,并将水稻生产主要环节机械化装备进行优化组合和集成示范。二是研究示范玉米收获技术与装备。研发具备摘穗、青贮及根茬还田等多功能的自走式、悬挂式穗茎兼收玉米联合收割机,在不同地区开展试验示范。三是免耕播种机和少耕除草机等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研发示范。四是适应小麦、玉米和水稻等大田作物种子加工需要的成套技术装备的研制与集成。五是高效植保机械研发,主要是水田风送低量喷杆喷雾机、新型防飘喷雾机的开发与技术熟化。

  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解决水稻、大豆、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的技术瓶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和试验鉴定单位、生产厂家开展粮食生产关键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主攻薄弱环节,突破技术难点,研发适用机具,同时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加快与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体系,为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

  (二)农机大户培训行动

  围绕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能力,组织开展农机大户技术培训,提高农机大户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种粮水平。培训行动由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以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系统为依托,以粮食主产区农机种粮大户为主要对象,以粮食机械化生产所需的关键机械化技术、经营服务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为主要培训内容,按农时、分区域、分作物、多形式进行。培训行动与职业技能鉴定、绿色证书培训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年审验等工作结合,与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校结合,与有关项目、科教下乡等工作结合进行。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拓展培训空间。农业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机大户知识竞赛活动,检验培训效果,推动各地交流工作,努力完成培训任务。

  (三)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行动

  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种粮食作物生产,大力组织推广应用节水、节种、节肥、节药和增产、减损、省工等作用显著的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实行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提高科技到位率。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复式整地、精量播种、机收、烘干、秸秆直接粉碎还田等农机化新技术。新增技术实施面积5000万亩以上。

  1、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重点是做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大华北平原和黄淮海粮食主产区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在现有58个示范区基础上,新建34个示范区,积极探索和完善保护性耕作技术和服务模式,加强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建立多元化投入运行机制,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100万亩。

  2、推广水稻机械化育插、收获、低温干燥三大技术。新增推广面积1200万亩。

  3、推广小麦机械化精量播种和收获两大技术。主要包括精量播种、深施种肥、坐水种、良种包衣和联合收获等内容,新增推广面积1100万亩。

  4、推广玉米机械化复式耕整地和免耕精播两大技术。机械化耕整地技术包括深松、深耕、起垄、中耕等内容,有效增加耕作层厚度、提高蓄水保墒能力。免耕精播技术主要包括茬地免耕精密播种、侧深施肥及坐水种和良种包衣等内容。新增推广面积900万亩。

  5、推广大豆生产机械化深松、精播、行间铺膜、低茬机收四大技术,新增推广面积360万亩。

  6、组织示范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旱作节水等机械化技术,新增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推广面积1000万亩。新增机械化节水旱作技术推广面积340万亩。

  (四)粮食作物生产机具选型与推荐行动

  配合国家实施对农民、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进行补贴的政策,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关键机具的选型推荐工作,向社会公布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机型,为有关政策的实施、技术推广的组织和种粮农民购机提供依据,促进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选型推荐工作由各省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机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单位承担,以深松机、精量播种机、联合收获机、高性能插秧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免耕播种机具为重点,以日常推广鉴定工作为基础,经过科学的田间试验、台架性能试验、可靠性跟踪考核、用户使用情况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专家评议等方法,有针对性地展开,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通过选型推荐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使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机具质量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支持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农机科技下乡行动

  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结合农时季节,围绕粮食生产中心工作,组织农机科技人员深入粮食主产区,以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所需的农机技术和配套机具为重点,进行现场作业演示、培训、咨询和技术宣传、服务活动,展示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机具,开展机具维修和组织作业服务,促使农机科技知识和技术服务深入到乡村,应用到农户,落实到田间地头。

  我部重点组织“3.15”农机打假护农维权保春耕、行走式节水灌溉技术现场演示交流和水稻生产机械化现场演示等活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都要在“春耕”、“双抢”、“三夏”和“三秋”等农时季节,组织技术推广、教育培训、试验鉴定、安全监理等单位和生产厂家、科研院所,开展1—2次标志性活动,带动科技下乡工作的开展。农机科技下乡采取多种方式、多层次进行,通过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讲座,制作发放技术资料、光盘、书籍及宣传品,组织机具进行现场演示、展示,选派科技服务小分队下村入户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力争做到农民喜闻乐见,学以致用,为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四、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对提高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把组织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动员、组织农机科研、生产、推广、培训、鉴定、监理等各方面力量,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部在今年底,对计划实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域农机科技兴粮行动的重点工作内容和重点区域、重点时节,制定本省(区、市)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有关工作,适时展开实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反馈农业部,通过我部《农业机械化情况反映》和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等渠道进行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在3月底将本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并在6月底和11月底各报送一次实施情况(表式见附件2)和有关工作小结。

  (三)加强协调,争取支持

  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必须树立大局意识,加大协调力度,整合相关资源,多方争取支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与有关综合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要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加进来,促使农科教、产学研推结合;注重技术、资金、政策结合,把农机科技兴粮行动与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等项目结合起来,促使项目、技术、人才向粮食生产倾斜,使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落在实处,力求实效。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印发简报、宣传材料、制作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机科技兴粮的重要作用、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农机科技新知识,扩大农机科技影响,树立农机新形象。特别要结合“春耕”、“双抢”、“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季节,突出抓好标志性活动的宣传,让农机科技兴粮行动深入田野,响彻大地。



附件1:

2004年农机大户培训计划表

序号
省份
培训户数(户)
培训机手(名)

1
北京
800
1000

2
天津
1000
1200

3
河北
15500
20700

4
山西
3800
5000

5
内蒙
3000
4000

6
辽宁
5500
7500

7
吉林
7000
9500

8
黑龙江
6200
8500

9
上海
300
500

10
江苏
4600
6000

11
浙江
1600
2000

12
安徽
8500
11000

13
福建
1000
1200

14
江西
1100
1500

15
山东
13000
17600

16
河南
11800
15600

17
湖北
3500
5000

18
湖南
2600
3500

19
广东
1200
1600

20
广西
1050
1600

21
海南
1000
1200

22
重庆
1400
1800

23
四川
3300
4400

24
贵州
2900
4000

25
云南
1400
1800

26
陕西
2100
2800

27
甘肃
3350
4500

28
青海
1500
2000

29
宁夏
2100
2500

30
新疆
7800
10500

合 计
120000
160000




附件2:

“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报时间:2004年 月 日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一、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
新增面积(万亩)
 

增收节支(万元)
 

其中 1.保护性耕作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2.精少量播种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3.水稻机械化栽植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4.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5.机械化旱作节水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二、农机大户培训
培训户数(万户)
 

培训人数(万名)
 

三、农机科技下乡
参加人次
 

印发技术宣传资料(份)
 

接受咨询(人次)
 

四、选型推荐机具(种)
 





注:1.本表分别于6月底、11月底报送一次,11月底填报的数据为全年的预计数。

2.此表可在网上下载(www.amic.agri.gov.cn),在报送纸质表格的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njhkj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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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4〕13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第29届奥运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售付汇业务的税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京地税人〔2003〕582号)(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现已更名为“奥运税务办公室”,下同)等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奥运税务办公室作为我局的内设机构和为奥运会服务的窗口,专门承办奥运会涉及地方税收事宜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集中负责开具涉及奥运会应税行为的税务凭证。
二、各局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奥运税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地税奥〔2003〕609号)的工作职责划分,除做好奥运税收政策、涉税征管事宜具体办理程序的日常宣传、咨询、问题反馈等工作外,还要做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日常征管工作,并协助市局做好税务凭证开具的相关工作。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凡不涉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仍按照《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奥涉税售付汇受理情况审核表
2.第29届奥运会涉税收入免予征税确认证明



二ОО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及第29届奥运会(以下简称“奥运会”)涉税事项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管理工作,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奥运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京地税人〔2003〕58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奥运会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指支付方,下同),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设专人负责集中承办涉及奥运事项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各局负责纳税人税款征收等日常具体征管事宜。
第四条 市局与各局之间要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沟通及征管环节的衔接工作;各局应协助市局做好对税款征收数据、情况的核对,在征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纳税人凡发生与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事项时,应在取得完税凭证,填写《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见市局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统一格式),向市局报送并办理开具税务凭证申请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填报《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格式,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市局索取或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下载取得。
第七条 纳税人提出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相关合同;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交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可自愿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采用网络传输方式,须在对声明事项进行确认后,按照网络格式提交《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及正式合同电子版(或电话传真合同原件);完税凭证须传真原件。
二、传真提交时须传真:《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原件;相关合同的原件;完税凭证原件。
三、上门提交须携带:《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原件;相关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属于不予征税或免于征税的售付汇事项,纳税人只需按上述方式提交《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及相关合同即可。
第八条 纳税人应提交合同文本原件,外文合同还应同时附送中文翻译件。如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变更事项,应补充、提交双方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合同文本。
第九条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对提供收入的涉税事项 (如境内外劳务发生地及收入划分比例等) 未加以明确,纳税人应按照市地税局的要求,提供双方确认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如不能提供书面说明,税务机关将对应税行为发生地点和应税收入的划分比例的确定按相关税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受理人应即时查验、核对纳税人网上、传真及上门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材料,应立即受理,并签注受理时间。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将申请材料退回纳税人,待资料符合标准后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人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奥涉税售付汇受理情况审核表》(附件一)上签注受理意见,将其与纳税人所报申请材料一并交审核人审核。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审核人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后,应从“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实纳税人的日常征管信息;或与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对相关征管资料的各项内容。
第十四条 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需通知纳税人补正:
(一)申请的资料有本办法第就九条之情形,审核人应及时告之纳税人补充相关资料;
(二)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不正确或少缴、未交税款,审核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由纳税人补正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人依据市局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及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就如下要点进行审核:
(一)订立的合同有关涉税条款是否清晰明确;
(二)境外单位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的税务处理情况;
(三)根据合同内容,纳税人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四)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是否正确;
(五)合同变更后,应缴纳的税款是否正确;
(六)纳税人办理的售付汇事项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
第十六条 审核人审核确认后,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奥涉税售付汇受理情况审核表》(附件一)中,填写审核情况及意见,并将审核表与《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及相关附送材料报主任审批。
第五章 审 定
第十七条 审核人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主任审批后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奥涉税售付汇受理情况审核表》报主管局长审定、审批。
第十八条 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审核人将审定后的资料转交受理人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并加盖局章。
第十九条 售付汇税务凭证办结后,受理人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凡通过网上及传真提交资料的纳税人,在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时,须出具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完税凭证原件,供受理人进行查验及核对。
第二十条 纳税人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时,受理人应在核对无误的完税凭证等原件上加盖“已开具税务凭证”戳记后退回。
第二十一条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至审定完毕后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审核过程中需要纳税人补正的相关说明,服务时限从纳税人重新报送资料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涉及奥运会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按照市局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凭证格式及本管理办法附件二免税凭证格式出具。
第二十三条 受理人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应按照年份、市地税局、顺序号进行编制。如市局2004年开具的第一份税务凭证,其编号应为“(2004)京地税奥汇1号”,并由局办公室在税务凭证上加盖局章和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市局应建立涉奥涉税售付汇业务管理明细台帐,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十五条 与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的资料由专人进行单独归档、集中管理。在检查留存档案的申请、审核材料齐全、完整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纳税人附送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结合事由按序时顺序排列,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第二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管理工作。纳税人如发生违反税收法规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奥运会涉税事项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附件二:

(200 )京地税奥汇 号
第29届奥运会涉税收入免予征税确认证明
(售付汇专用)(存根)
(支付人):
根据提供资料确认,你公司(单位、团体)向境外 支付的
(费用名称) 元,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在我国免予征收营业税。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盖章
第29届奥运会涉税收入免予征税确认证明
(售付汇专用)
(支付人):
根据提供资料确认,你公司(单位、团体)向境外 支付的
(费用名称) 元,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在我国免予征收营业税。
特此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海洋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海洋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交由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意见如下:
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是“七五”期间建立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绝大多数企业要下放地方、依托于
中心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针和退休职工生活服务应纳入当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逐步推行以省、市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的指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参加当地统筹,不宜实行系统统筹。
关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包含了海洋工资补贴、海上工作津贴和雇员津贴,基数偏大的问题。可以在其参加地方统筹,计提统筹基金时从工资总额中剔除这三项特殊性补贴。具体办法,由企业与当地统筹机构协商确定。
至于海洋石油企业参加地方统筹后增加负担过多的问题。可由当地统筹机构采用分年(如三年或五年)逐步过渡到统一比例的办法解决。



198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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