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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12:02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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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 国家经委


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5日,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科协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中、青年骨干。
第三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得到扩展、加深和提高,使其结构趋于合理,水平保持先进,以更好地满足岗位、职务的需要,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他们大学后进修提高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应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六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依靠各方面力量,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七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既是需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重点单位,又是实施这一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有条件的学术团体也应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对校内人员和为社会服务的大学后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学校联系社会、服务社会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
第九条 在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大学后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科研课题、技术改造、新技术应用、新成果推广、新产品开发和管理现代化进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课程设置必须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确定,以世界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
第十二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应当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为主。教学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用开班面授、专题研讨、实地指导、辅导自修、电视、声像和函授等多种形式实施。
第十三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要保证质量,注重效益。各办学单位须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含聘请)业务水平较高的师资;编选相应的教材、教学资料;提供实施各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教学条件。应对办学质量和效益及时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可向学员颁发与学习内容相符的学习证明。学习证明须开列所学课程名称、教学时数和考核成绩。颁发与任职资格有关的证明,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办学单位对各种学习证明的发放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组织评估,尽可能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把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作为提高本单位技术和管理素质的重要途径,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水平作为考核企业事业素质的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81〕6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脱产进修制度。进修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进修期间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应参照原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工农字021号、劳总薪字1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学习人员应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教育、科技、经济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考核制度,把进修、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单位应将参加大学后继续教育人员的情况和学习成绩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办学所需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接受委托办学的单位可向委托单位合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4)教计字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担任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其职务评定、聘任等待遇应与其他教师和管理人员相同;教师担任大学后继续教育课程应计入教学工作量;企业办学单位专职教师的待遇或与学校教师相同或与企业科室技术人员相同。办学单位对兼职教师和其他兼职工作人员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给予合理的报酬。对继续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可在本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86)教计字162号〕及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规定》〔(86)教计字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培训基地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或建立大学后继续教育基地和网点,并重点建设好若干骨干基地,作为掌握社会需求、组织办学、交流信息、开展研究的中心。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建立继续教育中心,或在现有的培训基地内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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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税系统2010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业务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根据财政部细化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自2010年开始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须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开执行。按照上述要求,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软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
  (一)调整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1.上报直接支付申请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别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预算单位在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时,应根据拟使用的预算来源情况,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 “预算来源”选项,选择“当年预算”或“上年结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最左列新增“支付申请编号”栏,由国库集中支付专用软件自动生成,每一条申请对应一个编号,此编号作为直接支付申请查询和追溯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项目”栏下,将“编码”和“名称”分为两列。
  2.由于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有误等原因出现直接支付退单时,预算单位收到银行提供的负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后,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件2)冲减支付错误的额度。预算单位打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由省级国税局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将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总局,不再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纸质文件不再送税务总局。如果为跨年度直接支付申请退单,应冲减相应科目的结余资金支出。
  3.新版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已经寄出,请各省级国税局收到后即下发至有直接支付项目的基层预算单位。
  4.国库集中支付专用软件中的直接支付申请、更正功能及打印模板正在修改,操作流程说明将在软件修改完成后下发。
  (二)财政授权支付管理
  1.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别办理。
  授权支付指令编码由原来的12位调整为13位,即在现有的12位编码之后增加预算来源(1位),1为“当年预算”,2为“上年结余”。
  2.授权支付资金更正退回的业务处理流程不变,跨年度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如果出现退回的情况,应冲减相应科目的结余资金支出。
  3.预算执行细化以后,预算单位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上保持不变,为了便于预算单位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区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可以通过设置辅助账等方式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开反映。
  二、做好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
  201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实施的具体时间、步骤和要求,待财政部明确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布置。
  
  附件: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略)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1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多更名为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挂广州市外商投资局牌子;中共广州市外经贸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共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委员会,赋予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交给市财政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市经委承担的机电产品出口管理职能。

2.原市计委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职能。

3.原市计委承担的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具体政策、管理部分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有关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2.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改为登记备案制。

3.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5.将负责企业综合性出国考察工作交企业集团承担。

6.将组织大型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中介组织承担。

7.将组织大型招商引资活动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中介组织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负责协调我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事务。

2.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的归口管理。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的指标分配和发放;(2)外国台港澳企业在穗常驻代表机构;(3)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4)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及企业解散(包括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提前终止及解散审批,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批准证书的发放和变更);(5)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6)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7)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国(地区)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合同;(8)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9)外资企业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11)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2)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业务;(13)设立各类国外企业(审批和核准上报);(14)外派劳务人员出国;(15)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出口退税稽核;(2)广州市内资企业“中央出口商品贴息”;(3)内资房地产公司向境外销售商品楼宇;(4)受委托发放广州市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5)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6)国货复进口;(7)商务活动进口赠送样品;(8)临时进口货物;(9)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确认和考核;(10)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作证等签发;(11)市属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包括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变更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等);(2)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包括机电产品基金项目);(3)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改革;(4)外经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5)属国家和省外经贸委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技术引进合同、设立分支机构);(6)进出口企业更名及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变更;(7)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8)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9)供港澳及转口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权;(10)核定国家指定进口商品经营权;(10)参加广交会资格;(12)出国办展单位资格;(13)设立各类港澳企业;(14)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15)企业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含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16)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年审;(17)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的年审;(18)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19)参加出口招标商品企业资格;(20)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1)进出口许可证发放;(22)外经贸系统、委机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和赴港澳团组人员。

4.合并的事项:(1)市属内资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内销以及外商投资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和批准证发放〕”;(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合并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境外企业在广州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并到“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和提前终止”;(4)申请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合并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5)国有、集体所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合并到“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6)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合并到“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7)外派劳务培训许可证,合并到“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许可证和劳务外派人员培训许可证年审”;(8)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合并到“加工贸易业务”;(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广告、国际货运代理),合并到“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合并到“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11)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合并到“广州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

5.下放的事项:区、县级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内销、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审核及批准证的发放,下放到区、县级市。

6.取消的事项:(1)逾期外汇核销;(2)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3)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评价;(4)广州对外贸易合作行政事业收费管理;(5)广州市外经贸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解困;(6)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7)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企业工效挂钩申报、清算工作的有关指标(出口收汇);(9)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方案和达标情况;(10)审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12)企业抵押国有资产贷款事项;(13)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许可证;(14)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15)建设项目资金核审;(16)工程建设预备项目前期工作;(1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8)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500万以下建设项目;(19)综合办公楼、招待所等建设管理;(20)企业清产核资中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事项;(21)2000万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23)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生活用品进口的审批;(2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购货代业专用发票的审核;(25)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的审批;(26)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的审核。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我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事务。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编制全市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综合调研,提出外经贸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

(三)负责全市对外贸易工作,依法核报或审核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四)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等有关事项,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五)管理全市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和报送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会同有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的审查。

(六)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境外投资发展、承包工程和劳务技术合作政策及管理办法;核准或核报境外投资办机构、企业、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及其外派人员指标;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

(七)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业务,制订全市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管理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八)统筹指导全市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进出口商品和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制订我市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九)负责全国(境)外的经济事务联络工作;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在穗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和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的核发,受理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有关外经贸的外事业务。

(十)协调、指导区、县级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经贸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经贸行业外销员岗位培训考试、颁证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市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商会、中心、协会的工作。

(十三)赋予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的职能。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事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对外宣传、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信访、综合治理及其它社会性事务;负责机关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机关行政经费管理;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和市外经贸计算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调研和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外经贸有关政策、法规、重大议案的制订;负责协调我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事务,依法指导、协调对外倾销、反补贴的有关事务;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协调处理有关外经贸业务纠纷和违规行为;负责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承办人大、政协有关提案、议案工作,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等部门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写外经贸地方志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全市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协调、督促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外经贸统计、运行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各类外贸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外贸行业的财会业务,负责全市外贸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市外贸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境)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分析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报送工作动态;管理外贸经营分工;依法核报或审核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资格,并负责进出口日常管理;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监管、协调境内各类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协调指导对台贸易;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计划编制和管理,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审核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审核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审核供香港、澳门及转口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权,并协调有关工作;查处纺织品非法转口贸易。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管理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制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分析和反映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

(七)外商投资促进处

拟订全市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促进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协调解决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关问题;编制全市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全市招商引资的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和审核全市各地区、部门对外招商活动计划,并组织协调全市性重要的招商引资活动。

(八)外商投资管理处

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分析外商投资情况,报送工作动态;指导承办单位的对外谈判;指导监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管理;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提前终止和企业解散等有关事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内资房地产公司向境外销售商品楼宇;受委托发放广州市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九)加工贸易处

管理全市加工贸易工作,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检查监督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报送工作动态;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负责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的审查;负责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指导境外市场开发、规范境外企业经营秩序,监督境外企业守法经营;拟订我市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境外投资洽谈会;审核、申报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援外业务,并逐步改为登记制;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人员派出的审核和宏观管理;协调处理对外经济合作有关重要事件。

(十一)技术贸易处

拟订和协调实施全市“科技兴贸”的发展战略,制订并协调实施相关的鼓励政策;负责全市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理技术引进、关键设备进口,协调国际招标有关事务;核发全市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十二)对外经济联络处

负责全市国(境)外的经济事务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外经贸重要的外事活动;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企业的在穗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和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的核发工作;负责办理外经贸系统、局机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核报批;受理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有关外经贸的外事业务。

(十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安全生产、医疗保险、计划生育等工作;制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全市经贸行业外销员岗位培训、考试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考试、颁证等有关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聘;负责干部人事政策法规的检查监督。

(十四)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管理局党委日常党务工作。负责局党委重要文件的起草、党务信息的上报、有关会议的组织和局党委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基层评议机关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党建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室。

(十五)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34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编制4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8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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