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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7:52:24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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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近年来,我国的健康教育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机构建设、专业人员培训、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等诸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全国已建立25个省级和160多个市、县级健康教育所,健康教育专业人员已发展至1万余人。部分学院设置了健康教育专业或开设大专班、中专班,
现已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本科和大专学历的健康教育专业人才。
但是,健康教育仍然是卫生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与日益深入的经济改革形势和人民群众对健康保健工作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健康教育在全国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我们必须从观念上和具体措施上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康教育是整个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健康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要全面理解健康教育的函义,它不是一般的卫生宣传和卫生知识的普及,而是需要运用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心理学、
传播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在向公众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引导人们改变不卫生的习惯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使他们掌握自我保健的基本技能,不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健康教育对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具有
相当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卫生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决定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统筹领导和归口管理健康教育工作,它是卫生部的健康教育职能机构,行使卫生部在健康教育方面的管理职能,又是全国爱卫会在健康教育方面的协调机构。负责拟定全国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专业人
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全国性健康教育活动和控制吸烟工作,对专业机构、专业队伍、宣传品以及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国际交往实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有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健康教育的管理工作。各地健康教育管理体制由地方自行确定。各级
卫生部门都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做到层层有人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省市都要建立健康教育机构,使之成为当地的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中心。各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所,要健全健康教育科、室,各级医院和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都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所与专业防治机构
中的健康教育部门,在工作中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
为了发展健康教育工作,要注意加强健康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已开办健康教育专业本科班、专修班、专业证书班和函授班的医学院校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还要举办多种短期培训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特别要注重实施计划的设计和效果的评价,在转变不卫生行为方面下功夫,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各级专业机构和部门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调动、
发挥和协调社会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种传播媒介的力量,发挥卫生宣传教育协会的作用,共同作好健康教育工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健康教育工作采取扶持的政策,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中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有一定的业务经费,有必需的器材装备,给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卫生部从今年起每年从卫生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健康教
育事业经费。
对于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工资待遇等问题,应与卫生防疫人员同等对待。



198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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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议
(1997年3月28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市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议案,认真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刘耀清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些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血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目前全市还有84%的乡镇,39.2%的村流行血吸虫病,300多万人受到血吸虫病的威胁,少数地方疫情还在大幅度回升,防治工作十分艰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做好我市血吸虫病防治(简称血防)工作,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要提高对血防工作的认识。我市是全省、全国血吸虫病重疫区之一,切实做好血防工作,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发展、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血吸虫病的危害性及血防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艰巨性,增强抓好血防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领导干部要深入疫区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病人的疾苦,对血防工作要动真感情,下大决心,拿硬措施,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全方位地开展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疫情状况,制定血防工作的总体规划,分步组织大规模的血防战役,力争在本世纪末全市达到垸内基本控制血吸虫病、荆州中心城区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在防治对策上坚持查、治、灭、管、防、改、教、帮“八字”方针,以消灭垸内钉螺和控制传染源为主,实行综合治理,科学防治。要认真抓好血防教育,增强疫区人民自我防治意识,要继续开展长江、沮漳河、四湖及三善垸等水系区域的血防联防工作。疫区农业综合开发要与血防工作结合起来,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开挖渔池必须与灭螺统筹安排,新建排水渠道、涵闸等必须有防止钉螺扩散的设施。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各项工程,其工程主管部门必须与血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论证,建设单位应把灭螺措施和血防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抓好人畜同步查治,抢治晚血病人,血防扶贫,改水改厕及防止成批急感发生等工作。
三、努力增加对血防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有关血防工作的投入政策。一是血防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血防工作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二是血防人员的人头经费,按定编人数实行全额拨付,三是有螺芦苇场、站应从芦苇经营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划拨用于当地血防;四是凡有灭螺任务的地方,每年每个劳动力按规定负担血防义务工;五是灭螺专业队员的劳动报酬,从疫区乡(镇)统筹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手以适当补贴;六是建立血防基金,鼓励单位、个人资助血防工作。 四、加强血防机构队伍建设。各级血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配备与血防任务相适应的血防人员,充分发挥血防专业人员在防治工作中的骨干作用,要建立一支以血防部门为主体的血防执法队伍,提高其防治和执法水平;要加强血防部门的自身建设,调动广大血防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血防工作活力;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在血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进—步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疫区各级政府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血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公促、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委、水利、农业、农垦、水产、民政、教育、卫生、财政、交通、林业、城建等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兼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血防大合唱。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本决议的贯彻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组织对血防工作的专项调查、检查、视察,监督《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本决议的贯彻实施。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2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具体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普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监会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詹景瑞、陈世齐、朱妍

  电 话:010-66286589/66288621/66288622

  邮 箱:tjzdc@circ.gov.cn

  传 真:010-662881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数据报送内容及方式

  根据普查的职责划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普查所需的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F346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上述两张普查表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由各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2008年年度决算数据自动生成。

  二、普查数据报送时间及报送层级

  (一)报送时间

  普查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二)报送层级说明

  普查数据仍沿用目前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一级报三级”的报送层级。如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县支公司等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所在的地市没有设立中支公司,则按照《关于调整部分保险机构数据归集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8〕95号)文件要求,通过设置的虚拟中支公司来报送普查数据。

  三、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

  (一)2009年5月10日前,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分别将各保险总公司(含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下同)以及各省级、各地市级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Excel标准格式)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本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部分公司数据归集方式调整后,虚拟的地市级中支机构数据由上级机构(省分)负责数据审核等事项。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决算科目取值关系对应表参见附件。

  (二)普查表审核无误后,各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原电子版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报出日期”等栏目中填写相应附属信息,各公司还需填写2007年度实收资本项下明细科目等指标,并将完整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虚拟机构普查表的单位名称后要标注(虚拟),可以不填报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分支机构应填报当地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如未赋予临时代码可以不填报,但要做出说明。

  (三)如发现普查数据有错漏,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重报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保险总公司应立即将正确数据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公司对普查数据进行修改时,必须按照数据修改申请的范围进行。

  修改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再次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确认。

  (四)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险总公司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

  四、普查质量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保险业经济普查表数据的报送、审核确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在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普查数据前,要认真核对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数据,并逐级下发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汇总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三)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完整填写法人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对Excel标准格式和表内数据做改动。

  (四)各保险公司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电子版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时,应保持电子版与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并落实到数据上报、报表审核确认、返还和报送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正确性。

  五、其他要求

  (一)2008年底前成立未满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可将未经审计的决算数据作为普查数据上报。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集团(控股)公司非合并的自身数据,包括两张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F345表、F346表)。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常规统计没有报送合并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保险、非保险业)数据的,这次仍采用原口径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年度报,但要另行报送全口径合并(含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下同)的三张常规统计财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表式同月报格式,下同),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各下属公司只由集团报送全口径合并汇总数据,各下属公司不再报送。中再集团和大地仍沿用现行方式分开报送。

  其他非集团的法人公司和外资在华分公司如果存在常规统计未合并的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也需另行报送三张全口径财务表;常规统计已经合并报送或没有下属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不用另行报送三张财务表,但要做出文字说明。另行报送的报表及文字说明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各保险总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并将有关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发到保监会普查办(tjzdc@circ.gov.cn),公司普查办人员变更后要及时报告保监会。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开展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普查工作。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比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2、《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gonggaoqishi/2009/bjtf2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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