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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35:09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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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释字〔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

意见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 私 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 职 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
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
4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 走 私 罪
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84.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
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90.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第174条第2款)
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100.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1条第2款)
10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
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105.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108.逃汇罪(第190条)
109.洗钱罪(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10.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111.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112.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113.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114.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115.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116.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117.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18.偷税罪(第201条)
119.抗税罪(第202条)
120.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21.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1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2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2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25.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12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12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128.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129.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30.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3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3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33.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34.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3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36.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3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138.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39.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40.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41.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42.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14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144.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
14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146.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47.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148.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9.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50.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5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152.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53.强奸罪(第236条第1款)
154.奸淫幼女罪(第236条第2款)
15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
156.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157.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58.绑架罪(第239条)
159.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6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16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162.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63.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164.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65.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166.侮辱罪(第246条)
167.诽谤罪(第246条)
168.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69.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170.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17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7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7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7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175.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7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177.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78.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79.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8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81.重婚罪(第258条)
182.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
183.虐待罪(第260条)
184.遗弃罪(第261条)
185.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86.抢劫罪(第263条)
187.盗窃罪(第264条)
188.诈骗罪(第266条)
189.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
190.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91.侵占罪(第270条)
192.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193.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194.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95.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96.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9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98.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19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200.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20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20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20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
20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
20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206.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
207.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
208.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209.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210.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1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12.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1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
21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
21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16.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
217.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2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
219.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
220.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
221.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22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223.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22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225.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2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
227.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228.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
229.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230.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
231.赌博罪(第303条)
23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33.伪证罪(第305条)
2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235.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
23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
237.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238.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239.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240.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4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
2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4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44.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45.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
246.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
247.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
248.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
249.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5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51.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5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5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5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55.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56.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257.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58.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
25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
260.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
26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62.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6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6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26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26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
26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6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6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70.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71.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272.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27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
27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
275.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76.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
277.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
278.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7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8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28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
28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8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28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285.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286.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条)
287.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288.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
28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4条)
290.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291.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29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9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94.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9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29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297.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29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29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30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30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302.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303.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30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05.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06.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07.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30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309.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310.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1款)
311.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1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
31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314.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
31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
316.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1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
318.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
31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2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
32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
32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
32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款)
32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32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32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
32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32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
32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
33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款)
33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
33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
33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33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33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33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33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38.贪污罪(第382条)
339.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340.受贿罪(第385条)
341.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342.行贿罪(第389条)
343.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344.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345.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34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347.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348.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349.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第九章 渎 职 罪
350.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
351.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
3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
35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35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355.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1款)
35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357.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35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35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36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6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6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6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
36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36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6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36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6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6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7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37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72.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373.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37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375.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37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7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7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37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38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38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8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8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84.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85.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86.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387.投降罪(第423条)
388.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89.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90.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91.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92.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93.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94.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95.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
39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
397.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98.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99.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400.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401.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402.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40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40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405.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06.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407.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408.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409.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410.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41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412.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413.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414.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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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

皖政〔2004〕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纲要》从我省实际出发,提出了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和近5年的实施计划,是指导生态省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上半年,各市、县和省直有 关部门要依据《纲要》,开展并完成编制本地本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并与即将 开始编制的“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要加大生态省建设的宣传力度,为 实施《纲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省建设。要研究制定生态省 建设相关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生态项目建设,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2004年是我省生态省建设开始实施之年,开好头、起好步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 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启动和加快推进生态 省建设。

附:安徽生态省建设指标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 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
坚持用近20年的时间建成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态省区,是我省新世纪初作出的重大 战略决策,是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 的宏伟工程 。生态省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生态经济学 原理, 以及循环经济理念、系统工程方法,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环境质量改善为前提,以经 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充分发挥区域生态与资源的优势,统筹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社 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实现全省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为保证生态省建设的有序进行,省政府决定编制《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 称《纲要》)。本《纲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安徽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提出了 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近五年的实施计划,是指导生态 省建设的重要文件,是地区、行业和部门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的依据。随着生态省 建设的不断推进,省政府将根据情况变化对本《纲要》进行适时调整、补充和完善。

一、生态省建设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一)生态省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建设生态省是贯彻《中国21世纪议程》,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随着全 球性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实施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的共同目标 。建设生态省,是我省主动融入国际潮流,加快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消费观念转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为后代人发展提供良好基础的根本之举。
2.建设生态省是发挥资源优势、构筑发展新平台、树立发展新形象的最佳选择。我省出口 产品构成以机电产品、矿产品、服装纺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主,是受绿色贸易壁垒制约 的重点领域。建设生态省,是主动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结构和产 品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施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重大战略举措。
3.建设生态省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强大动力。我省正 处在工 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快速增长与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 出。建设生态省,发展生态经济,可以从根本上整合和重新配置环境资源,优化产业布局, 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和经济质量,从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完全符合走新型工业化 的要求。
4.建设生态省是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 省,是促进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与现代化进程协调发展,促进山川更秀美、人民更幸福的凝聚 民心、造福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
(二) 生态省建设的有利条件和艰巨性
1.生态省建设的有利条件。我省东临长江三角洲,西接中原腹地,是华北与华南的过渡带 ,有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生态条件。我省气候适宜、降雨充沛,地形多样、土壤肥沃,生态 系统多样,是南北物种汇集地和重要的基因库,环境质量和物种的多样性保持良好。可更新 资源恢复能力较强,森林覆盖率达到 27.95%。 我省生态环境对长江三角 洲地区的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长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生态省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生态 环境建设高度重视,基本实现“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奋斗目标;实施了淮河、 巢湖流域污染治理,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等一大批重点工程;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受到保护;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 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已开始启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增长模式正在由粗放型向集 约型转变,经济结构逐步优化,综合实力不断增强。2002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569亿, 财政收入346.7亿,为建设生态省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基础。
2.现实差距和建设的艰巨性。生态省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且呈不断下降趋势;矿产资源、水资源的人均拥有量低;资源型经济总量的扩大与生态环境 承载力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未来气候变化将对农业、水资源、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环 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仍较严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现象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投入不足,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型经济比重过大;综 合经济实力不强,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不高。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
安徽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观,以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题,以推进工业化、城镇 化和农业现代化为核心,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 根本出发点,以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为主要内容,以科技创新、体 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全面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生态省建设的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和谐发展。 始终坚持加快发展与尊重规律相一致,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把生态省建设建立在加快发展与尊重规律的基础之上。
2.科教支撑,不断创新。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和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 作用,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大力发展各类教育,提高建设生态省的科技含量,促进可持续发 展战略与科教兴皖战略的紧密结合。
3.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积极性。加大投入,强 化监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发挥政府指导、引导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 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省建设的积极性。
4.积极参与,广泛合作。加强对国外、省外的开放与相互合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地 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利用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在更大空间范围内推进生态省建 设。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现状,量力而行,先易后难,选择条件成熟的领域和区域重点突破。在此基础上,整体推进生态省建设。
(三)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建设步骤
1.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
经过近全省人民近20年的努力,全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显著成效,资源合理利用率显著 提高,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实力和生态文化底蕴显著增强,基 本形成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使我省成为人民生活富裕、生态 环境良好、人居环境优美舒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社会文明进步 的可持续发展省份。
2.生态省建设的基本步骤
(1)起步阶段(2003年—2007年)
生态省建设全面启动。建立健全生态经济的服务网络和科技支撑体系;形成若干优势明显的 生态产业,推出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绿色产品;树立生态强省的理念,培育生态文化,提高 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控制淮河、巢 湖、江淮分水岭等生态脆弱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问题,一批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要得到恢 复和重建;初步建立覆盖全省生态环境综合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生态安全预警机 制;建立完善政策法规,形成生态省建设良性决策机制,为全面开展生态省建设奠定良好的 基础。
(2) 全面建设阶段(2008年—2015年)
生态省建设走上健康轨道。树立以绿色资源、生态产业群、生态城镇群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安 徽品牌,经济、社会、资源、人口、环境进一步均衡发展;基本建成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体 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体系,自然和谐、舒适优美的城乡生态环境体系,文明健康的生态文 化体系,保障有力的决策、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等生态建设体系框架;建成一批重大生态经 济建设工程,并逐步产生较好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社会福利和公益设施进一步完善。
(3) 提高完善阶段(2016年—2020年)
到2020年基本实现生态省建设三大类24项目标,全省有80%以上地级市达到生态市建设指标 ,3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全面形成以生态经济发达为标志、高新技术为支 撑的生态强省形象,生态省五大体系建设趋于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处于全国前列,全省生态 文化氛围全面形成,公众生态环境意识较强,政府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基本建立。 全省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

三、生态省建设的区域布局和功能分区
(一)淮北与沿淮平原生态区
本区位于我省北部地区,黄淮海平原南部,主要包括阜阳、亳州、淮北、淮南、蚌埠、宿州 等市,占全省国土面积28%。除部分地区有小面积丘陵分布外,地形平坦,自西北向东南缓 慢倾斜,属冲击平原,光热水等自然条件较好。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人口密度大,土地承载力低;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沿淮 多数湖泊洼地消失,洪水调蓄功能较低,洪涝旱灾交替发生,地下水严重超采,矿产资源强 度开发区大面积地表塌陷,属于全省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地区。
生态建设与保护重点: 治理淮河流域水污染,全面整治淮河及其支流,建立沿淮调 蓄洪生态功能区;综合治理旱、涝、盐、碱,防止土壤退化;建立低耗、优质、高产农田生 态系统;建设淮河生态防护林、平原农田林网。实施两淮煤矿塌陷区生态复垦工程。
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坚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考虑水资源短缺这一重 要限制因素;积极推广中水回用技术,加强对污水的处理及回用,建立节水型产业体系。鼓 励发展种植业和黄牛养殖等优势畜牧业,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创汇农业,加快发展农副产品 为主的深加工业。限制化学制浆、制革、印染等污染严重产业以及高耗水型产业发展。
(二)江淮丘陵岗地生态区
本区位于大别山以东、江淮之间,主要包括合肥、巢湖、滁州等市,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5% 。 地貌类型以低山、丘陵、岗地、湖滨和沿河平原为主,水热等自然条件比较优越, 分水岭干旱缺水问题突出。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江淮分水岭水土流失严重,巢湖流域水污染问题突出,常有夏季旱涝、春季低温阴雨和秋季低温冷害等自然灾害发生。
生态建设与保护重点: 实施水土保持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从根本上解决江淮分水岭地区易旱问题;治理巢湖污染,重点建设巢湖重要水域功能区。
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合理高效利用各种资源,发展高技术加工制造业、 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合肥、巢湖经济融合,构建合肥经济圈,使之成为区域经济中 心和我省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推动合肥向巢湖方向发展,“引湖入城”,把合肥建成 现代化的滨湖生态城市,打造“大合肥”,带动卫星城市和卫星镇经济社会发展。
(三)皖西山地生态区
该区位于大别山东段,是大别山的主体部分,主要由低山与中山组成,包括六安和安庆市的 一部分,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地处北亚热带,水热条件优越,地貌类型复杂,垂直分异 明显。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暴雨较多、山洪暴发、水土流失问题严重。佛子岭、磨子潭、 梅山、响洪甸、龙河口五大水库库区人口压力大,超出土地承载能力,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 干扰破坏大。
生态建设与保护重点: 实施封山育林,建设生态防护林;开展小流域治理,控制水 土流失;建设金寨、霍山、岳西三县为核心的皖西水源涵养功能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发展养殖业和绿色、有机农产 品,推进农副产品深加工;实施以林茶为主,多种经营的大农业发展战略;通过生态扶贫和 人口的合理规划布局,实施山区生态移民,减轻大别山北坡库区人口生态压力。
(四)沿江平原生态区
本区位于长江安徽段两侧,主要包括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巢湖和安庆市部分地区。 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5%。区内地势低平,地貌类型以岗地、冲积平原和湖泊湿地为主, 水热条件优越。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降雨变率较大,水涝、干旱交替发生;湖泊湿地萎缩;矿山开采、加工中造成的地表塌陷、水土流失和酸雨污染等生态破坏现象比较严重。
生态建设与保护重点: 加强湿地和长江珍稀水生动物的保护,建设长江生态防护林 ;开展矿区废弃土地复垦;建设农牧、农水结合型循环农业经济系统;加快长江流域酸雨治 理。
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建设以长江沿岸各城市为轴线的集约型经济走廊, 围绕中心城市整合发展城镇密集区;发挥沿江优势,增强沿江地区的综合实力和集聚辐射功 能,将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承接长三角、辐射南北的全省新的发展动力源和经济增长极。充 分利用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资源和水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 加工制造业。
(五)皖南山地丘陵生态区
本区属于亚热带湿润地区,包括黄山、宣城等市,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东北部为长江支 流冲积平原、岗地与湖泊洼地及外围低山丘陵 ,中部与南部为九华山、黄山和天目山 形成的皖南山区,间有一系列断陷盆地分布,黄山莲花峰为安徽第一高峰;南部山区为新安 江水库水源区。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多暴雨,易发生洪涝、干旱和低温冻害。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和松材线虫危害较为严重。
生态建设与保护重点: 实施封山育林,治理水土流失,建设水源涵养林 ;保护森林和旅游资源; 建立祁门、休宁、歙县、绩溪为核心的皖南水源涵养功能区 ;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生物物种保护。
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进生态旅游经济。保护世 界遗产,将黄山市建设成为著名的生态旅游城市,“两山一湖”建设成为国际旅游休闲中心 和会议中心。改善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和有机食品,建设一批林、茶、果生产基地。限 制有污染工业的发展。

四、生态省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
1. 以生态经济理论指导经济结构调整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降低资源型经济在全省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有重 点地改造一批骨干工程,发展一批高新技术工程。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工业生产 模式向低能耗、低污染、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方向转变,提高工业整 体素质。重点抓好煤炭、冶金、建材、石化、电力、化工、家电、食品加工、汽车及机械装 备等传统产业的污染治理与技术升级改造工作。全面推进节水、节油、节电、节煤、降噪、 低电磁污染、使用洁净燃料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充分延伸产业链条,实现资源的多次加 工增值。
发挥我省农业资源比较优势,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调整。调整种植业、养殖业内部结构 ,建设发展一批绿色、有机食品和特种水产畜禽养殖生产基地。以优质、高产、高效、安全 农业为发展方向,加快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转变。在淮北平原,积极 发展节水农业,提高灌溉效率,重视农田防护,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主产 区。在皖中丘陵,实行粮经作物种植与畜禽水产养殖相结合。在沿淮和沿江低洼平原,以稻 棉、蔬菜等粮经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为基础,保持种植业平衡发展,促进养殖业快速发展。 在皖西和皖南山地,重视发展以名特稀优农产品为主体,与林业协调发展的山区立体生态农 业。
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倡导将生态观念和生态文化融入旅游产品开发的各个环节,用生态概 念包装旅游资源,用生态文化观念塑造人文景观。加强对全省各类旅游资源的整合, 开发“两山一湖”、皖西南天柱山、皖西大别山、皖东琅琊山、皖中环巢湖、皖北生态文化 等旅游区,使生态旅游产业成为全省新的支柱产业。
2.以循环经济理念培育生态产业
积极探索“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追求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最少化。
建设循环型企业。以冶金、煤炭、电力、食品加工、建材、化工、白酒和啤酒行业的大企业 为重点,科学协调、联接企业内不同生产部门的生产经营布局和工艺流程,促进生产工艺横 向耦合,促使产业链延伸与根治污染“双赢”。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创建一批废水“ 零排放企业”。通过能源、水等资源的梯级利用、物料和废物循环利用的方法,对产品从设 计、制造、销售实施全方位控制,形成工业生态链网。
建设生态工业园区。运用工业生态学和循环经济理论,选择一批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分析园 区内各企业能源、水和原料现状,以及物流、能流的链接关系,科学规划园区内企业布局, 通过引进关键链接项目, 整合、协调园区内企业能源、水、原料的配备关系,提高园 区内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力。鼓励新建 一批融生态产业链设计、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为一体的生态工业园区。
培育区域循环型社会。建立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废弃物和城市中水回用系统,提高社会再生 资源利用率。在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的综 合利用。通过资源再生和循环利用,支持城市生产环保型农用生产资料,培育城乡产业间物 质、能量良性循环。
3.按照清洁生产要求改造生产环境
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促使资源依赖型的老企业把技术改造与污 染防治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变污 染末端治理为生产全过程控制,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重点抓好化工、冶金、轻工、 纺织、建材等行业,制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推行ISO14000环境管 理体系标准。实现电力行业粉煤灰、酿造行业污染物回收,煤炭行业煤矸石循环利用。
推进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发展新能源、再生能源和水煤浆等清洁煤技术,开 发天然气、煤层气、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加快推进西气东输天然气工程建设,优化能源 结构,提高能源效率,提升能源工业的市场竞争力。
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优质、无 公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健全农产品生产的生态环境监测与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农业 生产基地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监测与管理体制。建立农产品生产、绿色加工认证体系,制 订评价指标体系。
(二)建立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体系
1.培育与保护森林资源
培育建设森林生态系统。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优化林种结构,营造培育混交林,逐步 改造和缩小纯林,发展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和复层林,增加森林生物产量,充分发展森林的 多种功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建立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重 点建设长江防护林、淮河防护林。至2020年,实施退耕还林66万公顷,封山育林28万公顷, 全省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亿立方米。
推广速生丰产林和兼有生态功能的阔叶林种。 重视发展林产工业,推动林业产业化进程。至2020年,建立商品用材林基地250万公顷,经济林基地200万公顷。
加快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建设。以市、镇、村为点,以道路、河渠、堤岸、农田网格为线,以 皖南山地、皖西山地、巢湖流域、江淮分水岭为面,以生态公益林、标志性景观林为片,在 全省范围内营造点、线、面、片相结合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网络体 系。至2020年,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5%;全省道路、河流绿化率达到95%以上,农田林网覆 盖面积达到300万公顷,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240万公顷。
2.合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
统筹兼顾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实施水功能区划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 衡。发展节水农业和节水工业,做好污水处理回用,提高用水效率。注重农业结构调整,优 先发展节水作物,淮北北部黄泛区以低压管灌为主,沿淮及支流河灌区注意修建防渗渠道。 江淮丘陵岗地拦截径流、兴塘蓄水,积极推行水稻节水增产灌溉制度。
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生态安全评估。尽可能做到充分利用自然水系的调控功能,减轻 对生态干扰,保证生态蓄水,保持河道疏通、净化。加快实施退田还湖、恢复湿地、移民建 镇工程,保证生态用水,加强功能调度,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旱,化水害为水利,尽量抵消和 化解水灾对经济持续发展的负面作用。
合理调配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科学制定水资源供求计划,做好蓄水、引水、调水工作, 正确处理防洪与抗旱、开源与节流、上游与下游、城市与农村的用水矛盾,管好用好水资源 。
3.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注意优化用地结构,合理使用 土地,尽量减少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调整、撤并、移民方式,促进村以下的农 村居民点向中心村相对集中。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控制基本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工程 方案减少占用土地。
加强耕地保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 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用地保护,禁止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
增强农业用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实施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综合防治,保护农林病虫害的天敌,减少化学药品施用量,促进土壤肥力再生,减轻种植业对资金投入的依赖。
4.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从严审批矿产开采权,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划定矿产资源可采 区和限采区 、禁采区,禁止在地质灾害重发区和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限期关闭不符 合开采条件的矿山。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对已 规划开采的小矿山进行联合经营,实行矿山经营规模化。
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 矿产资源的回收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适度进口生产必须的省外境外矿产,提高矿产 资源保障程度。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对已造成生态破坏和发生严重地质灾害的 矿山限期整治和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5.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加强气候资源的监测、评估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气候生态动态监测系统,分析评估生态环 境的承载能力。合理调整农业气候区划,改善种植结构,促进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的建设和 发展。
(三)建立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体系
1.稳定低生育水平,减少资源环境的承载压力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积极采用利益导向机制来控制人口,强化对计划外生育人口社会抚养费 的征收,逐步促使计划生育由行政推动模式向利益调节型转变。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 建设。至2020年,全省总人口不突破7100万。
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提高 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技能和能力。发展有自身特色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型企业,大力发 展非农产业,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劳务输出,加强对劳动力的职业 技术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维护劳动者权益。
2. 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水污染。实施重点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重 视长江水系和新安江水系的污染防治。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护好饮用水源。到2020年 ,所有水体达到地表水II类标准,大、中、小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80%、60%。
治理大气污染。严格控制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烟尘、粉尘、扬尘污染,不断改善城市 大气质量。 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逐步推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制定城 市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实行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到2020年,所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 二级以上标准。 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清除“白色污染”,积极推进固体 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建设城市危险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工程。到2020年,城 市垃圾处理率达到90%以上。
防止辐射及其它污染。加强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管,防止放射性污染和电磁污染。扩大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促进畜禽粪便资源化,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限制氮、磷严重超标地区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3. 创建生态城镇,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推进城镇化,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结合人口、产业布局和资源环境条件,优化城市布局, 着力塑造各具特色的生态城市。强化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增强中心城市的集 聚效应和辐射功能。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大中城市要确保一定 比例的公用绿地和生态用地,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 坪的建设与保护。至2020年,城镇化水平达到50%以上。
着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治理畜禽粪便污染,抓好村庄居住环境“脏、乱、差”治理,积极 开展秸秆气化、固化等综合利用,杜绝秸秆焚烧,促进农村绿化等公益设施建设,保护和修 缮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农居建筑要充分体现地方建筑特色与风格,着力追求建筑 风格与自然风貌和谐一体。
(四)建立稳定可靠的保障支持体系
1.建立生态安全保障架构
继续构建洪涝干旱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水利骨干工程和防洪保安气象、水文保障工程,基本 解决淮河流域及江淮分水岭地区的干旱问题。健全城市防洪工程,保证大中城市、重点工矿 区、交通干线等安全。重视大中城市水源地建设和水源地保护,建立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 区。
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恢复工程。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土地征用和项目建设中严格实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地质灾害防治内容要与在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控制 皖北缺水地区城市采用地下水,防止地下漏斗引起城市建成区地面沉降。
加强生物安全。保护沿江、沿淮湖泊湿地、皖南山区和皖西大别山区、丘陵平原地区的生物 多样性。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对引入外来物种和转基因动植物种源进行生物安全影响评估。 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比例达到6%以上。
2.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注重生态技术的基础研究。开发一批对生态保护、生态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加强循 环经济、清洁生产、湖泊富营养化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修复等重大关键技术 的创新研究与科技攻关。支持现有的与生态省建设相关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和研究中 心开展生态科技原创技术研究和各类生态经济模式设计的研究与开发,逐步建立一批在生态 农业、清洁能源、中药产业化、环保技术等生态经济和环境保护领域具有权威性的研发中心 。
推进生态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生态科技示范。引进国内外适用的生态技术,推进生态科 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推进清洁工艺、环保设备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生态农产品加工 、绿色环保型农用生产资料的产业化。加快发展各种类型的生态产业技术中介机构,鼓励企 业与大学科研单位创办生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态经济促进中心。
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标准体系、认证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全省各行业以及生态功能区 、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生态住宅等绿色标准体系,明确生态省建设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建 立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监测、服务和科技示范体系,消费性工业产品的绿色认证体系,建 立健全生态社区、生态城镇、生态旅游区的评价标准体系、检查监督体系和认证机构体系。
3.健全管理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决策与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 期规划、产业政策、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规划,作出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时,要充 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省建设各项规范标准。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整合环保、气象、水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业监测网 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对全省生态环境、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农林病虫害等生态安全 因子跟踪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重视培养人才,增强发展后劲。加快培养一大批熟悉生态经济和环境保护的科技人才。完善 科技人员分配制度,加大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注重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 ,为生态经济发展培养大量的中初级实用技术人才。
(五)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态文化体系
1.培育生态文明观。
加强生态文明的研究、宣传与教育。积极开展生态哲学、生态伦理、生态文化、生态经济方 面的理论研究;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增强人们的生态观念;开展形式 多样的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和生态文化工程建设,培养符合生态文明的生活习惯;培养和提升 公众的生态文明素质,树立科学、文明生态观念的任务。
倡导绿色文化。加强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充分挖掘和保护老庄文化、徽文化等历史人文 遗产。兴办绿色学校,开办大中小学生的生态夏令营。开展青年环保志愿者行动和绿色家园 创建活动,使善待生命、善待自然的生态伦理观和生态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2.倡导绿色生产观。
引导企业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实现企业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试点推行企业绿色 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企业绿色管理考核制度,使之与企业总体经营管理目标 有机融合。加大绿色管理的学习培训、设立分级绿色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专职职能部门等多 种组织设计与再设计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绿色管理组织,造就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备绿色 生产经营管理技能的领导者和企业家,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绿色生产。
3.弘扬绿色消费观。
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方式,引导消费观念的转变,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在食品 消费上,提倡食用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不食用野生动物;在建筑材料上,注重使用绿色建 筑材料;在生活日用品方面,鼓励购买通过生态标准认证的商品;通过调整消费结构,扩大 绿色产品有效需求,引导人们改变消费习惯。倡导创立生态环保型生活环境,鼓励有利于身 体和身心的健康消费 ;鼓励进行教育科研、文艺探讨、体育欣赏等知识型消费;鼓励 有利于降低纸币消费污染的信用型消费。

五、生态省建设优先发展重大项目
(一)生态工业工程
主要是建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重点生态工业园区项目、重要绿色工业产品开发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生态农业工程
主要是建设有利于发展生态农业的基础设施项目、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开发项目、生态农业和精准农业示范区项目、农药和化肥减量及配方使用技术推广项目等。
(三)生态林业工程
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公益林项目、封山育林项目、退耕还林项目、平原绿化项目、绿 色长廊项目等森林生态网络项目,速生经济林和生态防护林项目、林产品开发项目、林业灾 害防治项目等。
(四)生态旅游工程
利用生态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重点建设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的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项目等。
(五)生态水系工程
重点建设防洪排涝、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保安项目,建设防旱抗旱、调节气候、调 节水源的大中型水库等设施,建设保证城市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的清洁水源工程,继续建设 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湿地自然保护区项目、节水项目、气象预测和气象控制项目 等。
(六)清洁能源工程
深度勘查煤炭、石油、煤层气资源,建设核电站等清洁能源项目,实施传统能源技术改造、 锅炉等设备改造项目,开发利用为农村和城镇居民生活服务的沼气、太阳能等生物能源,建 设重大能源节约项目等。
(七)环境治理工程
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理、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矿山生态环境 重建与综合治理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
(八)生态家园工程
主要建设生态城镇和生态社区项目、重要城市园林项目、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项目,建设生态村庄项目、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项目、生态移民项目。
(九)生态文化工程
重点建设生态教育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等设施,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建设生态文明宣传设施项目,创建绿色学校。
(十)能力保障工程
重点建设重大科技攻关及示范项目、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地质、气象、病虫害等灾害预警预测系统,资源可持续利用系统,生态示范区项目等。
以上十大工程约为70个大类项目,静态总投资约近2800亿元,到2020年基本建成。

六、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省政府成立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生态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生态省建设领导 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就生态省建设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 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整体推进生态省建设。
建设生态省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纲要》的精神 ,制定生态市的建设规划、生态县的实施计划;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行业规划。 逐级分解落实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实行定期考核。进一步改进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既要考 核经济发展方面指标,也要考核社会发展方面指标,特别是要加强对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和保 护生态等方面情况的考核。
(二)健立健全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加强生态省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一些新的法规和规章,重点 制定生态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加快修改完善现有规定,不断完善、配套生态省建设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形成一套 完整的、具有安徽特色的生态省建设法规体系。各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把 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注意发挥新闻单位 、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 ,开展生态省建设执法检查,对违反生态省建设法规的责任人进行质询,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查处。
(三)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调节
完善生态产业政策。制定生态经济建设产业指导意见,定期修改和发布优先发展的产业、产 品、技术与工艺目录和生态产品标准。培育生态产品品牌,鼓励和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型项目,鼓励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新型能源、新型建筑材料、新型环保材料等产业, 在投资、融资和其它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损害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 态补偿费。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措施,继续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放手发展非 公有制林业,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有利于引导各类利益主体参与可持续发展的价格调节机制,引导 各类要素资源按市场规则进行配置。通过价格调节,引导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法人强 化节约资源 ,严格保护城乡生态环境,真正发挥价格机制在资源的市场供求和可持 续利用等方面的调节功能。
(四)改革投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生态省建设资金纳入本级年度 财政预算,保证逐年有所增长。对于生态保护和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 多样性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监督能力建设等社会公益型项目,要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实施 多元化投资。重大的生态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设立生态省建设引导资金。各级财政加大对生态省建设的支持,采取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和 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等手段 ,发挥示范和牵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扶持生态省 重点建设项目,并使社会资本对生态建设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推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 目的社会化运作。
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支持生态省建设重大项目进行 设备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允许经营生态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林地 、矿山使用权等作抵押进行贷款。实施财政贴息贷款、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减免税收和土 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调动全社会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在国际国内 资本市场上为生态省建设项目融资。
(五)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宏观调控
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通过完善法规、制定规划、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搜集和提 供信息、典型示范、搞好服务等,为生态省建设和生态经济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尽快完成从审批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各 级领导要不断增强生态意识,把生态强省、强市、强县理念融于决策和管理之中。
创新工作机制。改变单纯靠行政命令、靠政府推动的工作方式,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市场规 律和群众意愿,把生态省建设与发展生态高效产业、富民小康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群众 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参与生态省建设。生态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杜绝简单化、一 刀切、强迫命令和瞎指挥。
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一切不利于生态省建设的观念,改革一切不利于生态 省建设的体制。淡化行政区划界限,强化区域经济联系,加强合作,联动开发。省直机关要 加强整体意识,克服部门分割现象,整体谋划、整体投入、整体实施、整体推动。
(六)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建立战略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继续坚持“三同时”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影响 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由现行的建设项目评价提升到战略决策评价,从决策和源头上控 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重大的区域开发和建设规划、资源开发和基 础设施建设方案等,决策或起草过程中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和对策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 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实施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和不利影响,必须有相应的减轻对策和 修复治理措施。
建立生态省建设咨询制度。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损益和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认真论证预审,为决策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加强生态省建设政策研究。针对生态省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七)加强合作交流,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推广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努力扩大利用外资 规模。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省建设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采取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面向国际 组织、国外大企业、大财团和省外客商,推介一批经过科学论证、精心编制、有较好市场前 景和回报效益的生态省建设项目。积极利用世行、亚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以及 外国政府的赠款和长期低息、无息贷款,优先安排生态省建设项目。
加强国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兄弟省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其他省份 的生态省建设宝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探索一条适合安徽省情的生态省建设之路。按照区 域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探索一切可能的合作方式,主动融入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实现资源 共享,优势互补。
(八)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在全社会基本国情、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 众的生态理念、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教育、劳动部门要重视生态知识、生态经济技能 教育的培训,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生态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 和岗位培训,让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人心,把发展生态经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变成全体公 民的自觉行动。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省建设。积极发动、组织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省建设工作,形成、做好 生态省建设的广泛群众基础,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 ,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公布生态省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 权。大力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的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社会团体作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生态省建设。

七、生态省建设起步阶段工作重点
(一)实现生态省建设阶段性目标
本届省政府任期的五年(2003年—2007年)是生态省建设的关键时期和起步阶段。经过五年 的努力,要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确保实现生态省建设起步阶段目标,初步建立生态省建设 的基本框架和支撑体系。
1.经济保持较快发展。2003年—2007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5%左右,到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20亿元,人均达到1000美元以上;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2700元左右,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800元左右;工业化率达到40%左右,城镇化率达 到37%左右;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7%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 0认证的比率达到5%。
2.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0%,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重达到10%,水 土流失率在9%以下;二氧化硫排放强度7.5千克/ 万元,COD排放强度8千 克/ 万元,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有 较大改善,长江干流水质保持三类标准,淮河干流基本达到三类水质标准,淮河主要一级支 流达到四类标准,巢湖湖体水质富营养化程度得到有效控制。
3.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0.7%以内,总人口控制 在6600万人以内,城、乡恩格尔系数分别控制在35%、43%以内,基尼系数在0.3 左右,科技、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3%,贫困人口比例低于2%,高等 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9%,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超过90%。
(二)宣传“生态强省”理念
1.强化起步阶段的宣传教育。树立“生态强省、生态富民”观念,培育绿色消费观、绿色 生产观、绿色管理观等,引导群众参与支持生态省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报刊、电 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开辟生态省建设专栏,建立“生态安徽”互联网站,宣传生态文化知 识和生态省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学校教育作用,通过幼儿园、中小学的基础教育和高 等院校的专业教育,使生态省建设理念深入人心。组织编写面向中小学生的生态文化教育普 及读物和教材。在高等院校设立生态经济专业和选修课程,开创生态心理学教育,培育生态 与科技、经济和社会紧密结合的新生学科。创办安徽生态学院,培养生态经济方面的高等专 门人才。建立安徽省生态经济研究机构。
2.开展生态文明社会教育活动。积极配合和利用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生物多样性保 护日等活动,普及生态及环境保护知识,对社会公众进行生态文化教育。组织大中小学生参 加生态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开展青年环保志愿者行动、绿色家园创建活动。
3.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将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继续推动国 家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旅游城市和生态示范城、生态示范县、 生态示范区和生态旅游景点等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工厂等生态文 明基层单位创建评选活动。在部分企业、建设项目、城市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工作。组织 社会志愿者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环境工作。表彰生态省建设方面的先进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 人员。
(三)建立生态经济体系基本框架
1.发展绿色车辆及配件。增强绿色车辆技术研发能力,扩大开发绿色产品系列,积极发展 绿色车辆配套产品,提升我省汽车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到2007年,奇瑞、江淮等汽车污染排 放达到欧盟II以上标准,实现节油、减少尾气排放、降噪、使用洁净燃料及可回收零部件基 础上,初步形成以轿车、商用车、改装车、微型车、农用车、叉车、挖掘机、拖拉机为主体 ,零部件配套产业较为发达,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绿色车辆产业体系。
2.发展绿色家电。在实现节电降噪、无氟或低氟排放、低电磁污染、纳米技术基础上,加 快实现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鼓励省外及国外大企业在皖建设生产基地进一步扩大绿色家电 生产规模,推动企业间优化整合和扩大对外合作,发挥规模优势,提升品牌形象,加快产品 升级换代,发展绿色家电配套业。
3.发展绿色化工。以安庆、巢湖、淮南大型化工集团以及合肥、蚌埠等地的化工企业为基 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以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淀粉、酒精、糖类等绿色化工原材料和产品, 替代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品。开发新型、专用、高档、特色精细化工产品,尤其是 高浓度专用复合肥,高效、低残留、低毒、安全除草、杀虫杀菌农药和可降解塑料等绿色农 用化工产品。
推进海螺型材扩建、国风管件和薄膜、中鼎密封件等项目建设,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技术。
4.发展优质农产品及深加工。突出发展养殖业和高效经济作物,建设专用小麦、水稻、棉 花、“双低”油菜、茶叶、花生、蔬菜、猪牛羊禽肉、蜂产品、水产品等十大优质农产品基 地。在皖南山区和皖西大别山区重点发展以高山茶叶、木耳、香菇、木耳、蕨菜等土特产为 主的有机和绿色土特产品以及绿色健康产品。
加快小麦、棉花、玉米、水果、蚕桑等品种改良和引进,发展创汇农业。大力发展规模化绿 色畜牧业 ,提升肉、蛋、乳制品的品质,增强竞争力。发展优质中药材,重点建设亳 州中药材现代化加工基地。
到2007年,全省农产品优质品率达到50—60%,使安徽成为国内重要的生态农业基地。
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将合肥、芜湖、铜陵等具有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建成 国内外有影响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加工和出口基地 。形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和辐射力的软件、电子材料及元器件、生物医药、现代中药等若 干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地方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注重引进和吸收国内 外先进科技成果,不断加强自身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建成若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 中心。
6.发展清洁能源工业。加快发展天然气、煤层气、太阳能等能源,优先发展煤炭气化、液 化技术和煤炭洗选加工利用技术。合理规划布局水电、火电和其他类型电厂,新建燃煤电厂 要保证应用清洁煤技术、脱硫技术和冷却水循环利用技术。在淮北平原开发风力资源,利用 风力发电解决水资源不足和环境保护问题。
7.发展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支持现有环保骨干企业推进重大国产环保装 备的制造开发和研制,加快环保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 和成套化水平,形成成套系列的污水处理设备研发中心和制造中心。建立以高新环保技术产 品为龙头,环保产业研制和开发生产基地为载体,环保产业规模化为目标的绿色环保支柱产 业体系。形成合肥、铜陵、蚌埠等环保装备生产基地,重点生产城市和工业污水治理成套设 备,工业脱硫除尘设备、激光监测仪器设备;形成以合肥为中心的环保科技研发、咨询、技 术开发、成套设备生产、工程承包产业。到2007年,全省形成3—5个大型环保产业集团。
8.发展生态旅游业。用生态理念包装旅游产品,重点是“两山一湖”和国家森林公园、生 态示范区等。包装天堂寨、天柱山等旅游区,推出生态游系列产品。依靠特有地理地貌特征 形成的独特景观及特有珍稀物种资源,推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产品。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和 人文资源,重新整合人文旅游资源,打造生态文化游,重点推出具有典型历史意义的历史人 物和历史事件考古游 ,以及安徽近、现代史上著名人物和事件探寻游。到2007年,全 省旅游总收入达到400亿元以上,使生态旅游业发展成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9.加快资源型工矿城市经济结构转型。扶持以资源单一开发和加工为主的工矿城市发展各 具特色的主导产业,扩展城市功能,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城市集聚、带动和辐射能力,相应 缩小资源依赖型产业的比重。淮南、淮北市要大力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依托煤炭化工 基地,大力发展深加工和精细化工产品,实现煤电化产业整体提升。铜陵、马鞍山市冶金、 有色两大支柱产业向多品种、大批量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对不可再 生资源的依赖,提高产品附加值,综合利用矿产伴生资源。
(四) 加强重点流域和地域的污染防治
1.继续加强淮河、巢湖流域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巩固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成果。 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流域各市、县实施截污、减排、 引水、节流、生态等有效措施,对污染严重的制浆、酿造、制革等行业实行关小上大,有效 控制入河入湖污染物总量。加大禁磷力度,推广有机肥和沼气能源,促进土壤肥力再生,控 制面源污染。到2007年,淮河流域干流水质COD要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主要一级支流COD 要达到地表水Ⅳ标准;巢湖水体和主要支流高锰酸盐指数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遏制湖体 水质富营养化加重趋势。
2.加强重点地域生态环境整治。整合淮河、巢湖流域现有水系及闸坝工程,沟通江淮水系 ,保护和逐步恢复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水系及湿地,实施巢湖湖滨带人工修复工程和湖 岸崩塌治理工程。加大主要矿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计划,进 行矿山开发复垦,废弃土地要限期恢复整理。
3.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市内城河(湖)综合治理 ,逐步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推广中水回用。到2007年,省辖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60%以上,其中合肥市要达到70%以上,省辖市市区主要内城河 (湖)水质达到相应功 能区标准;县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城市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加快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重点治理酸雨控制区的大气污染,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 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燃煤火电厂全面实施脱硫工程。到2007年,两控区内二氧化 硫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20%,其他地方减少10%,降水酸度和酸雨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程,提高 城市垃圾处理能力,建设一批城市危险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到2007年城市垃圾无害化 处理率达到70%。
4.建设全省环境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河流市际交界断面、重点污 染源监测监控体系,增强远程自动监控能力。加强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辐射环境的监测与 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增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构筑绿色生态屏障。进行生态公益林、兼用林、商品林功能划分和分类管理。在山区实 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采取自然封育为主、人工造林为辅,恢复天然植被,退耕还林,有计划 地改造纯林为混交林,增加天然林面积。恢复和保护山区、库区森林植被,禁止采伐森林, 毁坏植被。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重点建设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20个左右省级和 一批市级自然保护区,使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 5.1%。
2.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建设皖西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新安江源头等水源涵养区; 建设沿江湖泊群、淮河湖泊洼地和巢湖等三个重要湿地水域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建设国家 级淮河调蓄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防 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对已经破坏的要组织重建与恢复。
3.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土壤贫瘠化、盐渍化。分区治理水土流失,规划建设水土保持林和 水源涵养林。加强对皖河中上游、大别山北坡五大库区、新安江中上游山、丘区,青弋江、 水阳江中上游等地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小流域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重点治理江淮 分水岭地区的水土流失。到2007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00平方公里,减少流失面积9%。
4.修复 、保护水生态环境。规划、整合沿淮行蓄洪区,有计划地实施蒙洼和城西湖 重点行蓄洪区退田还湖还水,扩大淮河泄洪能力和湖泊洼地的蓄水库容。通过移民建镇,实 施华阳河湖群及丹阳湖、南漪湖等湖泊退田还湖,保护沿江两岸天然湖泊湿地。合理布局地 下水抽水设施,控制、减缓淮北地下水沉降速度,对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要划定禁采区。实 施巢湖生态水位管理,保护滩涂和湿地,改善巢湖水质。
5.综合治理矿区生态环境。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对已闭坑矿井、废 弃土地和塌陷区实行限期恢复治理制度。重点进行两淮煤矿区、马鞍山铁矿区和铜陵有色金 属矿区等四大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矿区塌陷区生态恢复。所有已闭坑的矿井和废弃土地 要限期恢复治理。
(六)建设城乡生态家园
1.加强城市生态建设。 加快合肥现代化大城市生态基础工程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 会功能区域均衡发展,提高城市首位度;加快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等皖江城镇 群建设;加快发展以阜阳、毫州为重点,以铁路和高速公路为纽带的皖西北城镇群;以蚌埠 、宿州、淮北、淮南、滁州为重点的京沪铁路城镇带;以及黄山为中心的皖南生态旅游城镇 群的建设。重视保护市区土地、湖泊、河流及水

北京市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和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司法局 市物价局等


北京市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和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司法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及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服务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时,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出具收据。
法律服务所在开展法制宣传、培训调解人员及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不得收费。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诉讼■的多寡及当地经济状况,在下列收费标准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1.解答法律咨询,每人每次收0.5-3元;
2.代写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及其他一般法律事务文件收5-10元;
3.审查、代拟合同收5-20元;
4.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标的在万元以内的■下列标准收费:
受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调解和诉讼案件代理收10-30元(办理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5.办理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标的在万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诉讼标的在万元以上拾万元以内的,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1%-2%收费;
诉讼标的在拾万元以上壹百万元以内的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0.5-1%收费;
诉讼标的达壹百万元以上的,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的0.2%-0.5%收费;
6.法律服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月收费50-500元。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协助办理公证,由公证处统一收费并根据助办理公证的具体情况,提取公证费的30%-50%。
第五条: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合办的案件,收费分成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自行商定。
第六条:非诉讼调解的调解费由申请调解一方当事人预交,待■解终结后,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担负。
在调解过程中,申请调解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预■的调解费不予退回;
在调解开始前,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法律服务所发现不宜进行调解而终止调解的,应退回部分预交调解费。
第七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外出调查、办案,按国家旅差费■准向委托人收取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八条:法律服务所办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或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减免收费。
第九条:法律服务所经费管理形式可分为三种:一、对于收入较■■具备条件的,可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二、收入一般的可以■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掌握的企业收入■给予定项补贴;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收统支。
第十条:法律服务所总收入的10%,上缴区、县司法局,用于对法律服务所的指导管理、人员培训,资料编印等费用。其余部分按下■原则处理:
自收自支的法律服务所,除用于支付工作人员的报酬外,剩余部分的10%上缴乡、镇人民政府,5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25%作为奖■基金;1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5%作为后备基金。
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法律服务所,须将收入的50%上缴乡、镇人民政府;50%用作发展事业基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由乡、镇人民政府统收统支的法律服务所,应将30%的收入用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建设。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兼职工作人员承办案件时,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费,其酬金由各区、县司法局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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