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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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标识的通知
农政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升农业执法形象,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农业执法特点并借鉴一些地方和其他部门经验,确定了农业执法标识,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构成
农业执法标识由文字和图形构成,主色调为绿色和金色,内侧绕排“农业执法”中英文,图形包括麦稻穗、盾牌和天平;其中麦稻穗代表农业,盾牌寓意农业执法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天平体现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
二、适用领域
农业执法标识主要适用于农业综合执法。
三、用途用法
农业执法标识用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及装备、执法服装、执法网站、会议培训、法制宣传等。在使用农业执法标识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内容、结构和颜色。
四、权利归属
农业执法标识的所有权归农业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擅自使用。
农业执法标识电子版可通过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联系。
联 系 人:杜晓伟
联系电话:010-59193393、59192784(传真)
附件:农业执法标识
农业部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农政发〔2012〕2号.CEB
附件:执法标志(发布).png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09/P020120907404342967339.png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1991-7-19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发〔19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企业滋长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甚至产生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倾向,造成商品交易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只顾本单位的利益,长期占用卖方资金,无理拒付货款。一些地方搞资金封锁,甚至强令银行停止付款。一些金融机构监督不力,不按结算制度办事,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收滞纳金,甚至擅自拒付退票。这种状况严重地干扰了商品流通秩序和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迅速扭转这种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作为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和金融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对企业进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的教育,尽快恢复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企业都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经济合同和结算制度办事。销货方不准违反合同发货,购货方不准违反合同拒付和故意拖欠货款。对违反经济合同的,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地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准单位帐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各级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再次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四、为了尽快扭转商品交易秩序混乱、结算纪律松弛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执行经济合同和结算纪律的检查,对企业故意拖欠不还、银行有意偏袒企业等突出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6日 财农[200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区域优势,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
(二)农民(农户)能够积极参与生产经营。
(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
第七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
(三)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服务。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八条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申请和项目确定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财政部发布立项指南。
(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填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以正式文件并附《文本》一并向中央财政申报。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必须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的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支持项目,并分配支持项目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书面向财政部报告检查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