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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5:21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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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中国银行


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19日,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92)财外字第1090号“关于印发《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税款征收的具体情况,现对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帐工作明确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用外汇缴税或办理退税的,由税务机关在缴、退税凭证上注盖“外汇”字样,经办银行据以向纳税人收取或退还外汇(外汇券)税款。税务机关对银行转回的外汇税款凭证应单独装订保管,按外汇税款收入结算的要求,分别收汇银行统计核算。
二、外汇税款由中国银行经收的,对帐签章的方法仍按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89)国税计字第034号通知的规定办理。由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成外汇计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当地中国银行审核总数并加签证。省级税务局根据下属税务局报来的已经中国银行签证的留成外汇计算表按季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再报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申请留成。
三、外汇税款由其它银行经收的,经办行应将外汇税款移存到当地中国银行。按照财政部《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成外汇计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经收银行核对确认,再由经收银行转请当地中国银行签章确认后,退税务机关。省级税务局可将下属税务局所报的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并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
请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与有关银行联系,求得支持,认真办理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帐工作,于季后20日内报送国家税务局。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式三份,如不够可自行增设,报送国家税务局的第二联,请挂号寄送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综合处。
附件:一、留成外汇计算表(略)
二、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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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海口市、三亚市、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1.5元至24元;其他征税区域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类地段、区域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二)铁路路基、站场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区码头、道路用地,机场跑道、停机坪及安全区用地,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输油、输气管道用地,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用地;
(三)矿区、林区、油田、盐田内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用地,油库、炸药库安全区用地。


第七条 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
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占用土地面积后再予以调整。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1994]4号

1994-02-14财政部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我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已要求企业将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数额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按照规定,企业1993年12月31日账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企业应将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按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2.对于企业其他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数额,待国家有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二、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处理
  1.经营汽油、柴油的企业,对其1993年12月31日库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年初库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记“库存商品”、“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定金等尚未作销售的,按规定应补交的消费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规定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3.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交的消费税,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4.企业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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