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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58:30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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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12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答复查处倒卖无任何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品行为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需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的,应当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20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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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办发〔2003〕3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梧州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梧政发〔20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托管档案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设立个人帐户,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统筹。

第四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8%,缴费基数分为以下三类: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缴费基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本人年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如年养老金总额达不到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的档案托管机构向失业人员统一代收,然后转交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失业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新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0个月后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已参保且缴费正常的失业人员,原来医保卡个人帐户中的结余额可继续使用,住院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已参保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失业人员,再次参保10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的结余额,10个月后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年度内再就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如下办理:就业单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由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至本年度末的医疗保险费,单位按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缴费基数、以6.8%的缴费比例为其缴费至本年度末,下一年度按该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乘12个月为基数、以6.8%的缴费比例缴费,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就业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职工本人按原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享受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实施办法》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梧政发〔2000〕94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4月25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非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11月30日和2000年12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1年1月7日起生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国税函〔2000〕323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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