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3:42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



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将有89.9万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5万名)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提高对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非常重要的一年,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有两件大事:一是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二是将召开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引发不安定事端,对
于保持高校局势乃至全国局势的稳定,迎接香港回归和十五大的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目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二、主题鲜明,务求实效,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核心,把“以知识奉献社会、以才干服务人民”的择业观教育,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道路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作为毕业生教育的主要内容。要采取专题
报告、讨论会,以及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增加教育力度,提高毕业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要认真分析毕业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结合毕业生就业的实际,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疏导。同时,要积极组织健康向上的文艺、体育活动,
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三、健全规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制定和健全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管理措施。对毕业班的学生不能放松纪律要求。各校在毕业生离校期间要坚持值班制度,信息畅通,坚决防止损毁公物、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和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对违纪的毕业生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方和有关部委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尤其是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发挥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具
体情况研究制定做好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高等学校要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动员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997年4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运城市“河东科教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河东科教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东科教英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建设运城小康社会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是全市人才工作方面的最高荣誉。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科研、工农业生产、教育、卫生等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都可以参加“河东科教英才”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河东科教英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工作中有创新、创造,并立志献身于科教兴运的宏伟事业。 
  第四条“河东科教英才”的评选按专业分为三类:
  (一)在学术上有创新和突破,成果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完成者;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两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2、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次提出的新发现或新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3、在科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对学科、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
  (二)在产业化生产中,将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生产的工业新产品经权威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两年,经济效益显著,年上交税金新增额在2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三年以上,其中一年上交税金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产品科技含量高,创出国内外知名品牌,投产三年以上,年上交税金不低于5000万元。
  2、在农业科技项目推广中,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在500万元以上。
  3、自育农作物优良品种,在全市的推广面积达到适宜种植总面积的30%以上。
  4、生态治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在全市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在教育管理、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一次或省级荣誉称号三次以上,教学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
  2、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出版两部以上专著,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教育理论工作者。
  3、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使本校跨入全国同类一流学校之列,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管理工作者。
  4、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参加全国教学活动比赛取得一等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两部以上(独立完成)或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全省领先,所教学生在国际和全国奥赛中获前五名,连续两年在高考、中考中获取省市单科或总分第一者。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河东科教英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五人。评选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综合考察、专家评审、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评选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六条申报
  1、“河东科教英才”被推荐人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被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被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5、中央、省驻运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评选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河东科教英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选人员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表彰、奖励与管理

  第八条“河东科教英才”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每人奖励两万元,奖金从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表彰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荣誉称号,追回一次性奖励,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2、申报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党纪的。
  第十条表彰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推荐单位和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二条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负责,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承办。


运城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包括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第二条拔尖人才是党和政府的宝贵财富,是人才队伍中的优秀代表,是推动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实行重点管理。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对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目的在于肯定和表彰优秀人才做出的突出贡献,激励、带动各级各类人才为建设运城小康社会贡献才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立志献身于科教兴运的宏伟事业。
  第六条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大价值,学术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在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对推动某一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2、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医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4、创建了新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市领先,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5、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并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6、在文化艺术方面造诣较深,作品或表演艺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为业内公认的;
  7、在其他专业岗位上多次主持完成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1、创出优质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占有率,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2、产品技术含量高,技术改造有重大突破的;
  3、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增长幅度的。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选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选拔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选拔结果公开。
  第九条申报
  1、申报评选拔尖人才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被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被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5、中央、省驻运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由所在党组织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条评审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拔尖人才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察,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4、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是拔尖人才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拔尖人才采取三年一届、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届满由市委组织部做出综合评审意见。在管理期内做出新的贡献或所取得的成果仍发挥重大作用、保持领先水平的,可以参加下一轮选拔;脱离工作岗位或调离运城市的,中止相应资格;因个人主观不努力,考核不合格或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制订三年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定《目标责任书》,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及著作。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联系专家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每人联系两名拔尖人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成员要经常深入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征求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要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怀拔尖人才,改善他们的创业环境,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第十七条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拔尖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意见;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章待遇

  第十八条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每年享受1200元特殊津贴,从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中拨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放。
  2、届内对拔尖人才可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九条要努力改善拔尖人才的工作条件。
  1、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等。
  2、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助手的,尊重其意见,予以配备。
  3、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交流、进修和考察。
  4、要尽量减少拔尖人才不必要的兼职和社会活动,参加一般性社会活动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保证其主要精力用于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拔尖人才连续三届入选者,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享受到退休时。
  第二十一条同时被选拔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专家的,实行多级管理,享受多重待遇。
  第二十二条省级优秀专家从市级拔尖人才中推荐。在县(市、区)工作的市级拔尖人才,同时为县(市、区)级拔尖人才。


运城市优秀企业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企业家是指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企业的素质和能力,专门从事企业战略性决策和管理并使企业不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经济效益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为主要标准,注重市场和出资人的认可。

  第二章条件 

  第四条凡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各类企业(含驻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参选。
  第五条优秀企业家推荐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依法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公司(厂)级正职三年以上或担任副职五年以上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且取得突出成绩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精通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领导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并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劳动生产率和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六)所管理的企业呈良性发展态势,至推荐时的前三年内,每年上缴税金都在全市综合排队前50名以内。
  (七)优秀企业家人选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备企业家应有的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培训,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

  第六条选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运城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届选拔的具体标准和事宜由选拔考评委员会制定和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企事业干部科承办。
  第八条申报
  (一)可以采取组织推荐、行业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业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三)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四)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五)中央、省驻运企业推荐的人选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评选
  (一)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列入初选对象。
  (二)答辩。由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着重了解应知应会的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运用经济理论、有关企业政策法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察。由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组成考察组,对答辩合格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
  (四)审定。考察合格后,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待遇 

  第十条运城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
  第十一条优秀企业家每月享受300元特殊津贴,由企业计入管理成本,在规定届次内按月予以支付。
  连续三届入选优秀企业家的,此待遇可享受至退休时。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目标管理。优秀企业家要依据企业实际,拟定任期目标,经市选拔考评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与企业家签订两年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按目标责任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健全考核制度。按照目标管理要求,每年考核一次,定期监督落实,将考核结果作为优秀企业家连任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家实绩档案。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以及企业干部职工认可情况。
  对到亏损企业任职的企业家的考核,应当以减亏增盈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减亏额可视为本年度实现的利润额。
  第十四条优秀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而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取消优秀企业家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待遇。


运城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是德才兼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人才。他们能够敏锐观察和判断高新科技发展趋势,在科学技术前沿能够紧跟学科和行业发展方向,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应实行重点管理。
第二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以公开、平等、竞争、择扰为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等领域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五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是在学术、技术、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并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
  1、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承担者;
  2、取得两项以上专利(其中一项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推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者;
  3、在重大工程中获得国家设计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采用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省部级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设计者或开发者;
  5、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或出版具有高水平理论专著者;
  6、在引进、吸收、消化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7、在本地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8、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创出优质名牌产品,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利税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9、在教育管理和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学研究有成果,发表论文10篇以上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出版理论专著者,同时所从事的学科教学质量在全市名列前茅者;
  10、在医疗卫生方面,理论功底深厚,临床经验丰富,在解决疑难和复杂病症中,有独特见解和诊疗技术,医德高尚者;
  11、在其它行业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六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选拔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选拔结果公开。
  第八条申报
  1、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推荐的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推荐的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的人选可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
  第九条评审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培养

  第十条加强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地把个人成长与党和人民的需要融为一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实现自身价值,发挥聪明才智。
  第十一条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继续教育。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国内专业技术高级研修班和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他们到国内重点大学、科研单位或国外研修,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增强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十二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训经费主要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予以适当补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要在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上放手使用,在重点工程和项目上委以重任,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增长智慧和才干。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逐人建立档案,实行目标跟踪管理,定期考核。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从事的行业岗位特点,确定科研攻关方向、目标责任,经所在单位认可后提出保证目标实施的具体意见,组织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及实绩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和组织部门要建立与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也应经常保持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待遇

  第十六条凡涉及到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等重大事宜,所在单位应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十七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享受600元书报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2、在项目选题、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解决;因公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
  3、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优先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
  第十八条在县(市、区)工作的市级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应为县(市、区)级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九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因主观努力不够,完不成既定的目标,或者违犯党纪、政纪,触犯国家法律的,取消其称号。


运城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从事工农业生产、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具有实际才能或拥有一技之长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他们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引进和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影响、有贡献、有创新、有效益,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主力军,是农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
  第二条选拔管理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目的是:肯定和表彰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在生产实践和社会服务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和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三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声誉,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予以推荐:
  1、在技术革新、创造发明中,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获得成果或国家专利者;
  2、在现代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方面贡献突出,在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中有创新或填补了我市科研生产方面的某项空白,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
  3、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中,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成为组织群众共同致富的带头人;
  4、在实践中摸索出的生产经营模式,为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者;
  5、创办和领办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及科技实体,发展快、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纳税在50万元以上者;
  6、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工作并在生产实践中有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7、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临床经验丰富,在解决疑难和复杂病症中有独特见解和诊疗技术,医德高尚者;
  8、在其它专业或行业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者。
  第五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每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推荐的具体条件,由市委组织部拟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在以绩选才的同时,坚持三个一起看:一是与三个文明建设一起看;二是现有成果与潜在能力一起看;三是贡献大小与科技含量一起看。
  第八条选拔对象可由所在乡镇、单位、学术团体及专家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经县(市、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综合评议,组织考察,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实施动态管理,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协助管理。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未能入选下一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由本人制定三年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提出保证目标实施的具体措施,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监督落实,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及实绩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每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期满后,组织部门对每位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作出综合评审意见,装入本人档案。实绩不突出者,不能参加下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三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享受以下政治生活待遇。
  1、三年内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 
  2、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入选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发放2000元科普资料和科技推广费,从有关事业费中列支。
  3、对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表彰和奖励。
  4、政治合格、业绩显著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可提名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可吸收参加县智囊机构;本人申请,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其入党;在评定职称上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努力改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条件。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本人实际能力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提供科技贷款、科研基地和技术承包。
  2、鼓励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到民营、乡镇企业资金入股和技术参股,发展农、工、贸企业,创办研究开发机构,积极向企业及社会传播、推广科学技术。
  3、市、县科技和科协等部门积极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提供科技信息、业务指导、专业培训,支持参加国内外相应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在成果申报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呼声;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也应经常保持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入选为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同时应为县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
  第十七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因主观不努力,连续两年完不成工作任务或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违犯党纪,触犯国家法律的,取消其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称号。


(2004年7月30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了《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

  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2011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小反刍兽疫免疫的总体要求是,在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威胁地区对所有羊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追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效果,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保证疫苗质量,承担疫苗质量责任,做好售后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投标企业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疫苗生产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原办法执行。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计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各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其增加的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有关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9〕1号)规定执行。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的免疫工作,另行安排。

  农业部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会同财政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附件2:口蹄疫免疫计划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附件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5: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浙江(含宁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Re-4株)或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进行免疫。其他地区,对已监测出变异毒株的,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对未监测出变异毒株而要求使用变异毒株疫苗的,必须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 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范围内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疫苗在广东、湖南、河南、四川、江苏、山东、辽宁、福建、广西、江西、河北、北京、黑龙江、安徽、重庆、贵州等批准省份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威胁地区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