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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7:34:24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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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等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应承担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到校外承担兼课任务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内兼课,以利于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学校与社会之间师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等学校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学校或单位聘请兼课教师。教师所在学校应根据需要,积极安排一部分有余力的教师承担校外兼课任务。
二、各单位向学校聘请兼课教师,一般由受聘教师的所在学校统一安排;如聘请单位自行选聘兼课教师,须征得学校同意。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兼课酬金,可根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兼课教师的不同情况,按实际讲课时数计算,由聘请单位按每课时四至六元付给学校。由学校根据兼课教师完成规定的校内任务的情况,酌情发给兼课教师全部或一部分。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和校外兼
课的质量以及教师自身进修提高及其健康,兼课不宜过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六十元。
科研项目主持人作有新见解的学术演讲不在此限。
高等学校为帮助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培训的讲课,兼课酬金可酌量减少。
四、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过教学工作量十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十小时发给酬金十元。
五、教师兼课酬金和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列入“补助工资”目内开支。
六、兼课教师在本市内讲课,其交通费可按实由聘请单位报销。教师到外地兼课,除按规定发给酬金外,其往返交通费、旅馆费由聘请单位报销。
七、高等学校从科研、生产单位和其他业务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校讲学、兼课等,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原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和原教育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中有关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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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5〕18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八日

  
  
  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鹰潭市东湖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的范围暂定为:东至湖东路西侧人行道西侧路沿石、南至东湖大桥北侧护栏、西至湖西路东侧人行道、北至沿江路南侧人行道树下。为便于引导市民游览,公园内的休闲广场分别定名为:太极广场、月亮广场、看台广场、张拉膜广场、亲水广场。
   第三条 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公园建设全面竣工移交前,市政府暂委托市城投公司作为公园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园内古树、名树、草地、水体、环境卫生、保安及其他设施实施全面管理。
   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不得改变公园城市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过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 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报公园管理机构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管理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
   第八条 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公园内喷泉操作、保洁、保安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条 公园内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护栏、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花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妨碍他人休憩;
  (五)攀爬张拉膜构件、划破张拉膜膜材料,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
  (七)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八)算命、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从事淫秽、色情、暴力活动;
  (九)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
  (十)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城市规划用地、占用公园土地的;
  (三)擅自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的;
  (四)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或者损坏护栏、雕塑、张拉膜构件、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花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的;
  (六)在公园搞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利用喷泉、水幕电影、缴光和休闲广场开展活动的,应向公园管理机构交纳2000元以下的有偿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堤坝管理,充分发挥堤坝的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堤坝,包括河道、湖泊的堤防和水库大坝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属市、县市、区管理的堤坝。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的管理工作。各级堤坝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堤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含房亭河段、黄河故道、郑集河范楼、侯阁站以下段、丁万河堤防和云龙湖水库大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堤坝,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下列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
一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和郑集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二丁万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十米; 三黄河故道:
1丰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十米;
2铜山县、睢宁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三十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
3市区段京沪铁路以东、三环路以西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下列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
一云龙湖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北沟口外二十米;
二崔贺庄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五十米有截渗沟为沟外口;
三阿湖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一百二十米;
四高塘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一百九十五米;
五庆安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截渗沟外口小子堰。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库区按照设计最高洪水位线确定。
第八条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堤坝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具体管理职责。
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堤坝进行安全检查。对已毁坏、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堤坝,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
第十条本地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或者工程非常运用、重大事故等情况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坝进行特别检查。
第十一条堤坝发生崩塌或者随时可能发生崩塌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抢险。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抢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紧急情况下维修加固堤坝需要占用土地或者临时占用土地取土的,可以占用后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在堤坝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堤坝安全。
第十三条河道堤防应当设置防浪林、护堤林带、护坡草皮、排水沟、挡水子堰、跌水等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大坝应当种植草皮,不得插条植树。
土质较差的堤坝、洪水可能诱发崩塌的堤坝以及重要地段的堤坝,应当用块石、混凝土等护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堤坝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堤坝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五条堤坝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一在堤身、坝身种植农作物; 二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
三在防汛抢险或者堤坝泥泞禁止通行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和畜力车在堤坝上行驶;
四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
五在河道和水库内炸鱼;
六在河道和水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七毁坏护坡护库草皮或者块石; 八在堤身、坝身扒口;
九在堤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采石、打井、取土、建窑、修建坟墓、开挖鱼塘、围垦、陡坡开荒、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
十其他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堤坝的维护和管理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应当用于堤坝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兴建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堤坝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堤坝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市城区内堤防设施的管理,适用《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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