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5〕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日
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征信活动,保障征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征信,是指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在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征集和使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信用征信实行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开展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
第五条 长沙市社会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市征信办负责对涉及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证明和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开展信用征信的业务范围、信息处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征信办备案。
市征信办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征信机构有关备案信息。
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市征信办报告。
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机构有关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指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及唯一编号、出生日期、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家庭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商业信息。指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及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等,主要包括个人在贷款、担保、信用卡、保险等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实际履约行为记录。
(三)公共信息。指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信息;
(四)特别记录。指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其他信息。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当事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贷、保险、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从事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四)其他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依法已经公开或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
(二)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性取向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数额等与个人资产有关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及其他组织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及其他组织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而形成的企业实际履约行为的记录,以及企业及其他组织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等记录;
(四)政府记录信息:主要指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掌握并依法公开,且与企业及其他组织相关的信用信息;
(五)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欺诈、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身份识别标志将采集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按照基本情况、优良信用情况、不良信用情况等,及时、准确、分类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追加、减少和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禁止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可以将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加工制作成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
征信机构制作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不得进行推断和臆测。
征信机构制作信用评估,应当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征信机构应当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披露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一)被征信当事人要求提供;
(二)有向被征信当事人提供信贷、赊购、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当事人授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未经被征信当事人书面同意,征信机构不得直接披露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保密但被征信当事人自愿提供的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披露或者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债务拖欠信息、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纪录以及除犯罪记录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
前款所指的禁止披露或者使用的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及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不良记录的范围及具体期限,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就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的使用与用户进行约定,明确不得向用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报告、信用评估或者其中反映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仅作为用户判断被征信当事人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信当事人要求,为其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
(一) 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二) 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来源;
(三) 获取信用报告或者信用评估的用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实行有偿服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征信办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当事人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当事人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
第二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特别是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事务的,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征信当事人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
异议信息被更正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一份信用报告。被征信当事人每年可以无偿获得一份异议信息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征信当事人对其基本信息提出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对其基本信息予以更正。
被征信当事人对其基本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征信当事人仍持有异议的,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当事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征信当事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 用户对披露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被征信当事人;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市征信办备案:
(一)征信机构就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制定的操作规则;
(二)保证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市征信办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二)获得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服务的方式;
(三)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发生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向市征信办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征信办投诉或者举报。
市征信办应当自受理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三十四条 鼓励信用征信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未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信用征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机构因过错侵犯被征信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被征信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征信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湖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第六条 各级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和城建部门要大力配合当地气象台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和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6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附件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
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一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 、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 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
暴雨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
暴雪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抗灾救灾工作。
四
寒潮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 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 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抢险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五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抢险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 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六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七
雷电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 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八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九
霜冻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
十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十一
干旱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十二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要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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