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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解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01:34  浏览:9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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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解答

1955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法院晋九如:
本年5月8日的来信收悉。关于你提出的小孩抚养问题,我们意见,应向小孩父母讲清政策和他们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明文规定着:子女合法利益必须受到保护;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责任,所以甲和小孩生母对小孩都有责任教育抚养,这种责任不能够因为哪一方不愿意承担或是以闹感情动意气为手段所能推卸。至于究应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使小孩得到妥善照顾正当教育为原则,由有关三方面(甲、乙、小孩生母)协商解决,法院不宜硬性规定。最好通过上述三方服务机关的组织上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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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数据库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数据库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2〕3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的要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应于2002年10月1日前基本建成并运行。为启动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数据库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项目经理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抓紧落实项目经理上网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上网材料内容

(一)项目经理本人在工地或办公室的5寸工作照一张;

(二)项目经理个人情况简介表(见附件1)。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

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上网材料通过书面形式或从网上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一)书面报送:项目经理个人填写个人情况简介表并提供一张照片,经其所在企业审查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

(二)网上报送:项目经理所在企业负责将本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个人情况简介、照片输入其企业资质申报系统中,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后通过网上报送(具体报送程序见附件2)。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审批的二、三级资质项目经理的有关数据须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3)。各地区、各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请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备案材料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级资质项目经理数据备案可参照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上网材料上报程序报送。

五、项目经理信息资料上网及相关信用档案数据库建立工作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办。具体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吴姗姗、李利;联系电话:010-68394162,68394198)。

附件:1.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个人情况简介表

2.项目经理上网材料报送的有关事宜

3.二级、三级资质项目经理数据备案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40号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2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政府公开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审批其所在地市或者县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超出建设期限3个月不交付使用的;
  (二)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三)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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