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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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商检局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1993年6月30日,国家商检局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进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对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进口商品发给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加施商检安全标志或卫生标志。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商品负责制定、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于实施前两年公布,并可以根据需要分期分批进行。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商品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由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未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不准进口。
第五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品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检测条件应能确保生产的商品符合要求。
前款的检验项目、标准和对生产企业的审查要求,在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六条 外贸经营和收、用货单位办理《目录》内商品进口手续前,应告知国外厂商或者代理人必须申请办理并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后,才能签订进口贸易合同。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国外厂商即可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办理安全质量许可。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对申请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对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经检验和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商检局批准签发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申请和颁发证书程序按照《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商品到货后,由商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责令退货,或者销毁;同时通知申请人查明原因,写出改进报告。对再次发现不合格的,由国家商检局撤销其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九条 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或者委托认可的国外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内外的检验、认证机构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认可。被认可的机构承担指定的样品检测或对生产企业的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的认可程序和要求按国家商检局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擅自进口和销售未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或未加贴安全标志、卫生标志的列入《目录》商品的;擅自使用和变卖、伪造、转让安全标志、卫生标志或者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安全标志、卫生标志的式样由国家商检局制订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安全质量许可的国外厂商应当对到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办理入境签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审查机构和人员应对申请样品的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检验技术、检验结果、审查结果保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家商检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9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委等部门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综合考核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委等部门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综合考核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形成一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群体,率先在西部实现流通现代化的主导支撑力量,市商委、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联合拟订了《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综合考核评选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
综合考核评选办法(试行)
市商委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工商联
为了引导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群体,使其成为建设长江上游商贸中心、率先在西部实现流通现代化的主导支撑力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开始,对全市商贸流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进行考核评选,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审定命名“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并将其作为重庆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
一、目的和意义
(一)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鼓励倡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优化重庆商贸流通产业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优势企业发挥品牌效应,优化流通资源配置,尽快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推动流通现代化的新格局。
(三)有利于挖掘一批具有商贸流通产业代表性的企业,通过对其创业成长、经营业绩、成功案例、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剖析和宣传,使其成功经验得到广泛传播,为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发展模式参考和借鉴,提高重庆商贸流通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有利于海内外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重庆的商贸流通优势企业,树立重庆商贸流通骨干企业的良好形象,吸引海内外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二、考核评选原则
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5〕62号)为指导,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主要从发展能力、财务效益、资本营运、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发展能力
主要评价企业的经营规模,即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进入“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要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特征。
(二)财务效益
主要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鼓励企业客观反映资本运用的结果及经营绩效,净资产收益率在同行业中较为突出。
(三)资本营运
资本营运状况是反映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且间接反映了基础管理、经营策略、市场营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评价资本营运的主要指标是资产负债率、流动资金周转率。
(四)社会责任
1.当年税金解缴率达到95%以上。2.养老统筹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3.企业当年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的考核评选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发生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三、考核评选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贸流通企业,均可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的评选。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根据商贸流通业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分7个板块评选“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即大型集团、百货业、综合超市业、物流配送业、专业连锁业、餐饮业、生活服务业。
进入“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以上一年度的经营规模为入围条件:
(一)大型集团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
(二)百货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三)综合超市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四)专业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
(五)物流配送企业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以上;
(六)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
(七)生活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以上。
四、考核指标体系
商贸流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本着以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为指导原则,指标体系应较好地反映企业经营规模、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经营风险、发展能力和综合经济效益,能够对商贸流通企业进行综合考核。指标数据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报表为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见下表。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综合评价考核指标
项 目
指 标
单位
一、总量指标
1.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万元
2.利税总额
万元
二、效益指标
3.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增长率
%
4.流动资产周转率
次数
5.资产负债率
%
6.净资产收益率
%
三、社会指标
7.税金解缴率
%
8.养老统筹金征缴率
%
(一)总量指标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
2.利税总额:指企业全部利润总额加上企业缴纳的税金。其中税金是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含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二)效益指标
1.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去年同期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100%
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增长=
2.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报告期内反映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的指标,是流动资产的平均占用额与流动资产在一定时期所完成的周转额(销售收入)之间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销售收入净额
同期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数)=
3.资产负债率(又称为负债比率)。指报告期企业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100%
报告期期末负债总额
同期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4.净资产收益率。指报告期企业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净利润额
同期平均净资产
×100%
净资产收益率=
(三)社会指标
1.税金解缴率:指报告期实际缴纳税金与应缴纳税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100%
报告期实际缴纳税金
报告期应缴纳税金
税金解缴率=
2.养老统筹金征缴率: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应缴养老保险基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
报告期应缴纳的保险基金
×100%
养老统筹金征缴率=
五、考核评选方法
Xij
Xj
(一)对数据进行同质处理。是指对不同计量单位的指标数值进行同度量处理,以解决各指标因计量单位不同无法进行综合汇总的问题。采用相对化处理方式将不同企业的统计指标转化为同度量数值,计算公式如下:
×100%
Yij =
i表示参加考核的企业序号,即i=1、2、3……;
j表示考核指标序号,即j=1、2、3、……8;
Xij表示第i个流通企业的第j个考核指标的实际值;
Xj表示第j个考核指标的全市最优值(或最大值);
Yij表示第i个流通企业的第j个指标的最终指数值。
(二)最优值(或最大值)的确定与基本指数的计算
最优值(或最大值)。将同一板块商贸流通企业的最优值(或最大值),确定为综合评价单项指标的全额指数。
基本值及实际值。进入商贸流通企业综合考核评选范围的企业,均获得各考核指标的1/2指数值,称为基本值;企业的考核指标与同一板块中最优值(或最大值)的相对差,为该考核指标剩余的1/2指数值,基本值加上剩余指数值就得到同一板块企业各指标的单项指数的实际值。
(三)指标权重
在商贸流通企业综合考核评选中设置8个主体指标。由于各项指标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本次综合考核指数的权重,采取层次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相结合,根据各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见下表)。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综合考核指标权重
项 目
指 标
权重%
一、总量指标
1.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25
2.利税总额
20
二、效益指标
3.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增长率
10
4.流动资产周转率
10
5.资产负债率
10
6.净资产收益率
10
三、社会指标
7.税金解缴率
10
8.养老统筹金征缴
5
(四)采用总指数法进行考核
同一板块内各商贸流通企业各单项指标综合考核实际值的总和,即ΣYij,就是该企业在综合考核中的总指数,以此排定该企业的位次。
六、考核评选程序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的评选工作由“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考核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考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由符合评选入围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自愿申报,填写《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考核评选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
(二)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商贸流通企业的统计、财务数据直接由市商考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把关。
(三)在区县(自治县、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商贸流通企业的统计、财务数据,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商贸流通、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商考办。
(四)由市商考办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财务统计指标进行审查,提出“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命名。
七、奖励办法及奖金渠道
(一)奖励方式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按排位名次分四档计奖:
1.第1名奖励20万元;
2.第2名至第4名分别奖励15万元;
3.第5名至第14名分别奖励10万元;
4.第15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定。
(三)奖金渠道
奖励资金统一在市商业结构资金中切块安排。
八、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编辑出版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宣传资料,宣传其成功经验。
(二)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不搞终身制,今后将继续开展“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的评选。
(三)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从企业重组、发展及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由市商考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实行举报制度,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要予以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取消企业“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称号,收回荣誉牌匾和证书,追缴物质奖励。
九、组织领导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的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为确保评选工作有序进行,成立市商考办。市商考办由市商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工商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流通企业综合考核评选的组织领导。
附件: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
考核评选申报表
一、自愿申报书
申报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企业印章
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考核评选自愿申报书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申报声明:
本企业自愿参加市商考办对全市商贸流通企业综合实力进行的考核评选,我单位将按照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如有虚假等不实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二、报表要求
(一)年度报告
报送2004年及2005年共两年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连锁企业附加报表
如果企业是连锁企业,则连锁总部应加报2004年和2005年直营店及加盟店或联营店的基本情况表:
直营店基本情况表
直营店名称
成立时间
所在省
详细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2004年销售额(营业收入)
2003年销售额(营业收入)
×××店
×××店
×××店
×××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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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或联营店基本情况表
加盟店或联营店名称
成立时间
所在省
详细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2004年销售额(营业收入)
2003年销售额(营业收入)
×××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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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朔黄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朔黄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24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铁道部,山西、河北省物价局,神华集团公司:
神华公司《关于核定朔黄铁路运输价格的请示》(神华路字[20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核定朔黄铁路客货运输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朔黄铁路货运价格暂核定为每吨公里0.12元,不区分货物品类,按货物实际运输距离核收,在运价外不另收取货物运输发到基价和铁路电气化附加费。
二、朔黄铁路客运价格比照国铁统一运价执行。
三、朔黄铁路客货运输杂费、装卸费、延伸服务费等比照国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朔黄铁路与国铁或其他地方、合资铁路开办直通运输时,运价分段计算,不得以直通运输为由向用户加收任何费用。
五、除国家计委、铁道部及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准的收费外,朔黄铁路不得在运价外,向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规定,自2002年8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