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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56:03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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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铁道部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1992年4月17日,铁道部

细则
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精神,为充分调动铁路工业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的生产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部决定自1991年起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把工资增长转到主要依靠本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使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适度增长。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指标及比例
铁道部对总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指标,既要鼓励铁路工业企业为运输部门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良好的产品;又要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调整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挖掘内部潜力,开拓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投入市场竞争,增收节支,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考虑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因此,确定挂钩形式如下:
1、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挂钩,挂钩比例分别为50%、40%、10%,实行总挂总提。
2、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挂钩浮动的比例为1:1,即:总公司在全面完成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时可按挂钩比例和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增加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分为与部下达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和打入市场产品的销售收入,其浮动比例分别为1:0.75和1:0.8。
4、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
二、基数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铁道部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不包括物价补贴和原材料、能源节约奖)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2、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均按上年实际数进行核定。
3、部对总公司挂钩的各项生产任务为:
机车、客车、货车的制造和修理,牵引电动机、柴油机增压器等。
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但遇到当年按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超过部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时,或由于铁道部有关政策的调整,使总公司按挂钩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过低时,可由铁道部调整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
三、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1、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实际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投产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3、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四、考核指标
1、完不成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包括产品品种和数量)时,每少完成一项按其挂钩比例相应减少10%新增效益工资。对铁路运输、建设急需的短线产品,超额完成计划时,可适当给予奖励工资。
2、总公司必须完成部下达的百元商品产值成本和定额流动奖金周转天数财务计划指标,完不成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计划的要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10%;完不成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计划的要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
3、发生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50%扣减应提工资。
4、总公司内部分配除以上考核指标外,还必须对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考核,完不成者根据情况不发或减发大部分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挂钩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1、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
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上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40%×(部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比
基数的增长幅度×0.75+市场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
×0.8)+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实现利润比
基数的增长幅度×0.70)


2、其它工资
(1)按考核指标扣减的工资。
(2)铁道部发给的一次性奖。
(3)当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4)短线产品的奖励工资。
按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比核定的基数减少时,减少的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的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总额结算时,机车车辆总公司应填报“铁路企业工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表”及“铁路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报铁道部,由劳动工资司代部办理批复手续。
六、工资总额的预提
工资总额在年度结算前,总公司可根据本单位挂钩指标增长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预提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的工资额时,节余的工资总额转入工资增长基金;大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在下年度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并不得列入当年的成本。“工效”挂钩前总公司节余的奖励基金转为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增长基金允许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七、富余人员的安置
实行“工效”挂钩后,在部核定的包干人数以内,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出来的人员,首先支援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可按铁道部规定办理;其次发展第三产业,从事多种经营和扶持集体经济,这些人员的工资由多种经营单位和集体企业列支。上述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不予核减。
未从原单位划出或转产、停产单位人员,其工资仍由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
八、搞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
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将“工效”挂钩落实到各单位,并报部备案。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挂钩指标,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并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但对个别生产任务严重不足,改扩建或转产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经营性亏损、完全依靠利润补贴的单位,可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改扩建或转产单位当年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70%以上时,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选择挂钩指标实行“工效”挂钩;经营情况不好的单位应积极努力,扭转亏损,待具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时,再经过批准实行“工效”挂钩。
九、实行“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双控”原则,当年应提取的挂钩工资大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部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须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当年应提挂钩工资小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应提工资发放。
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工效”挂钩一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遵章守纪,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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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杀青》的法律漏洞

刘 春 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


时下,很多电视台正在热播电视剧《杀青》。该剧描写的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发的恩怨情仇。剧中有大量情节与法律有关。影视剧描写法律题材对宣传法制、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好处,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很多涉及法律内容的影视剧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漏洞,有的漏洞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是笑话,有的足以影响人们对剧情的理解,有的甚至引起普通百姓对中国法律的误解。所以,指正、弥补其中的法律问题,无论对正确进行法制宣传,培养人们正确的法律意识,还是对提高影视剧的质量都有益处。本文不想评论《杀青》的艺术性,演员的服装与人物身份和场合是否相符等等问题,单说一说剧中与法律有关的情节暴露的漏洞和缺憾。
一、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来审理,民刑不分,让中国法制倒退到封建社会。
剧中刘光作为原告起诉过苗青和美华公司两次,第一次刘光撤诉,第二次因刘光不满18周岁而被驳回起诉。这两个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来主审无可争议。但是,苗青自首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原来审理刘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对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民刑不分,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来审理的。摄制组是否是为了节省一个演员的开支,而让中国的法制倒退回民刑不分的封建社会?!
二、刘光起诉的两个民事案件的漏洞
1、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剧中有这样一个镜头:在美华总经理方凯的桌子上放着一张盖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而第二天开庭的法院却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究竟是谁的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肯定不会发出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这个细节反映出的不是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工作态度问题。稍微细心一点,外行也能看出这个破绽。
2、法庭布置错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中法庭的布置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而在《杀青》一剧中,原告刘光与代理人坐在法台的左侧,被告苗青和美华公司坐在法台的右侧,正好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庭布置相反。
3、原告不满18周岁并不必然导致案件被驳回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剧中,法官拿到美华公司律师调查的关于原告刘光还差七日才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后,没有对刘光的经济来源进行调查就作出证据如果真实就驳回原告起诉的决定,是欠妥的。
三、苗青自首的刑事案件中的漏洞
苗青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自首,苗青不懂法律有情可原。但是,“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应该立案侦查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
   第二,属地管辖可能错误,也就是说案件不应由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属地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地的法院审理。犯罪地可以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从剧中的镜头分析,犯罪地是朝阳区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在朝阳区大北窑附近的美华公司。笔者不知到海得公司的住所地,如果海得公司在东城区,则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东城区,由东城的司法机关管辖亦可。但是,剧中有一个情节是苗青拿着海蓝云霞饮料的样品从美华公司飞奔出来,想回海得公司,当时她跟出租司机说到“草桥”,可见海得公司的住所地是丰台区,与东城区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属于级别管辖错误。在级别管辖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是,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此类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苗青和美华公司的身份不对。剧中法官审理时称传证人苗青到庭,可见,编导认为苗青在这个案件中是证人。但是,从苗青“自首”,检察院对苗青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来看,苗青在本案中应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是被告人。美华公司明知是窃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在审判时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那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谈天紫和总经理方凯应在法庭中间被告人的位置,而不应该与其辩护人同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上。
第五,检察机关有权单独对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剧中美华公司的律师提出申请检察院给苗青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说,我们将与法院一起委托鉴定部门做司法鉴定。前面讲过,检察院无权对此案进行侦查,侦查机关应为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有权单独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会同法院一起做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审判阶段做司法鉴定,法院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根本不会出现法院与检察院一起为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剧中苗青由检察员陪同,乘坐法院的警车去做鉴定的一幕,让法律专业人士一头雾水,真是哪跟哪呀,法律程序全乱了套了!
我只看了几集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全看一遍还不知要发现多少漏洞。这是不是提醒影视剧的编导制片,拍法律题材的影视剧,应该聘请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做法律顾问,对剧情、台词、道具等方面把关,以免贻笑大方?

( 作者:刘春,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
联系电话:13901026458 66053156
通信方式:北京市西城区东京畿道10号石化宾馆写字楼401室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32
E-mail:lclawyer68@hotmail.com )

谈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及处罚

田永东


  一、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
  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规定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犯罪数额标准。因此,犯罪行为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数额的大小,就成为衡量盗窃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并据以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行为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结果,因此,这就出现了如何看待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行为的客观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而犯罪构成正是取决于行为人主客观要件具备的相一致性。因此,盗窃罪里的数额的大小也应反映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含义。笔者认为,盗窃行为人盗窃既遂,财物损失的数额即为构成盗窃既遂的数额;盗窃未遂,盗窃行为人主观上企图造成的客观上可能造成的财物的损失的数额,即为盗窃未遂的数额。在具体的盗窃未遂案件的处理上,应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来认定其主观上企图造成和客观上可能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其中,犯罪行为所选择的作案对象、犯罪手段、作案方式等,对认定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当行为人以银行、金库、金店、博物馆存放的巨额现金、金银珠宝、古董文物为作案目标,盗窃未遂的,其对侵害对象的选择,与一般盗窃显然不同,它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企图造成的和客观上可能造成的公私财物的损失数额都是“巨大”的,甚至是“特别巨大”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确定的盗窃犯罪故意,在其主观上同时具有盗窃“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意图,其对作案目标的选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的盗窃未遂,一般则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行为人主观上有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盗窃未遂的一般由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对盗窃未遂犯罪的处罚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对未遂犯罪处罚的斟酌原则。实践中,应从立法精神与司法实际需要两个方面的综合考虑来理解这项原则。
首先,被比照既遂犯应与未遂犯的犯罪情节大致相同。也就是说,二者除在犯罪是否已完成这一斟酌情节不同以外,在作案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数额、侵害对象等情节上都相同或大致相同,对这样的盗窃既遂犯的处罚,才是对盗窃未遂犯进行处罚时的比照对象。只有这样,二者才能主要地通过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不同状态,表现出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一般情况,从而使对盗窃未遂犯罪的处罚科学地建立在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
  其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法律的倾向性要求。犯罪未遂处罚原则中的“可以”既不能理解为“必须”、“应当”,也不能理解为完全由审判人员随意掌握。从立法原意、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出发来考虑,与盗窃既遂犯相比,盗窃未遂犯一般要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法律的要求又没有绝对化,虽然是犯罪,如果综合整个案情看,其社会危害程度并不小于犯罪既遂时,对盗窃未遂犯也允许比照既遂犯予以同样的处罚。
  在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处罚原则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来研讨,笔者认为,要正确地适用这个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要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根据主客观多种因素决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原理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适用刑罚的轻重,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则主要是由犯罪情节决定的。在盗窃犯罪的诸多情节中,未遂情节是与全案的其他各种情节一起影响、决定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因此,在决定对盗窃未遂犯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一般说来,在盗窃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来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犯罪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并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不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要根据盗窃未遂行为的着手实施程度,以及行为接近犯罪结果发生的距离远近,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在盗窃未遂中,有的是刚刚着手进行犯罪,如犯罪分子在撬财务室的门时被抓获;有的是犯罪行为已接近完成,如犯罪分子将从财务室盗得的财物混在货物中装车外运,在出厂门时被门卫发现。接近既遂的未遂犯罪行为显然比刚刚着手的未遂犯罪行为的危害严重。未遂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的程度,以及行为接近犯罪完成的距离远近不同,在客观上往往反映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以及该结果大小的区别,从而在主客观的统一上表现了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盗窃未遂对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差别。
三是要适当考虑盗窃未遂犯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但是,未遂状态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却是不尽相同的。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可以通过对盗窃未遂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程度、未得逞后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察,进行判定。盗窃犯罪意志坚决的,行为人虽然犯罪未遂,但其主观恶性较大,对我国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关系危害较大,结合其他一些情节,就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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