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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1:46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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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函[201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全面了解掌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科学编制“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局将组织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机构资源调查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将调查表、填表要求、调查方案、网络操作手册等内容(附件1-4)传达到辖区内本系统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并督促其如实、按时填报。本次调查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指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广东深圳和顺德等已实施监管机构改革试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由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部门组织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表的获得和填写
  本次调查专门设计了网络填报软件。请组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登录http://121.52.209.94:100网址,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调查和填表要求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见附件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登录系统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录初始密码为“000000”; 如果无法准确获得用户名登录,请联系省级管理员或总管理员,由其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并注册用户名。有关登录和填表操作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用户名设置所需的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4。
  (二)指定专人负责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1名省级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本系统调查的具体组织,督促指导各级机构及时填报,并对其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省级管理员通过登录http://121.52.209.94:100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用户注册(必要时),并审核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填报内容;如果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能直接网络填报,省级管理员需要帮助其在线填报。省级管理员登录网络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有关登录和审核的操作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管理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QQ号等信息报至本次调查的总管理员和国家局管理员处。省级管理员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总管理员联系解决。
  (三)联系方式
  1.总管理员:郭丽霞、李业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邮编:100021
  电话:010-67758110、13426262300、13621163609
  传真:010-87776913
  Email:nike1962@qq.com,liyepeng66@sina.com,
  QQ群号:50670105(请注明真实姓名或单位名字)
  2. 国家局管理员:孙建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编:100053
  电话:010-88330730
  传真:010-88330760
  Email:sunjp@sda.gov.cn

  二、检验机构调查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本系统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调查工作,将调查方案、调查表、填表要求、网络操作手册等内容(附件5-7)传达到辖区内本系统所有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并督促其如实、按时填报。本次调查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是指本部门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报告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检验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表的获得和填写
  本次调查专门设计了网络填报软件。请组织辖区内本系统各食品检验机构登录http://121.52.209.94:100网址,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调查和填表要求见《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5)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见附件6)。检验机构登陆用户名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如果检验机构无法准确获得用户名登陆,请联系省级管理员或总管理员,由其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并注册用户名。有关登陆和填表操作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7),用户名设置所需的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5。
  (二)指定专人负责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1名省级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本系统调查的具体组织,督促指导食品检验机构及时填报,并对其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省级管理员通过登录http://121.52.209.94:100为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用户注册(必要时),并对各检验机构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不能直接网络填报,省级管理员需要帮助其在线填报。省级管理员登陆网络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有关填报、审核的操作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管理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QQ号等信息报至本次调查的总管理员和国家局管理员处。省级管理员及检验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总管理员联系解决。
  (三)联系方式
  1.总管理员:贺巍巍、李业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邮编:100021
  电话:13811512591,13621163609
  传真:010-87776913
  Email:vivid512@sina.com,liyepeng66@sina.com
  QQ群号:50670105(请注明真实姓名或单位名字)。
  2. 国家局管理员:孙建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编:100053
  电话:010-88330730
  传真:010-88330760
  Email:sunjp@sda.gov.cn

  三、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明确负责领导,工作落实到人,保质保量完成调查工作。填写数据要真实准确,避免盲报漏报。国家局将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通报批评。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务必于2011年1月24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将填报的纸质调查表加盖公章后分别寄送至总管理员、国家局管理员和省级管理员处。各省(区、市)务必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网上填报数据的审核。
  附件1-7请从http://121.52.209.94:100网址下载。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填表说明及填表说明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
     3.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4.行政区域代码
     5.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6.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
     7.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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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事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
  第十七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十八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应由本机关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报告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先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批评和建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以书面形式转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质询
  第二十八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最迟应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前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情况的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最多不得再超过十分钟。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加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的全体会议上,除地方性法规议案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其他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将议案交付表决;如果同意该议案,但需要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将该议案交付表决,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和报道。
  第四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当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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