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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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一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温家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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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人任〔2002〕85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告诫,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有一定过错的国家公务员实施的警示劝诫。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应当给予行政告诫。
第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公务员所在部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上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并填写《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审批表》;
3、任免机关审批后,由人事部门向被告诫人下达《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
必要时,任免机关可以直接对国家公务员作出行政告诫的决定。
行政告诫期限为三个月。
第五条 下达《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时,所在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人应与被告诫人谈话,宣布行政告诫决定,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努力方向。
第六条 被告诫人应在接到《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所犯错误或不良表现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书面检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被告诫人应当在行政告诫期满七日前写出整改情况报告送本部门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其实际表现,提出是否解除行政告诫的意见,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填写《解除行政告诫审批表》,报任免机关审批。经批准解除行政告诫的,应下达《解除行政告诫通知书》。
第八条 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提前解除行政告诫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有抵触情绪,不认真改正错误,或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延长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被告诫人在告诫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被告诫两次以上的,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告诫人在告诫期内不得在行政机关内调动和参与竞争上岗。
提前解除告诫的,不影响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和晋职、晋级。
第十一条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解除行政告诫通知书》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统一印制,不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样式)
同志:
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行政告诫。告诫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任免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行政告诫通知书(样式)
同志:
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对你的行政告诫
任免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交通部
按照国务院部委职责分工,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建设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今年4月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质管理文件,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准备申报材料前,应仔细阅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质管理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正确理解有关条款的含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从建设部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ein.gov.cn),申报时可自行制作申请表。
2、要正确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7条的含义。“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如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若想承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项目法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需同时申报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类资质。
3、在资质申报时,一项公路工程总承包业绩可分别计算到路基、路面、桥梁的业绩中。企业的一项业绩可同时用于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路基、路面、桥梁等专业承包资质。
4、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和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就位。原则上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参加建设部第三批的就位,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参加建设部第四批的就位。
5、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十一、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时,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司公建设字[2000]73号文件资质申报表的业绩填报要求,在“工程类别、技术指标”等栏中将完成的交通工程业绩的工程内容填写详细。
6、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应在同一批申报资质,工程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7、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不得取回,不得补充。
8、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9、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指标,在合同和质量验收报告等材料上反映不明确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10、企业申报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应附近三年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以证明公路工程的结算收入。
11、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含应送专业部门初审的材料)。申请公路工程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12、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等内容分别装订。其中,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按申请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顺序排列。
公路司建设处
200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