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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19:54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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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
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三)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借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增设“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住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原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
住房补贴,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1、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核算,并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
支付各项离退休经费,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
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医疗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药品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
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
(三)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但
期末结账时的账务处理不同。
在“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明细科目。期末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
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
费支出)”科目中属于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对于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期末余
额填列。对于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应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结存,应在“事业结余”
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目下,“待分配结余”项目上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本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财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
结存”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二)收入支出总表(《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称“收入支出表”)
1、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对于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贷方发生
额填列。对于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应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应在“事业结余”
项目下增设“减: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与“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的差额填列。
2、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医疗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药品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
在“减: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目下,“减:应缴超收款”项目上增设“减: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以上项目反映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在“2、本年财政补助结(-)”项目下增设“其中: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在“3、结转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结转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其中: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应根据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与从本年拨入离
退休经费中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支出的差额分析填列。“其中:结转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应根据本年使用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的数额分析填列。



19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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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0号



  现公布《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志愿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依托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管理,由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或者治安联防队员组成的消防队伍。每个志愿消防队人员为10至15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由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县(市、区)级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工作纳入公安(边防)派出所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并实行考核制度。公安消防大队每年至少对辖区的乡镇志愿消防队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统一建在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统一称为“××县(市、区)××镇(乡)志愿消防队”,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干粉灭火器,3套消防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消防车辆及先进的消防装备。
  第九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实行乡镇领导负责制。主管消防工作的乡镇领导为队长,派出所负责人或其他部门领导任副队长。
  第十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德宏州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当日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
  第十三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五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的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用途。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和档案;
  (二)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技能训练和消防队员基本功训练,提高队伍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四)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五)根据公安(边防)派出所的统一安排,协助派出所开展防火检查及消防宣传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六)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七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队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志愿消防队的灭火执勤力量,督促队伍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有关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类器材、装备,使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接到扑救火灾或抢险救援命令,立即组织志愿消防队员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掌握所配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确保器材的完整有效;
  (三)接到出动信号,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消防泵操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消防泵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消防泵,保证消防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道路、消防水源有关情况;
  (三)接到出动信号迅速到位,做好出动准备;
  (四)灭火归队后,及时补充油、电,检查保养器材,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五章 执勤备战


  第二十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消防技能训练规则》和《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当经常性地保证有4人(其中1人为消防泵操作人员)参加执勤备战。
  接到火灾报警或公安机关出动指令后,值班队员立即携带器材装备出动,并同时报告乡镇值班领导。
第一出动力量不应少于3人,其中1名负责消防泵操作、2名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的火灾扑救、社会救援所损耗的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充。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乡镇志愿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经费的正常支出。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乡镇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员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或公民财产的安全表现突出的;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消防队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和火灾救援战斗中,不履行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你们银函(1991)48号《关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第二期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函》收悉。经与你行多次协商,同意1991年~1993年期间,对你们所属印制公司在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的同时,继续实行“三保一挂”的承包经营
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公司“三保一挂”的承包内容有:
1.保国家货币印制品种、数量、质量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完成,以年度下达计划为考核指标;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保缴纳所得税及税后承包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
2.印制公司实行工资、奖金“分挂分提”的办法,即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完成年度货币印制计划和上缴税利(所得税、承包上缴利润和超基数上缴利润)复合挂钩,奖金仍在留利中提取,使用的效益工资及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复合挂钩的比例为四六开,即职工工资总额的40%与完成货币印制计划挂钩,企业完成年度计划,按2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60%与上缴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8,即企业上缴税利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60%部分)增长0.8%,上缴
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60%部分)相应下浮。复合挂钩后的新增效益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
4.承包期间,企业完不成上缴税利(包括所得税和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不得提取效益工资。
5.核定印制公司1991年挂钩工资基数为42353.32千元。
二、鉴于印制企业是印制货币的特殊企业,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同意每人每个工作日按1元标准给予补贴,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三、承包期内,除因国家税种、税率变动,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可考虑调整利润基数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予调整。凡国家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在5%以上,从而导致造币成本较大幅度上升而发生的财务负担问题,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同意后,对人民银行钞币印制费作适当调整

四、承包期间印制公司如完不成下列指标,要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1.国家指令性商品计划没有完成,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指标时,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2.技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固定资产增值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3.如发生安全事故,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五、印制公司总承包后,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发包,并在企业内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以保证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六、为切实落实印制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人民银行和印制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协议书和印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确定的承包方案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199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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