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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制止突击抢建?/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6:56:13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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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制止突击抢建?

刘建昆


  近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部分出现了突击抢建的风潮,地方政府称之为“私搭乱建”或者“违法(章)建筑”,我不愿意使用这两个词语,因为在现有法制条件下,在农村以法定程序全面甄别认定“违法建筑”根本是不现实的,因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在自己合法宅基地内的房屋改善、搭建厢房平台等,法律并没有严格禁止。

  面临拆迁,突击抢建,明显属于劳民伤财,群众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增加建筑面值,求的更多的补偿,情有可原;但是我本人并不支持这些做法。然而这些情况的出现,政府在政策制定、法律执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应该在指定度域内公告禁建。公告禁建是制止抢建的必要辅助手段。公告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内部会议则不具有行政行为法律效力,这事一个浅显的法理。在台湾地区,因为农村社区建设而事实区段征收之前,凡是涉及城市规划的地区,以“新订、扩大或变更都市计划”为由,得禁止该地区内一切建筑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并禁止变更地形或大规模采取土石”,时间不超过两年。在规划制定完成之后,区段征收预备作业阶段,也必须实施“建筑改良物禁止事项之报核及公告”期限为一年六个月。这样,就可以对禁建区域实施最长三年半的禁建,使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有了法律依据。另外,台湾地区在都市更新(旧城改造)、市地重划的请详细下,也有相应的公告禁建措施。

  在这方面,我国个别地方如广州,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规定“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迁户、装修等相关活动”,也是以公告为准。而山东省并无相关规定,这种法律空白,必须填补。

二、必须合理制定补偿政策。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国家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各地方自行立法。在山东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而对于农村非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是法规空白。尤其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发的拆迁的法律性质与征收拆迁不完全一样,属于“权利人自行改造”的范畴。但是,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制止突击抢建十分关键。

  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而言,首先应该补偿的根本不是房屋,而是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广大农村群众的安居问题的根本。至于房屋,应该是附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改良物,二者应该分开补偿。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拆迁政策是,土地使用权别有意无意的忽略,仅补偿地附着物,这就造成了一到征地或者拆迁,各地抢种、抢建问题十分严重。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往往规定“征收土地时,其土地改良物(即房屋等建筑物)应一并征收”。对于地上附着物一般仅补偿其重建成本价格。也就是说,按照主要土地面积标准补偿,地上房屋建或者不建,对于补偿影响有限。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谁还会去抢建?

  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自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措施出台之前,应当反复思量,细致准备,以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否则,就要出现矛盾纠纷、弊病和后患。“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行政,应该竭力避免。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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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2003.07.01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稽查重点是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或者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稽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背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事情况;
(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被稽查单位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政府计划部门: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总说明、开工报告和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五)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八)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九)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十)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十一)稽查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被稽查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计划部门: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二)项目招标、评标;
(三)项目法人的变动;
(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
(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项目竣工验收;
(七)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者总结会议;
(八)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稽查人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政府计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词题和处理建议;市政府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负责提出,由市政府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政府计划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计划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政府计划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政府计划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稽查实行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政府计划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举报联系单位电话:赣州市计划委员会,8215836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自治区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自治区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区、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六)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七)讨论决定或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十八)讨论决定由自治区主席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主席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自治区主席确定。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厅)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自治区主席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应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主席助理、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自治区主席确定。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自治区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自治区主席签发。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厅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自治区主席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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