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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42:05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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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
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安全,“借得起、用得好、还得上”,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区宏观金融环境,推动A级信用市的创新工作,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入手,将风险控制管理贯穿于全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全过程,做好贷款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主体为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用协会)。各操作主体内部均应设置专人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与开发银行合作,推动市、区开发性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定期收集和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建设情况;负责对项目储备库项目进行风险分类;负责开发银行直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负责协调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环办完成开发银行平台统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等工作,并统一向开发银行报送。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平台统贷项目的用款人进行信用意识教育;负责认定市信用协会、市信环办推荐的用款人信用评级结论;负责用款人的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和报告。
  第七条 市信用协会对平台信贷项目用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负责对信用协会会员实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整理工作。

第三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条 市合作办、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用协会应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市、区金融环境建设,通过宏观金融环境的改善和提升,控制市、区整体信用风险。
第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定期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并于每季末次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通报金融机构经营,包括存贷款总量、总体贷款回收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加收率等情况。
第十条 市合作办负责在每年开发性金融合作联系会上书面提出开发性金融信用建设体系的合理化建议,包括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用结构完善、偿债机构建立和完善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信用风险识别

  第十一条 通过对拟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用款人进行信用等级判断,对用款人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对项目开发库项目进行风险判断分类,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用款人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等情况,对项目做出初步判断。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受理市合作办列入项目库的用款人贷款申请,对申贷项目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用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初步判断,提出受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按开发银行规定的评审方法,通过对用款人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指标的评价,提出对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建议,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信用等级判断建议结论作为平台贷款评审报告的附件。
  第十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组织路演委员对贷款评审报告进行路演审议,并汇总路演审议意见。市城投公司根据路演审议意见,对用款人信用评级判断结论进行决策。

第五章 信用风险监控

  第十六条 通过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等方式,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实地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用款人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关注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若出现重大的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融资平台及时向市合作办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并提供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在对用款人进行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的同时,并负责其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向开发银行提供信用管理所需的资料。如政府信用复评所需的财政报表等。
  第二十条 市信用协会每隔12个月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复评结论交市合作办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信用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发布当地企业信用公示并交市合作办备案。企业信用公示主要根据当地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等客观公正地分辨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和失信企业。

第六章 风险报告及报送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报告主要包括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信用风险预警1号所标明的内容或其他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时,市城投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形成《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基本内容但不限于:重大风险事项发生时间、进展情况、产生原因等;重大风险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重大风险事项对开行贷款的影响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现风险预警信号2、3标明的内容时,风险控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风险预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警信号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对贷款风险的可能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均应在知晓风险事件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2、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3、风险预警
  3.1、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3.2、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3.3、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3.4、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附件1 客户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指 标 权重 A B C D E 备注
0 25 50 75 100
一、经营风险评价
企业竞争力 产品市场 10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有国外客户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重点省市 销售网络集中在某一区域 无稳定的销售区域
研发能力和技术先进性 10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拥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无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该指标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非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该指标直接取C档。
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质量 8 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无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但存在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不符合开行标准的事务所审计;或未经审计;或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遵守情况差
信息披露质量 8 主动向债权银行提供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 存在披露信息不配合、不按时的情况 存在故意掩盖企业真实信息的情况
发展稳定性 企业持续经营期限 10 >=8年 >=6年&<8年 >=4年&<6年 >=2年&<4年 <2年 截至时间以评级时点为准
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记录 12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获得荣誉称号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曾经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但目前已纠正并在过去1年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在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若企业未贷款,无相关信用记录,取E档。评级人员应多渠道搜集被评级企业各方面信用记录,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监会风险监控系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信息;其他有关征信系统等获得企业全面的信用记录。


应付帐款履约情况 应付帐款清偿率100%,对供应商的应付帐款一致正常履约,无负面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7&<1或:有负面信息,无诉讼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5&<0.7或有过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0.3或有正在进行中的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过去三年内按期履约的应付帐款额/过去三年内应付帐款总额,新成立企业,无相关应付帐款履约记录,取E档
二、财务风险评价
资产负债率(%) 10 >=30&<40 >=40&<40 >=50&<40 >=60 资产负债率=总负值/总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 10 >12 >=40&<8 >=2.2&<4 <2.2 总资产报酬率=EBIT平均资产总额*100%即(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总资产(万元) 10 >6000 >=4000&<6000 >=3000&<4000 >=2000&<3000 <2000



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至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


附件2
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遵守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
  2、出资人出资到位;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4、资产情况良好、一年内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银行信用良好。

警示企业标志性事件

  1、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到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2、有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
  3、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失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有严重违法行为;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责令停业整顿;
  5、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严重骗贷行为。
附件3.1: 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地方经济政策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严重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人事变动 市、区主要领导变动 主管领导及融资平台领导变动
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支 当地经济发展出现负增长、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下降或收支不平衡 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低于预测 地方经济增长趋势和财政收支总体水平水幅波动
地区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 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预期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自然灾害、事故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生产事故,导致财力减弱或者支出增加 局部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负面影响
信用意愿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不协调、不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部分履约,协调、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协调、配合态度由转差可能,有可能取消对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和有关承诺
处罚及纠纷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危及开行贷款安全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违 约 借款人对开行贷款出现违约或违约可能性较大 借款人对其他经济体现出违约
还款现金流 还贷现金流小于应还贷款本息,承诺的还款现金流事项未能落实 承诺的还款现金流来源未完全落实 还款现金流有可能小于应贷款本息

附件3.2: 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经济政策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所有制性质及
产权关系 发生重大变动(如改制、转让、股权变更),且对贷款有负面影响 发生变动,但对贷款安全影响不大 非实质性变化
人事变动 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高层管理人员对重要事项出现严重分歧
信用等级及资产质量状况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下降,信贷资产质量变成不良贷款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但信用记录基本良好 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降低信用等级及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的可能性
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主要产品市场急剧萎缩或价格大幅下滑;客户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净现金流明显下降或出现负值,客户资产重组导致信用能力下降,逃废银行债务;客户或有负债发生较大变化。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良,可能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违约 客户及其担保人出现违约 客户其担保人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大
处罚及纠纷 受到监管机构、政府部分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主要管理人发生违法行为。
灾害及意外事故 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经营及贷款安全有重要影响 不影响贷款安全的灾害及事故

附件3.3: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附件3.4: 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风险预警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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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容审查、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的思考

马怀德
一、案情

1996年5月28日,湖南湘潭市岳塘区发售社会福利彩票,北京市民李群、李扬、陈利等六人得知后,携带共同筹集的20万元现金来到岳塘区购买彩票。同年5月29日、30日、31日,李群等人先后购得奖品为桑塔纳轿车的中奖彩票四张,奖品为奥拓轿车的彩票两张。李群等人决定将中奖彩票通过湘潭市的朋友唐俊杰代为领取并在当地低价转让。陈利未取得其他五人同意,以个人名义将其中一张奖品为奥拓轿车的彩票赠送给唐,以表酬谢。

5月31日中午,在彩票民售现场,有人举报工作人员出售废票,岳塘分局民警通过举报人找到出售废票的工作人员董明利,董称这些废票是5月30日有三个外地青年人存放在她处的。经董相认,岳塘分局先后抓获了李群等六人,并在未出示刑事侦查手续的情况下,扣押了他们转让轿车所得及购买彩票的余款共计52.54万多元人民币,但未向李群等人出具扣押清单。同时,该发局还扣押了唐俊杰所持的奥拓轿车中奖彩票。

同年6月1日,岳塘分局将李群等六人作为特大诈骗案件嫌疑人立案侦查,6月2日岳塘分局宣布对李群等实施收容审查。李群等人在收审通知书签了字,但收审通知并未送达给李群等人。同年7月25日,岳塘分局对李群等取保候审,随即解除了收审。但以所扣现金为可疑财物、中奖彩票为唐俊杰所有为由,拒不发还其六人共有现金及彩票。

李群等不服岳塘分局对其采取的收容审查、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于1996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判令被告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海淀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7年1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群等人携巨款异地购买彩票,并以低价转让中奖彩票的行为,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也不能证实1996年5月31日出现的废票系李群等人所为。被告对原告李群进行收审,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被告认定李群等人的财物可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实施扣押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扣押行为违法。唐俊杰所持的奥拓汽车中奖彩票系李群等六人共同购买,陈利一人表示赠送给唐,此赠予行为无效,彩票仍系李群等六人所有。

据此,海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款,撤销了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收容审通知书,判令被告岳塘分局返还李群等人的所有财物,赔偿因违法收容审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41.56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岳塘分局不服此一审判决,于1997年7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于1997年11月9日作出(1997)一中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采取收容审查强制措施的对象必须是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且系身份不明或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岳塘分局认为李群等人寄放废彩票,构成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具备被收容审查的条件证据不足,因此该局作出对李群等人进行收容审查的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应予撤销。岳塘分局应赔偿因违法收容审查给李群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李群等人赔礼道歉。岳塘分局上诉提出其收容审查李群等人合法有据,李群等人对该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但原审诉讼费收取有误,本院予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第1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0元由上诉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负担(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0元由上诉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例分析研究
我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的收审措施是否合法

判断某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有"出售废票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连续摸中大奖有诈骗泄密嫌疑"。所以要采取收审措施。这些说法显然值得商榷。

1.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因而丧失了收容审查措施的事实根据。被告当时唯一的根据就是已知李群等人三天之内连续摸中六项大奖。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被告应当清楚,每做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仅凭怀疑、猜测和推断办案,就难免出现冤案、错案。本案被告收审李群等六人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也未找到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摸中大奖有何违法之处,这恰好证明了被告的行为从始至终都缺乏事实根据。
2.买彩票中奖是否构成诈骗嫌疑?

被告认为李群等人连续摸中大奖,有泄密和诈骗嫌疑,所以要采取收审和扣押财物措施。那么,究竟买彩票中大奖是否属诈骗行为呢?众所周知,社会福利彩票是国家对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以募捐的活动,既然是对公众发行的彩票,每个人都有权利购买,更有权中奖后获得奖品。李群等人所得的奖品既非偷来的,更非骗来的,而是花钱买来的,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仅凭这一点就怀疑李群等人有诈骗嫌疑,进而采取非法收审措施,显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被告将法律并未禁止的行为视作诈骗显属不当。

从上述两方面看,原告花钱买彩票中奖的行为,既不是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更不是诈骗行为,而是法律并未禁止甚至提倡的合法行为。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采取收审措施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而是一项违法侵权行为。
(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支坚持认为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判断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时效,首先要弄清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了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告知了诉权诉期,那末原告只有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如果被告未告知诉权诉期,起诉的期限就是一年零三个月,本案被告是否告知诉权诉期就成为本案的焦点。从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被告发给原告家属的收容审查通知看,上面没有任何关于诉权诉期的规定。被告争辩说收审决定书上有原告的签字,所以等于被告已将诉权和诉期告知原告。在原告坚持下,被告向法院提供了有原告签字的"收审决定书",该决定书铅印内容中并无诉权诉期的规定,而在决定书的下端用紫色印油加盖了一行所谓"诉权诉期"的内容,这一行字究竟是收审之前加盖的还是收审后补盖的呢?被告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不是事后加盖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所以被告提出的原告超过起诉时效的主张是完全不成立的。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这一点,仅从被告送给原告家属的通知内容看,也十分清楚地证明被告作出收审决定时,根本没有告知原告诉权和诉期。
(三)被告扣押财物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被告认为,在办理李群等六人利用摸奖券之机泄密作弊骗取大额奖品的诈骗案中,被告是根据案情变化而逐步采取措施的。开始时,在紧急情况下对李群等人人身和物品进行搜查,扣押了部分财物,后来转入刑事侦查,故先期的扣押物品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花钱买彩票,并无违法之处,中奖后低价转让彩票,也无不妥,无论是用来买彩票的钱,还是中奖后所得财物,都属于公民合法财产,被告收审原告后,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随意扣押原告合法财物,显然是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构成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特别是被告羁押原告近60天后才予以释放,拒不退还非法扣押的财物,其违法动机十分明显。所以,被告以刑事侦查为由继续扣押原告合法财产的行为没有任何根据。

综上,原告起诉条件合法充分,被告岳塘分局扣押财产、收容审查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受理此案是正确的。被告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扣押财产、收容审查行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三、几点结论

这起案件可以说是对法治原则的又一次具体诠译,如何正确理解行政法治原则成为每个执法者面临的重要课题。行政法治原则的真正含义是:对行政机关而言,凡是法律未授权的,均不得为之;对于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而言,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均可以为之。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权力范围与界限问题,而是我们立法、执法,乃至司法活动的价值取向问题。如果我们的执法者固守有罪推定的传统信条,以权力者自居任意解释法条,看不到自己的权力界限,那么我们的法治理想能否真正实现就要打上问号了!我认为就具体案件而言,有以下几点需作进一步说明:
1.公安局乱扣财物、滥用收审措施亟待整治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池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各县、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

  第四条 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拆迁裁决范围:

  一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裁决的;

  二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四 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灭失的除外;

  五 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六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有具体的申请和事实依据。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裁决申请书。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九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裁决申请书;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 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资料;

  四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安置房的情况材料,属于期房安置的还应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五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3次以上谈话笔录;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协商的,拆迁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裁决申请书;

  二 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 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需要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 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 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依法作出裁决;

  四 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并公示;

  五 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地产专家估价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估价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六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补充证据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逾期未举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到场裁决,主要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通知形式。采取口头通知形式的,应有证人见证。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作缺席裁决。

  第十八条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 提请裁决的事实;

  三 裁决的内容;

  四 裁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 根据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

  六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印章;

  八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四 未提供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的;

  五 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的。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裁决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 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 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三 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撤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住房安置的、以及期房安置提供了临时过渡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裁决期间发生的拆迁估价、证据保全等费用,由裁决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裁决书一经送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逾期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 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 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 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 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 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三十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三十一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裁决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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