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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30:27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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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

1982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年来,从祖国大陆尤其是沿海一些省份非法越境去台湾(包括澎湖、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员有所增多。据广东、福建、浙江三省边防部门报告,1980年发现非法越境去台的87起、337人;1981年增至180起、1626人;今年头4个月,仍有继续增多的趋势。自中央宣布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以来,非法越境去台的人员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情况,有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认识不尽一致,口径也不统一。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正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九条方针,也不利于保障边境安全,打击特务、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配合宣传部门向广大群众和干部特别是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的群众和干部,正确地宣传中央关于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着重阐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我们党和政府向来以民族大义为重,对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大业始终如一,坚持不渝。问题在于台湾当局仍然坚持分裂祖国、反共拒和的立场,致使台湾和大陆之间还处在敌对状态,连通邮、通商、通航和人员自由来往也难以实现。更有甚者,台湾当局对从海上逃去台湾的人员,心存敌意,或者武装阻击,拒绝入境,或者诬指无辜,任意捕杀。要将这种情况如实地向群众和干部进行教育,目前偷渡去台是非法的,劝告他们切勿轻信台湾当局的反动宣传而上当受骗。
二、大陆公民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经由香港或某个外国辗转去台的,必须按照我国公民因私出境的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手续,在办妥签证手续后,才可以准许出境。
三、凡是未经办理签证手续,擅自非法越境去台、澎、金、马、敌占岛屿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应按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有关条文定罪惩处。如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民兵逃台的,应定为策动投敌叛变罪;为台湾当局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供给武器军火的,参加特务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应定为特务或资敌罪;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他人一起逃台的,或在逃台后公开发表反共反人民言论的,应定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2)非法越境逃台,情节严重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越境逃台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惩处。如果尚有走私、贩毒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
(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民兵或者共产党员非法越境去台的,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4)普通公民纯属好逸恶劳,羡慕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或出于探亲、访友等目的而非法偷渡去台的,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酌情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以上意见,请你们报告党委,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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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办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决定增补国务院副总理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为当选或通过。通过其他各项议案,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二、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补选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决定增补国务院副总理人选,三张票分两次投票。首先投国务院总理人选表决票;然后,补选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选票和增补国务院副总理人选的表决票,两张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算。
三、代表有权对选票和表决票中的候选人或人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在名字前边的空格内画一个“○”;如不同意,则画一个“×”。不书写上述符号的,视为弃权票。如另选他人,可在不同意的候选人名字前画“×”,然后在后边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人选的表决票上,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另提人选。
四、写票应当用钢笔或毛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五、选票和表决票用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六种文字印制。不识这些文字的代表,可请人翻译。不能写票的代表,可请人代写。
六、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和选票上规定的候选人名额相符或少于候选人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候选人名额的,为废票。
七、大会设监票人62名,由各代表团推选。总监票人2名,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八、会场共设票箱31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出席大会的年老体弱不能到会场投票的代表,由监票人和计票人携带流动票箱,请他们在湖南厅投票。因事、因病缺席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九、投票时,首先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由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和表决有效;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和表决无效,需重新进行选举或表决。
十—、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和表决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人员向到会代表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编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中央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费改革人员、财产和业务划转移交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车购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车购税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是这项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车购税征收工作顺利运行的组织保证和物质基础。各级国税、交通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顾全大局,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人员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作用。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经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严肃纪律,严格按照下达的编制和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乱开口子和扩大划转人员基数。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办理人员调入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各项资产和经费,不得隐匿经费及其他资金来源和转让、转借、调换及私分国有资产,不得将不属于本期的支出提前列支或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要加强对车购税费业务资料、帐务、各项资产的监管,防止车购税资料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三、大力协同,保证征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确保改革期间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不间断。在停止代征业务前,车购税征收工作仍由交通部门负责,在停止代征业务后,车购税征收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在停止代征前的一定时间内,经交通、国税部门协商同意,省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国税部门可向车购税代征部门派出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工作,以确保车购税稽征工作的正常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征的,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且需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子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录用接收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车购税代征同时停止。此前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2005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央编办反映。
  附件:《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为做好车辆购置税 (以下简称车购税) 费改革人员、财产和业务划转移交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中央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2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下简称五部委联合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车购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为依据,坚持精简效能、统一规范、公开平等、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各类人员合理安置,确保相关财产、业务资料移交清楚,确保车购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机构设置。车购税征收机构暂按原有模式设置,新的机构模式待车购税征收工作运转一段时间后,视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要严格按照机构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人员编制。车购税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划转和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接收的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本省工作实际和地区差异,结合考试成绩,以市(地)为单位核定分配车购税人员编制。在按比例核定编制时,如出现小数位,可酌情确定入舍办法,但不能突破核定下达的总编制数。禁止行政、事业编制混用以及超编录用。
  三、各类人员的划转接收
  (一)国家公务员。由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税办公室)对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干部进行审核,确定拟划转人员名单,并公示七天。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人员,进行限期一周的核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由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国税系统接收。
  (二)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办发〔2002〕4号和五部委联合通知及2004年9月9日中央编办主持召开协调会纪要精神的规定,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2002年7月31日前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002年7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省交通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编制好《移交离退休人员名册》后,由国税局系统接收。
  (三)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录用接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定编制数额。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2号文下达的编制数额,各省以市(地)为单位,分别按照各地车购税原有事业干部人数的80%和工人人数的20%核定各市(地)录用接收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编制数额。
  2.公布考试成绩。各省接到车购税人员录用考试成绩后,由各省车购税办公室按照国税发〔2002〕11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进行加分,确定最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成绩)。根据录用计划及成绩情况,以市(地)为单位划定合格分数线,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批准,按事业干部和职工分别排序后,公布笔试成绩和加分成绩。事业编制干部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占40%的比例组成。
  3.初步确定拟录用接收人选。在下达的录用计划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以市(地)为单位,分别按照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拟录用接收人员名单。分数相同的,依次按照从事车购税工作时间、参加工作年限、学历、职务、近三年考核优秀进行排序。
  4.审核档案。各省交通部门编制《移交人员档案清册》,由省级税务部门对拟录用接收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由交通部门补齐。档案审查完毕后,由省级税务、交通部门在审核清单上签字并盖章。在档案审核过程中,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5.组织考核。在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交通部门负责对拟录用接收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近两年来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交通部门对考核对象出具鉴定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归入本人档案。对考察中存在问题的人员,由交通部门提出意见,经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解决办法。
  6.确定录用接收人员名单。各省领导小组在核定的编制计划内,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拟录人员因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7.公示。确定录用接收人员的名单应在本人现工作单位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及相关问题处理比照公务员划转条款中的办法执行。
  8.办理录用手续。各省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拟接收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人事部委托各省人事厅(局)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批手续,职工的划转接收审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省国税局负责。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给市(地)级以下部门办理。拟录用的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要分别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9.录用情况备案。各省录用接收工作结束后,将《录用公务员情况汇总表》、《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录用公务员情况花名册》及《录用工人情况汇总表》、《录用工人情况统计表》、《录用工人情况花名册》及有关情况说明,分别报中央编办、人事部、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相关事项。各级人事、国税、交通部门要及时做好接收划转人员的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关系交接工作。在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以市(地)为单位,召开由人事、国税、交通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当场宣布接收人员名单,经国税、交通部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财产移交
  车购费稽征机构的财产,待有关部门审计后,按照国税部门接收人员和交通部门安置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划分。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对用于车购税征管的电脑、服务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税办公场所等财产,作为划转资产的一部分,原则上须整体移交给国税局部门。办税办公场所如果不能移交的,交通部门应保证在车购税财产划分以前,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地办公。
  车购费稽征人员划转到国税部门后,有关经费也相应由财政部一并划转,即:在由原列交通部“用车购税收入安排支出”科目中,划转列国税总局部门预算相应科目。
  五、业务资料的移交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证业务资料移交时安全、完整、及时。车购税业务资料包括:已领未用和库存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历年车购税(费)业务档案和历年车购税(费)征收数据。车购税(费)业务档案指按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的车辆档案(含电子文档)、车购税(费)征收台帐、车购税(费)征管资料、车购税(费)统计报表,以及在车购税(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原始文件材料。
  (一)在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各级国税和交通部门共同对已领未用和库存的空白完税证明进行实地盘点,帐实相符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票证移交手续。
  (二)交通部门及时对车辆档案及其台帐、车辆购置费(税)征收台帐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完税证明、计算机征收系统等业务档案整理归类,并编制《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与光盘备份的《车购税(费)征收管理系统》和车购税征收管理数据一并移交。
  (三)国税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按《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对业务档案进行审核点验。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移交的资料有遗漏的,应由交通部门负责补齐后交国税局接收。
  (四)档案资料核对无误后,在省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国税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在《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正式办理业务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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