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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0:47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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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9]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二)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市人大代表或代表小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交办的书面建议;

(四)市政协委员以个人、联名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组织提交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交市政府办理的书面提案;

(五)经市政协常委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省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全市政府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在分管市长和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五条 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重点提案由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要亲自过问、严格审核,保证办理质量。

第六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主要单位主办,其他相关单位协办。

第七条 市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召开专门会议,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作出说明,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认真调查研究,抓紧组织落实。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解释清楚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坚持开门办案,加强与提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当年6月底之前完成答复工作;收到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重点提案,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答复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各承办单位办公室或负责办理工作的科室要对答复件的内容、格式、文字等严格把关,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要提前将办理情况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领导审阅。

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协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30日前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相关代表、委员。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答复工作。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由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并将答复函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室。邮寄答复函给代表时,应在邮寄后及时与代表联系,确认代表收到答复函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政协提案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报送至市政协提案委,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组织复查。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应在收到反馈意见30日内完成,并按要求重新做好答复工作。

第十五条 当年承办10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

第十六条 对承办部门承诺解决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中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将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进行跟踪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后,市政府办公室每2个月召开一次办理情况汇报交流会,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形成督查专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要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归档工作要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将承办人大议案和政协重点提案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简单应付、贻误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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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字〔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鉴证。鉴证时须携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凡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99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 “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 “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5号)

 

广东动植物检疫总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所植检处。

  附件: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随集装箱传入、传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农业部《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一、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出境、过境集装箱,箱内货物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的进境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出境集装箱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办事机构,接受申报,实施检疫及处理,办理出证、放行手续。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三、应施检疫的进境、过境集装箱,货主、箱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向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在办理报关手续前报检;其它应检集装箱,应在办理提货(箱)手续前申报;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集装箱,应在装箱前向起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

  应施检疫的集装箱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签发“放行通知单”;进境后需办理转关的,签发“调离通知单”,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处理通知单”。报检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联系落实具体的检疫事宜。

  四、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集装箱,一般在入境口岸随同货物一起实施动植物检疫或作检疫处理。

  箱内货物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的进境集装箱,在入境口岸拆箱提运的或拆箱入库的,在拆箱时检疫;整箱提运的,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作检疫处理后放行。对于输出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书的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可视情况抽检。

  五、进境后须办理转关的应检集装箱,按照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关于“集装箱装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办理。

  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出境的集装箱,由起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货物装箱前检疫,出境时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需在出境口岸拼装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装箱前检疫。

  装载非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应检物出境的集装箱,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检疫要求的,也应实施检疫或检疫处理。

  七、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过境集装箱,在入境口岸实施箱体检疫或防疫性消毒处理,出境时不再检疫。经检疫发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病虫的,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凡属亚欧大陆桥国际联运过境的集装箱的验放,按国家计委等七部一委《关于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来自或途经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境集装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箱体实施防疫性消毒处理。

  九、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集装箱堆场、中转场(库)实施注册登记和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

  十、本规定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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