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19:02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我国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呈现出持续发展繁荣的良好态势,收看电视剧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全国省级卫视综合频道在电视剧播出上起到了垂范和表率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卫视综合频道健康发展,并有效推进电视剧产业的科学转型,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电视剧作为当今社会最具影响、最大众化的文艺形式,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和审美品味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着特殊的地位。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级卫视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手段,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卫视综合频道的职责和性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国各级电视播出媒体,是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必须要强化媒体责任,特别是卫视综合频道,要坚持以宣传为中心,坚持新闻立台。不能把卫视综合频道类同于“电视剧频道”和“家庭影院”等性质的频道。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电视剧播出必须首先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在编播电视剧时,必须明确电视剧播出属于宣传管理,不能混同于单纯的商业行为,更不能搞无序的商业竞争。

三、为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的播出,特对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做出如下规定:

(一)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下同)期间,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二)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6集(每集不超过46分钟,以下同);双休日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8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三)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包括重播集数)。

(四)任何一级电视播出媒体,均须严格遵守《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40号令),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批准的长度播出。如有特殊编播需要对剧目长度进行调整,应首先获得电视剧版权方的同意,并征得同时拥有该剧播出权的机构的同意,最后须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的电视剧办事大厅上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认可备案(备案表附后)。

(五)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上报总局批准。

(六)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情况严格监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全国卫视综合频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此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转发所属省级电视台并监督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4〕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了促进中国肉类对俄出口贸易的发展,做好对俄出口肉类过程中的把关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总所刘士珍所长同俄罗斯国家兽医局副局长Shatokin.

uriy. evdokinovich先生会谈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下发给你们。在今后向俄罗斯出口肉类检疫工作中,在完成有关证书的出证后并附上述“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总所动检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牛肉的兽医证书》中英文本。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兽医证书

  出口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部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证机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出口肉地区:四川、河南、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海南、上海、江西

  1.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冷冻分割猪肉、冷冻猪半扇肉、冷冻猪脂肪

  包装编号:

  净重(吨):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地址:

  2.包装种类:纸箱、编织袋、布袋

  3.唛头标志:

  4.贮藏、运输条件:冷冻货柜运输,温度不高于-8℃

  5.目的地:

  途经国家:

  入境口岸:

  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方式:(注明货柜车、汽车号、航班号、船名)

  6.适合(人类)消费的证书

  兹证明:

  肉及肉制品来自屠宰的临床健康的猪,被屠宰的猪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疫病的饲养场和地区:

  过去3年内本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过去12个月内本国境内无猪水泡病、口蹄疫;

  过去12个月内出口肉地区无猪瘟、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脑脊髓炎、猪呼吸和生殖系统综合症;

  过去3年内饲养场无旋毛虫病;

  过去20天内饲养场无猪丹毒;

  肉及肉制品来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该厂符合必要的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长期监督之下;

  肉经检验无旋毛虫;

  兽医卫生检验表明:肉品无口蹄疫和其他传染病的特征变化,没有蠕虫,浆膜完整,淋巴结未被割除;

  肉没有血块、没有脓肿、没有机械性残留物、没有异味(鱼腥味、药味),在贮藏过程中未曾被融化,肉中心温度不能高于-8℃,不含防腐剂,没能被沙门氏菌和其他细菌污染,未经有色物质、电离辐射或紫外线处理;

  供屠宰的猪不准专门注射天然的或合成的雌激素或荷尔蒙、甲状腺制剂和抗生素;

  在屠宰前没有注射过镇静剂;

  证明肉是适合人类食用的;

  肉上须加盖清楚的有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名称、编号的印章;

  包装材料是新的并符合必要的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按出口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准备。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官方兽医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冬季供热储备煤炭(以下简称“冬储煤”)管理,保证冬储煤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保障城区居民冬季供热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储煤,是指由政府选定的承储企业负责储备,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为保障城区居民冬季供热应急需要而储备的煤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冬储煤储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委组织审定承储企业,会同市市政管理局对冬储煤情况实行检测,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冬储煤动态管理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对冬储煤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确定冬储煤的种类和标准,建立供热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供热企业煤炭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冬储煤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冬储煤财政补贴资金,对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严格执行冬储煤储备计划,做好在库(场)冬储煤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冬储煤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章 入储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库、储备基地场,并且具有良好的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

  (三)储存能力在3万吨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九条 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经贸委提出煤炭承储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根据布局合理、节省成本和费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冬储煤储存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冬储煤入储计划。

  第十一条 冬储煤质量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贫瘦煤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kcal燉kg;

  2、全水分≤8%;

  3、挥发分>12%(干基);

  4、灰分≤28%(干基);

  5、含硫量≤1%;

  6、煤炭颗粒大于100mm的不超过1%,小于2mm的不超过20%。

  (二)烟煤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kcal燉kg;

  2、全水分≤8%;

  3、挥发分>25%(干基);

  4、含硫量≤1%;

  5、煤炭颗粒小于3mm的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冬储煤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入储。未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冬储煤所有权归承储企业所有,市财政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后按月拨付。

  第四章 在库(场)管理

  第十四条 冬储煤实行采暖期定期储备制度。原则上每年储备4个月,即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冬储煤在库(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冬储煤实行专仓或专场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冬储煤,不得虚报冬储煤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冬储煤煤堆码库、垛位和专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冬储煤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或者债务清偿。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地区煤炭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等需要动用冬储煤时,市政府作出动用冬储煤计划和使用安排。承储企业按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冬储煤计划及时组织出库,冬储煤入库成本以调用时当月购煤所属矿务局出矿价格加运输成本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煤炭储备预警制度。根据供热企业储煤的可运行天数,将供热用煤储备预警分为两级。

  Ⅱ级预警: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煤源供应中断,且储煤的可运行天数低于(含)10天时,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核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对相关供热企业储煤情况进行日调度。

  Ⅰ级预警: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煤源供应中断,且储煤的可运行天数低于(含)5天时,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核实,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供热企业需要作出动用冬储煤计划和使用安排。

  第二十一条 冬储煤储备期满,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冬储煤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冬储煤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冬储煤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