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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7:07  浏览:8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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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各地方可以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具体规定。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对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具体承办。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活动,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五、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要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地把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作为今年国务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着重抓好的三件大事之一。这种新的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这些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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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606号



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34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279-2004 公路交通标志板(代替JT/T 279-1995)

2、JT/T 280-2004 路面标线涂料(代替JT/T 280-1995)

3、JT/T 452.2-2004 公路收费非接触式IC卡技术条件 第2部分:电气特性

4、JT/T 593-2004 公路沿线设施塑料制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5、JT/T 594-2004 公路沿线设施太阳能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6、JT/T 595-2004 锥形交通路标

7、JT/T 596-2004 公路防撞桶

8、JT/T 597-2004 LED车道控制标志

9、JT/T 598-2004 塑料防眩板

10、JT/T 599.1-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1部分:通则

11、JT/T 599.2-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2部分:管箱

12、JT/T 599.3-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3部分:管道

13、JT/T 599.4-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4部分:防眩板

14、JT/T 600.1-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1部分:通则

15、JT/T 600.2-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2部分:热塑性聚乙烯(PE)粉末涂料及涂层

16、JT/T 600.3-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3部分:热塑性聚氯乙烯(PVC)粉末涂料及涂层

17、JT/T 600.4-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4部分:热固性聚酯(Polyester)粉末涂料及涂层

18、JT/T 601-2004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地图板装置

19、JT/T 602-2004 公路收费车道控制机

20、JT/T 603-2004 公路收费非接触式IC卡收发卡机

21、JT/T 604-2004 汽车号牌视频自动识别系统

22、JT/T 605-2004 公路收费车道图像抓拍与数字化规程

23、JT/T 606.1-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1部分:通用规程

24、JT/T 606.2-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2部分:环形线圈车辆检测器

25、JT/T 606.3-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3部分:LED可变信息标志

26、JT/T 607-2004 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标志信息的显示和管理

27、JT/T 608-2004 隧道可编程控制器

28、JT/T 609-2004 公路隧道照明灯具

29、JT/T 610-2004 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30、JT/T 611-2004 公路隧道环境检测设备技术条件

31、JT/T 612-2004 逆反射测量仪

32、JT/T 613-2004 路面车辙自动测定仪

33、JT/T 614-2004 沥青老化烘箱

34、JT/T 615-2004 沥青软化点仪



以上发布的34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我国驰名商标的前生今缘(上)
摘 要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政府陆续意识到自主品牌的缺乏,于是政府积极倡导名牌战略,拥有驰名商标的数量成为考量地方政府政绩的标准,对企业而言申请驰名商标直接就可以获得几级地方政府非常可观的现金奖励,从驰名商标公告可以看到由此引发了驰名商标申请潮。
驰名商标在我国目前显然被符号化了,被当成商标领域最高的“荣誉称号”。商标的驰名度是动态的,驰名商标最终是为了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培育一个驰名商标不容易,而驰名商标更加需要精心的呵护。本文将从我国驰名商标现实情况出发,阐述驰名商标的申请以及维护,希望能为企业申请、维护驰名商标提供指导。

关键词:驰名商标、显著性、商标淡化、反淡化

前生(先天显著性不足)
一、驰名商标定义
我们先来认识什么是驰名商标。本人接到很多申请驰名商标的咨询电话,发现凡是来咨询我的企业对驰名商标都有误解,他们将驰名商标符号化了,把驰名商标当成了一种荣誉称号。这里有必要统一一下认识,驰名商标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普遍有规定,但是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学者的定义是:“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学者和法律定义高度一致,看来这个问题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共识。从学者定义和法律规定来分析,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这个市场并没有严格界定,应该可以分为全国性的市场和地区性的市场,2、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应该是有区别性的,比如化肥、农药这些东西城市市场一般是看不见的,它们的相关公众是广大农村村民。驰名商标应该存在很多种,从驰名的区域来看,有全国性驰名的商标,地方性驰名的商标;从相关公众来分,有对所有消费者都驰名的商标,有对老年人驰名的商标,有对农民驰名的商标,还会有在特殊群体中驰名的商标(比如高尔夫球、登山运动员等)。其实,驰名商标不过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一些知名度的商标,称得上驰名商标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
在我国还存在另一种驰名商标,就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这种驰名商标通常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并予以公告确认,颁发驰名商标证书的驰名商标。在我国目前被称为驰名商标的通常只是这种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全国几百万个注册商标中,只有不到五百个。这应该是对驰名商标的曲解,将驰名商标符号化了,成为一种名誉称号。
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与普通商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拒绝和取消注册,2、禁止使用。法律功能就是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广,可以延伸到不同的类别。
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沿革
我国的以前的驰名商标认定比较混乱,有的由政府主导,充满了行政色彩,有的甚至由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来认定,1991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年9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并于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有关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国内驰名商标。1996年8月14日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开始成批认定民族品牌的驰名商标。此举受到业内人士和国外权利人的质疑,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到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实施以来,这种成批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被废除,代之以国际上通行的个案认定方式,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的保护。
最高法院于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样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作出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到现在为止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也不在少数。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充满了曲折,现在还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条途径,虽然有工商局和法院两家认定机构都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但是工商局的认定仍然充满行政色彩,企业依然把工商局的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最高的荣誉,有些地方政府只认可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前生显著性不足
我国从1991年开始批量认定驰名商标以来,至今已经14年了,通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和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已经有近500件了。我们检索驰名商标榜,至少可以发现我国驰名商标存在这些问题,可以说先天不足。
1、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特征,也就是显著性,是指特定的标识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着固定的联系,并将该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特征。显著性是对商标最基本的要求,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 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性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TRIPS协议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而能够将不同企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这一特征就是商标的显著性。
在驰名商标名录里我们可以看到“青岛”、“景德镇”、“泸州”等以县以上地名作为商标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县以上的行政区域的名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一个是因为这些地名作为公有财产不能被独占,另一方面这些地名显然也缺乏基本的显著性。该条同时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些地名作为商标因为使用时间久了便具有了“第二含义”,即使这些商标因为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显著性是不强的,非常容易被淡化,进而失去显著性。例如在景德镇生产的瓷器很多都打上“景德镇造”,这将使消费者很难区分“景德镇造”和“景德镇”商标的区别,这很容易造成“景德镇”商标的淡化,“景德镇”商标拥有者很难从商标法保护的角度阻止大家使用“景德镇造”。

2、用词单一,造成一个词被多家注册。
在驰名商标榜上,有不少完全相同的商标,例如长城有三座:“长城”(计算机)、“长城”(润滑油)、“长城”葡萄酒,“东风”有三个,分别使用于汽车、柴油机和手扶拖拉机,“凤凰”有两只:“凤凰”(自行车)、“凤凰”(照相机),两个“中华”……,由于商标名称的同一及共存,这些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将无法获得法律给予的“跨类保护”,就享受不到驰名商标应该有的扩大保护,其价值将大打折扣。“长城”商标就是典型的例子,据统计使用“长城”作为商标的最少有六百多个,在驰名商标榜上也有三个之多,而“长城”葡萄酒最受伤害,在“长城”河北昌黎产区,这里加工的叫“长城”的葡萄酒有无数种,各种以“长城”为后缀的葡萄酒遍布全国,“长城”的律师在各地打击侵权,其中一个亿元的索赔案件引起广泛的关注,也引发人们对“长城”商标本身的质疑,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反而认为被告申请的以长城为后缀的商标应该获得注册。
长城、凤凰、中华等这些词汇虽然属于任意性词汇,但是太常用的词,将因为使用的人太多,而使显著性降低,除非进行全类注册,排除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使用,这样注册的成本将很高。
后缘(不注意保护,致使驰名商标被淡化)
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就象一个人发了财,总有人想方设法攀亲戚关系,与其“结缘”,各种“榜名牌”,“搭便车”的情况随之而来。这些行为将导致驰名商标受到严重侵害,甚至被淡化。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行为,以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被冲淡、丑化或退化。
驰名商标在使用中,还存在显著性丧失问题,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完全丧失常常与商标权利人本身的不当行为有关,如权利人对其驰名商标的疏于管理,对驰名商标的不当利用,都可能导致退化,致使驰名商标不复存在。
一、“宽宏大量”,让人傍出了驰名商标
“培罗蒙”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西服,较之“培罗蒙”或“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罗蒙构成对培罗蒙的商标侵权,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驰名商标榜。我以前一直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培罗蒙”这个驰名商标无疑被淡化了许多。这是“培罗蒙”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恶果。
二、管理疏忽,驰名商标成了通用名称
很多人知道JEEP(吉普车)、FREONG(氟里昂)这两个驰名商标在我国退化为越野车、氟制冷剂通用名称的故事。这种故事在我国也有发生,“21金维他”、“竹叶青”等曾产生过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争论。来看一个诉讼案例: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为“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5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因原告自身疏于管理的行为,“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新的产品以及具有高度驰名性的产品,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驰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显著性完全丧失,从而使其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
三、稀里糊涂,自行淡化
商标权人在对其新产品商标的培植中,只注重其驰名度的不断提高,而忽视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最终可能为其商标权带来致命的后果。诸多驰名或著名商标权利人还缺乏对商标显著性丧失的防范意识。然而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司法实务中,均已出现了与驰名商标显著性丧失相关的成例。
在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自贡市乳业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商标的显著性丧失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贡市乳业总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生物活性乳制品的注册商标“双叉”作为商品名称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然而,此案中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商品的首创人,其在该商品的装潢上、说明书中均将该商标作为该商品的名称使用。换言之,原告自身作为了淡化行为。
(下篇将讲述要申请怎样的商标才具有显著性,在使用种如何维护驰名商标的价值)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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