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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23:04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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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为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规范管理,逐步完善乡村医生终身学习制度,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

一、素质要求
要求掌握内容:
(一) 医德医风
(二) 医学伦理
(三) 法律法规
(四) 方针政策
二、业务要求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要求掌握内容:
1.计划免疫
2.传染病系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3.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及方法
4.常用消毒剂、杀虫剂的药理作用及使用方法与配制
5.“两管五改”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术
6.生存环境与健康的基本内容
7.健康、健康传播、健康心理、健康行为
8.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卫生行为科学指导
9.常用农村基层卫生统计
10.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
(二)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服务
要求掌握内容:
1.全科医学、全科医疗、全科医生的概念
2.全科医疗的基本内容
3.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及基本内容
(三)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要求掌握内容:
1.妇科常见病的一般性诊断、治疗和预防原则
2.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措施和方法
3.围产期保健及科学接生
4.性知识教育(含常见性病的预防)
5.更年期综合征的防治
6.妇女、儿童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内容
(四)中医、中药基本知识
要求掌握内容:
1.中医基础
2.常用中药(成药20种以上、草药100种以上)
3.常用方剂(50个以上)
4.常见证 (20个以上)
5.常见病 (20种以上)
6.针灸、推拿及按摩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
(五)医学基础
1.解剖学
⑴运动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骨 关节 骨骼肌
⑵消化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消化管 消化腺 腹膜
⑶呼吸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气管、支气管 肺和胸膜
⑷泌尿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肾 输尿管 膀胱 尿道
⑸生殖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男性生殖系统的组成 精子排出的途径
女性内、外生殖器 骨盆
⑹脉管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心 动脉 静脉 淋巴
⑺周围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脊神经 脑神经 植物性神经
⑻中枢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脊髓的主要功能 脑
⑼内分泌腺
要求掌握内容:人体的内分泌腺名称及位置
2.生理学
⑴绪论
要求掌握内容:生命的基本特征 机体的内环境 机体功能活动的调节
⑵细胞的基本功能
要求掌握内容:细胞膜的物质转运功能
⑶血液及血液循环
要求掌握内容:血液的组成和血量 血细胞的基本功能 血型 循环系统的基本功能
⑷呼吸
要求掌握内容:肺的通气功能 肺内气体交换 气体在血液中的运输
⑸消化与吸收
要求掌握内容:消化道各段的消化功能 吸收 消化器官活动的调节
⑹体温
要求掌握内容:体温的概念、正常值及生理变异 机体的产热和散热
⑺肾脏的排泄功能
要求掌握内容:概述 尿的生成过程 影响尿生成因素
⑻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的主要功能
⑼感觉器官
要求掌握内容: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
⑽内分泌
要求掌握内容:概述 甲状腺 肾上腺
⑾生殖
要求掌握内容:妇女一生各阶段的生理特点 卵巢的内分泌功能 月经及月经周期变化
3.药理学
⑴总论
要求掌握内容:药效学 药动力学 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⑵传出神经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胆碱受体激动药与胆碱脂酶抑制药 胆碱受体阻断药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肾上腺素受体阻断药
⑶局部麻醉药
要求掌握内容:普鲁卡因 利多卡因
⑷中枢神经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镇静催眠药 抗精神失常药 镇痛药
解热镇痛抗炎药 中枢兴奋药
⑸心血管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高血压药 抗心绞痛药 抗心律失常药 抗慢性心功能不全药
⑹利尿与脱水药
要求掌握内容:利尿药 甘露醇
⑺抗过敏药
要求掌握内容:H1受体阻断药 钙剂
⑻呼吸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镇咳药 怯痰药 平喘药
⑼消化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消化性溃疡药 泻药
⑽子宫兴奋药
要求掌握内容:催产素 麦角新碱
⑾血液与造血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贫血药 影响血凝过程药
⑿激素类药
要求掌握内容:糖皮质激素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胰岛素及口服降血糖药
⒀抗微生物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生素 人工合成抗菌药 抗结核药
⒁抗寄生虫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疟药 抗肠蠕虫药
(六)临床实践
1.医学概论
2.常见症状及体征、一般体格检查
要求掌握内容:常见症状 常见体征 常用体格检查的基本方法及标准操作
3.急救
要求掌握内容:各种常见急救技术(内、外、妇、儿、五官等科)
4.呼吸系统(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急、慢性支气管炎
阻塞性肺气肿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症 肺炎球菌肺炎 肺结核
5.循环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休克 高血压 心绞痛
6.消化系统常见疾病(含外科、儿科)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常见症状 急、慢性胃炎 消化性溃疡
外科急腹症的特点及体征 婴幼儿腹泻
7.泌尿系统(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肾小球疾病概述 急、慢性肾小球肾炎
肾盂肾炎 尿路感染
8.造血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贫血疾病概述 缺铁性贫血
9.内分泌及代谢(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内分泌及代谢(含小儿)常见疾病概述
单纯性甲状腺肿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糖尿病
10.风湿性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风湿性常见疾病特点 类风湿关节炎
11.理化因素所致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急性中毒概论 有机磷农药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中暑 溺水
12.神经及精神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脑出血 脑栓塞 三叉神经痛 癫痫
精神疾病常见症状及表现 神经衰弱 癔症
13.临床常用诊疗技术及基本(标准)操作(含内、外、妇、儿)
要求掌握内容:常用消毒及灭菌技术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标准测量 药物过敏试验法 药物过敏的急救原则 各种注射法 洗胃法 导尿与膀胱冲洗法 酒精及温水擦浴 冷、热敷
(七)医学心理学
要求掌握内容:
1.医学心理学概述
2.心理卫生
3.病人心理
4.医患关系
三、管理要求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实行登记考核制度。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活动的名称、形式、学时、日期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要进行登记。乡村医生每两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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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安监总人事〔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赴四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系统特别是战斗在灾区一线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医务人员,挺身而出、不畏艰险、抢险救灾、忘我工作,为抗震救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繁重的安全督查任务和特大地震灾害面前,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职工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一手抓安全督查,一手抓抗震救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授予刘晓芳等43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64个集体“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黄锦生等411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崇高境界,学习他们吃苦耐劳、埋头苦干的顽强精神,学习他们认真负责、深入扎实的良好作风,学习他们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要大力弘扬先进精神,学习先进事迹,进一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附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2007]7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琼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精神,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聘原则
第一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编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须报市编制部门核准后进行。
二、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个别短缺专业可以面向市外。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或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有损公平竞争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市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人员编制余缺数额、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
第九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向人事部门申报,人事部门综合全市情况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核定审批后,每年8月全市统一进行一次公开招聘。
第十条 招聘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工作,由市成立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招聘费用以实际开支数额,按用人单位招聘人数平均负担。
四、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一般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的命题可委托市级以上具有命题资质的机构受理,同时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选拔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能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未达到1:3比例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确定,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按1:1比例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不经过考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从市外引进优秀人才的配偶或子女。
五、聘用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条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由人事部门将拟聘人员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招聘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始终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严格招聘工作纪律。对有下列违反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人员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市人事部门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单位负责人员私自招聘临时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招聘的临时人员一律予以清退;情节较重或者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利用招聘临时人员之机谋取私利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市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的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琼府[2006]4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重点引进我市优势产业和社会科学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自主创新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主要包括:
(一)包装、食品、制药等新型工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热带作物、热带果蔬、杂交水稻、水产业、畜牧业、林业、种苗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三)特色旅游产品研发、旅游发展规划、市场营销与管理及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海洋经济、电子信息、生态环保、能源动力、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水利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教学、卫生以及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六)我市紧缺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引进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人才的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定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六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签约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者,用人单位可发给在我市购置住房的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标准为“突出贡献”、“特贴”专家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万元以内;省部级优秀专家10万元以内;其他人员5万元以内。
第七条 以辞职、退职形式引进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将有效证件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门核实后,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待遇、工龄可连续计算。保障关系不能转来我市的,从原参加工作时间起,基本养老保险可视同缴费,在我市退休,可享受同等条件人员待遇。
第八条 调入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单位满编时,可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聘满的,可向市人事管理部门申请追加专项指标,待有职位空缺时予以冲销。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之前获得的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按规定程序报经人事部门核实后予以确认、保留,并按照相应制度纳入我市同类人才管理、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解决好正式调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就业和就学问题。用人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与市人事、教育部门协调解决。已调入我市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户籍在我市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的,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 照顾。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借用、兼职、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工资报酬等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协商,并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层次人才,如果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条件许可,退休后可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可灵活采取岗位工资、续效工资、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权期权等各种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重奖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拥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重大发明创造并主持推广、实施,给我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年利税达500万元以上,除省奖励外,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但不宜量化评估的,经省科技、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鉴定,除省奖励外,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和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第一名5万元,一等奖第2名或二等奖第1名3万元,一等奖第3名或二等奖第2名1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经费,属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或部分予以解决;经费自筹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凡由市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人才引进经费的用人单位,每年7月份前应向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的计划,经审核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经费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人才引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人才引进经费使用程序,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材料;
(二)市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核准;
(三)填写《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四)送省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出具同意引进意见书;
(五)办理引进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检查监督。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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