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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0:34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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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2009〕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示范、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绿色(低碳)建筑示范等项目(统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
  二、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协调和配合。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采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成套技术与产品,并根据工程实际满足下列应用要求: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1.采用新型节能墙体、围护结构体系、节能门窗以及在建筑遮阳、屋面和楼梯间等方面使用节能技术与产品;
  2.采用建筑空调、建筑照明系统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采用适合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用能系统使用的先进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项目。
  采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先进技术与产品。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中的至少一项。
  (四)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
   采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绿色(低碳)建筑技术。
  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一)新建、扩建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二)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专篇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具有经济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应用创新点。
  (三)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经市新型墙材办备案。
  (四)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装置。
  五、申报资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节能专篇(含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建筑节能施工方案);
  (三)主要应用技术和产品的相关资料;
  (四)新墙材的相关证明。
  六、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报和初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后15日内,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申请,市建筑节能办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
  (二)立项公布。评审通过的工程,列入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由市建筑节能办予以公布。
  七、项目监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筑节能办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在工程主体结顶和脚手架拆除前,由市建筑节能办会同市质安监总站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工程中相关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情况。
  八、项目验收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九、验收评估资料
  (一)验收评估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三)示范工程节能实施总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节能工程实施总结(含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内容);
  2.建筑节能工程变更情况说明;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报告;
  4.节能效果分析与性能评价及经济效益分析;
  5.第三方建筑节能检测报告。
  十、市建筑节能办对通过验收评估并已完成工程竣工备案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予以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示范工程颁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并在《杭州日报》上公布。
  十一、创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是杭州市建设工程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申报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在市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十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进行施工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二)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示范工程节能验收评估的项目;
  (三)实施后未达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
  十三、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平方米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6元/平方米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各等级示范工程称号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四、本办法由市建筑节能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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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1965年3月31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
愿意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之间和亚洲、非洲各国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共同斗争,并有利于亚洲、非洲和世界的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四条 缔约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任何争端。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达累斯萨拉姆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1965年2月20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瓦希里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
刘少奇 朱利叶斯·克·尼雷尔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5年4月12日批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于1965年10月16日批准。条约自1965年11月9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
  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进一步提高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人均门诊统筹基金达到50元左右。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引导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使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各地要根据疾病谱的变化,依据临床路径、诊疗规范、基本药物制度和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等情况,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优化调整统筹补偿方案,及时调整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通过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整个目录内费用占比的考核等措施,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实际补偿比例之间的差距,减少群众期望值和实际受益的差异。
  三、全面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
  要把增强参合农民对重特大疾病的抗风险能力作为巩固完善制度的重点,在普遍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基础上,通过有效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新农合、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等多种补充保障模式的协同互补作用,建立稳定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
  2012年,要继续巩固推进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障工作,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种(类)大病的保障工作。同时,优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
  新纳入大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应当按照开展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试点工作的做法逐步推进。要结合本辖区的医疗服务能力现状合理选择试点病种定点救治机构,建立起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根据试点病种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原则上,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应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医疗救助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大病的实际补偿比例要达到20%左右。同时,要根据《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的要求,做好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衔接。
  四、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工作
  要创新新农合经办的体制机制,按照管理与经办分开的原则,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经办新农合业务的试点工作,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的规模,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监管相对分离的管理运行机制。卫生部门主要承担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落实相关保障等职责。
  积极探索以地市或省(区、市)为统筹单位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重特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或为参合农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五、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临床路径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新农合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订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情况列入新农合对医院的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代表、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充分发挥新农合的引导作用,建立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联动机制,形成对医疗行为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调控机制,为群众提供适宜、可承受的医疗服务。
  六、完善和改进基金管理工作,适应医改工作大局
  一是做好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编报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1〕248号)要求,做好2012年新农合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工作,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加强预算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二是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要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要求,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规定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三是继续加强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益,将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以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基金风险,避免出现收不抵支。在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要根据医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措施,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以地市或省(区、市)为单位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领域,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四是继续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在继续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新农合基金开展专项审计,鼓励各地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对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通报。
  七、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一卡通”试点工作
  各地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按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等要求,尽快完成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和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在已经基本实现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新农合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即时结报工作。结合居民健康卡的发放,推进新农合“一卡通”工作,逐步实现农民持卡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的目标。加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两项保障制度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快推行农村地区“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医。2012年,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试点,探索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区、市)流动的就医管理、费用核查、审核结报、监督监管的机制。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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