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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8:47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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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包括感染儿童在内的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怀。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属于总体低流行,但在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呈现出高流行态势。为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是加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明确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科学制定基本生活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具体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四、全面落实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范围,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感染儿童身份,在每年申报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时,将感染儿童纳入,一并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各地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


  五、严格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感染儿童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资金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其监护人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感染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以及感染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是一项政策性强、比较敏感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民政部、财政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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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工作汇报提纲》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提纲》中提出:“七五”期间要对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详见附件)逐步实现国产化。为了有利于加速国产化的进程,决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开展技贸结合的产品和与国外合
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及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和特殊材料,经海关总署和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应减免关税和进口工商税。”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会商,其税收优惠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与国外合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及重大技术装备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二、对开展技贸结合所需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规定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对于进口原材料,原则上应予照章征税;进口特殊材料,如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税。
四、一、二两项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
附件一:国家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1.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
2.大型火电站成套设备
3.三峡水电枢纽工程成套设备
4.大型核电站成套设备
5.超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
6.大秦线重载列车成套设备
7.宝钢二期工程成套设备
8.三十万吨乙烯成套设备
9.大型复合肥料成套设备
10.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11.民用飞机
附件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减税证明
委托对外订货单位: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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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进口货|单 | | | 总署关税司 |进口地海关核放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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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物名称|位 | | | 审核意见 |数量|金额|海关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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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签章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 |海关总署关税司签章 |有效日期 |
| |公室签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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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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