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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15:19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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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濮政〔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市建设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开创我市投融资工作新局面,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增加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4亿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0万元增加至3亿元。
二、批准《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原《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濮政〔2001〕29号)同时废止。
三、市建设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有关变更登记事宜。

附件: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市建投的政府投资主体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建投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行使政府投资主体职能,具有法人地位,隶属于市政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代管。
第三条 市建投经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市建投的经营范围: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气、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融资和建设;重大经营项目委托贷款、参(控)股;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和经营;经批准的其他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咨询、信息服务。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市建投名称: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
第六条 市建投住址:濮阳市昆吾中路472号。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委派的业务。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七条 市建投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经营资金来源

第八条 市建投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拨付。
第九条 市建投的经营资金来源为:
1.市政府拨付部分铺底流动资金,用于市建投开办与启动。同时每年由市政府将投放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拨付到市建投,由市建投行使出资人权利;
2.市政府将市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城市道路开发和河道整治权交与市建投,由市建投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综合开发,或将开发权以公开方式进行拍卖,所得收入纳入市建投发展基金;
3.市政府将历年投放到基础设施及其他有关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划归市建投,由市建投代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
4.市政府作为出资人投入市建投的资金、资产。政府无偿划转给市建投的国有资产。市建投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5.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种信贷资金;
6.利用外资、发行债券;
7.企业收益留成部分,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
8.企业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第五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第十条 市建投主要负责对市重大经营性项目进行委托贷款或参、控股,并负责投放资金的回收。
第十一条 负责运用政府给予的资金、有关优惠政策和手段及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取得的各种信贷资金等,对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气、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与开发。
第十二条 负责市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经营管理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
第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运用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市政基本建设开发资金及其他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五条 参与或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后期评价。
第十六条 市建投对全部由市级投资的建设项目,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对有市级参与的联合投资项目,市建投可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
第十七条 对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自主经营资金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和分得的产品及其他收入,由市建投安排,纳入市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建投参与国家和河南省投资公司组织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并参与控股、参股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九条 市建投负责与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各项投资业务的对口衔接,与河南省专业投资公司直接对口,并接受业务上的指导。
第二十条 市建投可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机会,并可接受外国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为其寻求国内合作伙伴。经批准,市建投还可办理对外担保、国际租赁、进口设备和材料、补偿贸易以及产品出口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市建投开发和经营业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依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市建投设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是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召集。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方案和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3.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4.制订企业发债的方案,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5.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制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根据出资人的授权,代行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8.行使法律规定、章程规定、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市建投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发行债券的方案;
5.对企业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物做出决定;
6.修改企业章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建投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任命。
第二十六条 市建投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为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并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财务会计等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市建投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建投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建投的利润分配形式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市建投的劳动用工制度按相关劳动管理及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建投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有关本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关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建投终止时,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的全面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完税,其余资产收归市政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市政府批准,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市建投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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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9号令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公开信息查阅,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到外经贸部指定的地点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 外经贸部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查阅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

  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指可查阅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人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二) 应诉国外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的答卷及补充答卷的非保密文本;
  (三) 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供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四)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出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延期递交答卷、追加被调查国家(地区)、追溯征税、提出价格承诺、召开听证会、复审等申请;
  (五) 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上款的申请提出的意见及评论中涉及的非保密信息;
  (六) 外经贸部对本条第(四)款中所提申请的答复;
  (七) 外经贸部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概要;
  (八) 外经贸部发布的公告、通知;
  (九) 外经贸部进行实地核查的概要;
  (十) 外经贸部认为利害关系方可查阅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外经贸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
  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可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该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应提供一份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该非保密概要应包含在公开文本中。
  未注明保密信息的,外经贸部可视其为公开信息,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

  第七条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外经贸部的工作时间内到外经贸部查阅公开信息。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前,应事前与外经贸部有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说明所查阅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时,应向外经贸部有关工作人员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利害关系方可以抄录、复印所查阅的公开信息,但不得将材料借出。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发〔2005〕2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工作的采编、审核和报送程序,强化市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主导地位,使政务信息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强化市政府的主导地位,使政务信息更好地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进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市政府工作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反两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市五次党代会精神统领全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事实和规律,从正反两方面反映情况。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我市实施“五个统筹”、推进“三个”转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广元又快又好发展和全面小康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全市政务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对外对上发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市政府总缆,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加强对部门、乡镇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市级部门应确定相关科室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客观真实、分析得当的专题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机构的政务信息工作,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负责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和市政府公众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以应用促开发,不断完善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和政府公众网络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给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信息编辑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市级部门应确定人员抓政务信息工作。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和网络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网络故障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国家、省、市领导指示和指示的落实、办理情况;
(三)国家、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传达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本单位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在实现新跨越和全面小康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七)涉及稳定、安全等紧急重大情况;
(八)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
第十三条 紧急重大情况应做到随发生随报送,报送时间最迟不能晚于4小时。在情况没有完全调查核实时,可先报送简单情况,随后报送后续情况。紧急重大情况的范围:
(一)因各种原因引发的冲击、围攻、打砸党政机关的事件;
(二)到省、进京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三)参与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聚众游行、罢工、罢市、罢课、阻断交通干线等群体性事件;
(四)一次杀死3人及其以上的刑事案件;
(五)在公共场所或重要部位发生的骚乱、爆炸案件;
(六)抢劫运钞车辆的案件;
(七)涉及1000克及其以上的制贩毒案件;
(八)参加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案件;
(九)涉及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盗窃案、走私案、诈骗案、制贩假币案,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和中毒事故。
(十)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造成倒塌房屋10间以上,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绝收面积在500公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突发性灾害;
(十一)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重大疫情及发病人数在20人及其以上的疫情;
(十二)劫持车船、劫持人质、暴(越)狱、纵火、投毒等严重犯罪案件,毒气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等重大事故,民族、宗教以及隐蔽战线的重要情况。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政务信息日报制度,必须每天向市政府报送3条以上信息;市级部门、开发区各管委会必须每周向市政府报送1条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省政府信息联系点和市级部门在向省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问题信息、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情况及市政府领导讲话信息时,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信息技术科按程序送相关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审签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领导讲话信息经编辑、校对后,先征求领导意见,最后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可上报的,立即上报;
(二)问题信息经登记、编辑、核实后,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签批,按签批意见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查,再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重大问题由市长审签,应向省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的,与市委统一口径后上报;
(三)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情况经登记、编辑、核实后,立即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秘书长签批,按签批意见送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应向省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的,与市委统一口径后上报。
第十八条 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时,上班时间一律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一般非涉密信息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特别情况也可通过传真报送;下班及节假日,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市政府值班室处理。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和市政府值班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市政府领导调研讲话信息,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按程序送相关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决定是否在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
应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考核时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对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年底考评结果,每年评选一次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会上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长期不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拒不执行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指示,并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等重大问题和负面影响的,要对该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玩忽职守而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收集政务信息必须遵循针对性、真实性、全面性、系统性、及时性、规范性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二)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三)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
当加强政府办业务资源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制定网络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畅通。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内外网必须物理隔离。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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