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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0:00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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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南充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南充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对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市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管理情况,并将资产收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在资产配置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对市级行政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负责统筹调剂。

第十一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级行政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本单位资产存量和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市级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与实物相符,并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市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市级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及处置价值在5千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处置资产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产权纠纷调处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调解,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市级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每年年终应对资产进行盘查、统计,上报单位年终决算报告时一并将资产统计报告及文字分析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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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

(1984年2月1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

  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是可行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帮助、指导团委建好后备干部名单。

 

  实现各级团委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是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是为党培养输送优秀青年干部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上述任务,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第三梯队建设的有关精神以及共青团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团委应积极协助党委建立本系统的后备干部名单,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以保证团委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有充足的后备力量。为此,对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后备干部的人数

  省级团委后备干部,是指团省市区委正副书记,全国铁道、民航、中直和国家机关团委正副书记的后备对象。

  后备干部的人数,原则上与现有班子定员相应,即大省六名左右,中省五名左右,小省四名左右。中央单位团委二名左右。全国共一百五十名。

  后备干部的人数要保持常数,因提拔和调整而出现的缺额,应及时补充。

  二、后备干部的条件

  后备干部必须是符合党章和团章规定的干部条件而又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挑选时要注意掌握: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拥护并积极贯彻执行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2.“文化大革命”中表现好,政治上坚定可靠,思想意识健康,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3.热爱青年和青年工作,朝气蓬勃,勤奋好学,有创见,有干劲,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4.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包括经过自学达到大专水平的)。不仅要注意学历,还要看是否有真才实学。

  5.年龄要形成梯形结构,一般为三十岁左右,最大的不超过三十五岁。各省市区要争取有一名二十五岁左右的。

  6.身体健康。

  三、后备干部的选定

  团省市区委、中央单位团委要协助党委挑选后备干部,纳入党委统一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

  挑选后备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所在地区、单位党委和各方面的意见,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经团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省市区(中央单位)党委组织部批准并报团中央备案。

  后备干部名单(附登记表)拟于今年六月前报团中央组织部。省市区党委从其他系统选定的省市区团委后备干部,建议省市区党委将名单和登记表抄送团中央。

  四、后备干部的培养

  对选定的本系统后备干部,要大胆使用,加强培养,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他们在提拔之前获得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对一直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可以建议党委安排到团地市委或团省市区委部门担任领导工作;对于一直在机关工作的,可以安排到基层团委或基层党政部门担任一段领导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获得比较全面的领导工作经验。

  要交给他们一些重要课题,下去调查研究并写出报告,或指派他们负责处理一些重大问题。还要给他们规定必读的书目,要求写出心得、体会或论文。每个后备干部在提拔之前,至少要完成几件这样的任务。

  没有进过中央团校学习的后备干部,应根据其原有文化基础,安排到中央团校培训班或轮训班接受一期专业培训。

  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女干部的培养。

  五、后备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团省市区委、中央单位团委要协助党委每年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材料要报省市区(中央单位)党委组织部并团中央组织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工作实绩以及思想、作风、学习等各方面的表现。考核时,团委主要领导一般要亲自参加,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同后备干部谈话,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同时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帮助他们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要协助党委建立起后备干部考核档案。主要内容有,后备干部登记表、每年的考核材料、政治审查和在“文化大革命”中表现的有关材料、学习成绩、个人起草的文件、报告、发表的文章等。

  后备干部名单不是固定不变的。发现优秀人才,应随时报党委组织部门纳入后备干部名单;经过考核,不宜继续做后备干部的,应及时报请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出去;确实优秀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党委适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后备干部名单由组织掌握,培养意图和使用方向都要注意保密。

  团省市区委应参照上述精神,提出协助党委建立地(市)、县团委和本机关部门后备干部名单的意见。

 


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国务院指示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三定”)的工作,正在由点到面推开。为了把这一工作搞得更好,省委、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规定:
一、稳定山权林权
(1)稳定山权林权,应以现在的权属和经营范围为基础,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权、林权证。少数有争议的,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依据,主要由争议双方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和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稳定。协商无结果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出面调
解。个别实在解决不了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在山场乱开乱种,不准单方面发证。
(2)凡是过去通过协议将集体所有的山场划给国营林场或经当地政府决定将国有山场划给社队经营的,一律予以承认,发给山权林权证。国、社合作造林,其权属和收益分成仍执行原协议。未设场经营的国有山场,由林业部门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登记领证。其中已由社队造林的,山权
归国家,林权归社队。社队集体和个人擅自在国营林场范围内开垦种植,都是错误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处理。集体开垦种植的林、茶、桑等,场队可通过协商调换山场或由林场收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个人在国营林场乱开乱种的,一律由国营林场收回。
(3)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的插花山,可本着有利于集中连片管理,有利于统一规划,发展林业生产,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在进行“三定”工作的同时,由有关双方协商加以调整。
(4)社队林场使用生产队山场造林的,林权归场,山权归原生产队,收益分成办法维持原协议不变,没有协议的要协商确定。
二、落实社员自留山政策
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是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加快发展多种经营的一项重大政策,必须认真落实。
(1)自留山的数量,原则是荒山荒地多的多划,少的少划,没有荒山荒地的地方,可适当划一些灌丛和疏林地。浅山和山外丘陵区凡山场面积不大的,除集体留下必要的牧场和公用山场外,其余可全部划作自留山。丘陵、平原区可以划给适量的荒岗、荒滩、隙地给社员植树造林。自
留山一般每户可划三至五亩,多的十亩,或按生产队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至十五进行划分。少数荒山面积大、社员又有经营能力的,也可以适当多划一些。有的地方过去划给社员的自留山,已经营多年,即使面积大一些也不要变动。国有山林、社队林场山林和社队成片的林山,不准
划作自留山。
(2)划定自留山,应以生产队现有农业户和农业人口为准,已领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可多划一人的自留山,超生子女不给。现役军人按社员同样标准划给自留山。自留山上的现有树木,未成材的折价归户,已成材的点数估积归户管理,付给管理费或收益比例分成。
(3)划给社员的自留山,只能发展林业,可以植树造林,种植果木、油桐、油茶,也可以发展茶叶和蚕桑等生产,但不得种植粮食作物,否则集体有权收回。
(4)社员自留山划定以后,山权归集体,不准买卖、出租和转让,所栽树木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
三、抓紧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1)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进行,不能顾此失彼。
(2)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既要借鉴于农业生产责任制,又要考虑林业本身固有的特点,因山制宜,因林制宜,积极推广专业承包、联产(值)计酬责任制,可以承包到组、到劳,也可以承包到户,不要拘泥于一种形式。具体到一个生产队实行那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一定要尊重群
众的意愿,由群众集体讨论决定。过去已经建立的责任制,只要符合党的政策,符合群众的意愿,而又办得好的,就不要轻易变动,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完善、提高。
(3)大面积林木、大片荒山造林,一般应建立林场或专业队(组)专业承包责任制,也可配备专职护林员,分片(段)承包管护,付给合理报酬。封山育林和小片林木、农田林网和路旁、水旁的林木,一般可以承包到组、到户、到劳,实行联产计酬,收益分成。田间地边的零星树木
,树随地走,由农田承包者统一管护,收益分成或折价归户,以后栽树,谁栽谁有。防护林、母树林、风景林、稀有珍贵树木应确定专人管护,议定合理报酬,制定严格的乡规民约,坚决予以封禁。
(4)荒山造林、迹地更新、四旁绿化(包括育苗),可以由队统一规划,责任到组或到户、到人,包栽、包管、包成林,超奖减赔,国家钱粮补助和间种收入归承包者所有。林木间伐和成林砍伐收益按比例分成,已经荒鞠的经济林、竹林承包到户垦复,收益大部分给群众。木竹生产
实行专业承包,定额计酬。
(5)在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对山区的牧业、渔业和社队企业,也要建立和完善生产责任制。
(6)不论采用那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要把权、责、利很好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坚持山权、林权、采伐权、出售权四权归队,在受益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克服平均主义。责任制一旦确定下来,队与组、户、人要签订严格的经济合同,
保证兑现,长期不变。
四、继续办好社队林场和国营场圃,积极建设好发展林业的基地
(1)社队林场是发展林业的重要基地,一定要继续办好,不得擅自分林、毁林、撤场。社队对林场可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费用、定报酬,由林场包干,联系成果,实行奖赔。有条件的林场也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前少数经济上困难较大的社队林场,国家要从资金和物资
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林场内部要改进劳动计酬办法,实行专业或专项承包到组、到劳,联产计酬或定额计酬,并建立奖惩制度。
(2)国营场圃、场队两级,都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责任制,把经营成果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场圃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前仍不能自给的,可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不变,实行财务包干。场对队(组)实行定、包和奖赔制度,一般可实行
专业承包联系产量或联系经营成果计酬;不适合集体作业的生产项目,也可承包到户、到人。
(3)社队林场和国营场圃,在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时,要广开生产门路,从实际情况出发,发展林副产品加工业、饲养业(如养牛、兔、蜂等),种植花、草、果木,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做到长短结合,以短养长。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农工商或林工商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




198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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