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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理论解释/吴玉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16:25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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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控制和社会化

  欲加强对少年犯罪问题的社会控制,则必须首先明确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化这两个概念,以便把这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结合起来,进而运用于对少年犯罪的预防方面。

  (一)社会控制理论简述

  1.什么是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是近代一种侧重于研究青少年罪行的犯罪学理论。该理论主要整合自特拉维斯•赫西的“社会联系理论”及华伦•C•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是解释人为什么不犯罪的一种理论,同时也是实用主义犯罪学三大理论之一。

  所谓“社会联系理论”,是赫西在1969年最先提出的,他认为,人与动物的行为无异,都具有犯罪的倾向,因此,人需要“社会键”来减少犯罪的倾向。具体而言,“社会键”可分为四种:

  (1)依附:即个人对父母、朋辈及学校的联系。当个人对这些方面的依附程度较高时,就会受彼此共有的规范所约束,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

  (2)奉献:即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愿意对事情所做出的承担及努力。当个人的奉献程度较高时,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因为他们已考虑到某些行为所引起的代价。

  (3)参与:即个人对非违法行为在精力、时间等方面的投入。当个人投入于非违法行为的时间较多时,便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感知诱惑,也就会较少地去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

  (4)信念:即社会公民共同分享的价值观及道德标准。健全信念,能强化个人的自我控制力,并减少犯罪的机会。

  所谓“遏制理论”,是雷克利斯在1961年最先提出的,他认为,个人及社会上存在不同的吸引力,会将人推向或拉向罪案。因此,需要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尤其是依靠社会控制来遏止个人的犯罪倾向。具体而言,内外在的吸引力和控制力可分为以下四种:

  首先是内在和外在的两种吸引力:内在的吸引力包括内在推力,如一切愤怒、冲动及忧虑等负面情绪的内在推力,这些内在推力会使人失去理智及判断是非的能力。外在的吸引力包括歧视、贫穷及失业等外在推力,以及负面的朋辈影响、社会风气等的外在拉力。

  第三是内在控制力:内在自我控制包括自我形象、个人奋斗目标、不利环境的容忍程度及规范的内化。当以上项目的程度较高时,便可以有效阻止个人犯罪。

  第四是外在控制力:外在控制主要体现为社会的规范和法律。完善的外在控制,能对个人设定一种限制。

  综合上述“社会控制理论”和“遏制理论”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社会控制理论,是通过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加以综合应用,从而对社会公众加以规范和限定,使之远离犯罪实施的一种理论。

  2.为什么要运用社会控制理论

  当今,对于少年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社会大众往往以年龄为标准,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评判,特别是在当前网络空前发达的大环境中,一些网络媒体为了追求其点击率和对受众眼球的吸引力,往往以点带面、肆意夸大,将少年当中发生的个别现象当做群体普遍现象加以扭曲报道及解读。 由于当前网络的匿名性,人们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也比较趋向于快餐化、娱乐化和偏激化,可以说是感性判断远远大于理性分析,如此不正常的言论甚至在一些时候形成了惯性,导致即使出现的是假新闻,同样会在网上流行和达到盛传的程度。

  由于处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当今少年正在受到远比他们前辈当年更多的关注和评论,如果采用纯感性的评价体系对于少年的行为进行评判,并且采取某些手段和措施进行干预,往往得到与实施者愿望相背的结果。 因此,我们需要一套相对理性和可靠的理论,以便对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环境、发生诱因、发生途径和过程以及如何预防,进行全程的解释和指导。显然,社会控制理论经历了时间和学术讨论的考验,可以被运用在对少年犯罪的研究和管控的各个方面。

  3.社会控制理论对我们的帮助

  笔者认为,社会控制理论对于我们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向我们揭示了犯罪是一种倾向,这种倾向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也是可以被限制和约束的。社会控制理论否认了绝对完美和天生犯罪人的存在,有助于将所有人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进行看待和研究。

  二是理性分析提出了一种较为合理的犯罪控制方式,根据该理论,犯罪的起因不再仅仅是个体的“一念之差”,而是社会、学校、家庭等环境与个体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 “解铃还须系铃人”,社会控制理论把这些原因都考虑到了犯罪控制的范围之内,扩展了研究视野。

  (二)心理学上的社会化

  1.什么是社会化

  社会化不只是一个心理学上的特定概念,其内容是极其广泛和丰富的,人们社会生活所涉及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社会化的内容,例如政治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道德社会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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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80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80年第1期公报)

1979年9月13日
任命:
郗占元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战平、王怀安、杨化南为最高人民法院庭长;
姜维新、林准、李养吾、孙冠辛、彭树华、于铁民、朱耀堂、徐平、刘孟(女)、李荣棣(女)、何惊心、郑展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田明中、刘仁、刘来之(女)、刘敬业(女)、朱富、李月波、李明贵、李明惠、李鉴(女)、吴生平(女)、吴春瑞、吴铭、沈建、周凤举、张少通、张敏、武俊英、孟莎(女)、郝绍安、胡新农(女)、秦志新(女)、徐璞、魏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1979年11月29日
任命:
曾涛、高登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武新宇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秘书长并兼法律室主任;
刘复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第一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汉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江华、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王战平、杨化南、王怀安、鲁明健、李荣棣(女)、李月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批准任命:
李福祥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子蔚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奋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村罗布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案情:
  李宏晨是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型多人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该游戏的主要产品有获得游戏时间的充值卡数种以及“生化盾牌”、“生命水”等虚拟装备。李宏晨玩此游戏已有2年,且在名为“国家主席”的ID中曾拥有许多虚拟装备,并已达到一定等级。
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发现在其“国家主席”ID中所拥有的虚拟设备不翼而飞。他随即与北极冰公司联系,但北极冰公司拒绝协助找回其所丢失的虚拟设备,声称游戏规则——“红月法规” 中已有规定,“玩家ID帐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和维护,玩家帐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玩家自己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李宏晨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另外,李宏晨称红月游戏发行一种名为爆吉卡的变相彩票,每张3元,与宠物卡一同销售时,每张2元,只用于兑奖,被告宣传此卡充值后可能获得虚拟装备和最多3小时游戏时间。原告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买宠物卡105张,共计420元,但充值后仅获得数十小时游戏时间。而正常的游戏时间购买金额为3小时1元。原告认为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内容欺诈,且发行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故要求法院勒令被告停止发行爆吉卡,并赔偿自己购卡花费的420元。
判决结果:
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但红月法规不能确认为是双方之间签定的合同。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在ID“国家主席”内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
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实质上是一种博彩中奖的凭证,而发行此种凭证是应当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爆吉卡,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对被告的此种行为进行查处。
2003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当事双方均表不服,先后于2004年1月1日、1月6日提起上诉。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判决。
董振宇律师分析:
第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属于债权关系,即: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至今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财产是物,虚拟财产的权利是物权,虚拟财产应是电磁记录所代表的物,即电磁记录只是一种权利凭证,是物的权利凭证,表明电磁记录所代表的虚拟财产为权利凭证载明的所有者(陶信平,刘志仁论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J】政治与法律,2007(4):96-100.)。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权利为债权,虚拟财产关系为债权关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务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 【J】法学评论2006(2):73-77)。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玩家主张债权的凭证。证明债权效力的拟制物,虚拟财产权本质上表现玩家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并含有物权的一定特征而向物权渗透。(石杰 吴双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政法论丛 2005(4):33-40)
法院认定:本案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李宏晨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这一认定与第二种观点是一致的,即“虚拟财产权利为债权,虚拟财产关系为债权关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务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
第二,法院并没有将网络游戏装备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处理。
本案是由于“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失窃起的。从当时“市场”交易价格看,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从案件的发展看,法院没有将将网络游戏装备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处理。
第三、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本案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李宏晨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有责任为原告提供连续、稳定、安全的游戏环境。
而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实质上是一种博彩中奖的凭证,而发行此种凭证是应当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但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爆吉卡,此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认定无效。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张博 李思 发布时间: 2003-12-19 08:27:41 网址: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5804)

作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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