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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52:20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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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的监测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用能和供能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测是指节能监测机构受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行为进行处理等执法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监测中心是节能监测机构,受市经济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我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测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供能、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实施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监测计划;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起草市级节能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节能技术研究、情报信息交流、技术咨询等;
  (五)对供能、用能单位浪费能源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节能监测主要内容:
  (一)监测和评价使用热、电、油、水、气等状况;
  (二)按照国家及省、市颁布的节能技术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耗状况和影响能耗的技术、工艺、设备、网络等项实际运行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监督、检测;
  (三)检查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在铭牌或产品说明书上是否标明能耗指标,并对标明的能耗指标进行监督、检测;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违反国家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六)对节能产品(技术)进行检测和评价;
  (七)检测、评价节能用材、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状况。


  第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工作的需要,编制和下达节能监测计划,由节能监测机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测和评价。


  第九条 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
  定期监测由监测机构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监测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周期为两年。实施定期监测时,节能监测机构应提前10天通知被监测单位。
  不定期监测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管工作需要,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供、用能单位实行抽查。


  第十条 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1000吨以上(含1000吨)的重点用能单位为市重点节能监测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抄报节能监测机构。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入年度监测计划;
  (一)新建、扩建投产一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二)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它原因造成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对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需要检测核实的;
  (四)按监测周期需重新进行监测的;
  (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节能要求认为应列入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节能监测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用能产品能耗标准检测时,被监测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样品及试验条件。


  第十三条 监测工作结束后,节能监测机构应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被监测单位提出监测报告。节能监测资料和文件,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初次监测不合格者,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复测通知书》,整改后由原监测机构进行复测。


  第十五条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对监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限期整改复测通知书》15日内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原监测机构重新检测,或提请上级节能监测部门进行复测,并依据其监测结论和被监测单位实际情况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从事监督、检测(含复测)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标准收取监测费。


  第十七条 对复测仍不合格者,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测机构下达《征收能耗超标加价费通知书》,向其征收能耗超标加价费。
  能耗超标加价费按被监测的设备和产品全年超标准消耗的能源价值的1-5倍征收,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逾期不缴纳监测费和能耗超标加价费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拒不接受检查,弄虚作假,干扰正常监测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浪费能源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持证上岗,严守纪律,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能耗超标加价费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主要用于全市节能技改、宣传、培训及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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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路杀手”的成因及增多的原因和对策

肖景炎 王俊辉 张玉玲


河南省潢川县检察院对近年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调查:2001年为12案12人,占当年受理案件的7%;2002年受理21案21人,占当年受理案件的10%;2003年1月到10月份受理19案19人,占已受理案件的14%。从数字上不难看出,交通肇事案件的绝对数量逐年递增,而且继续保持上升势斗。频发的交通肇事,己成为凶险的“马路杀”,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绐被害人家庭带来重大的不幸。
一、 “马路杀手” 的主要成因
1、 酒后驾车。驾驶员饮用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后,酒精的麻醉作用,使人们的大脑降低抑制功能并引起各种器官失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反应迟钝、判断能力差,甚至行车打盹,这样的“马路杀手”上路,增加了很大的危险性。如2003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舒某在“非典”期间从北京开车回到潢川后,5月11日到乡下走亲访友。晚上,舒某庆幸自己从北京安然回家,高兴之余喝了几两白酒,夜里驾车回城。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潢川交警大队500米处时,酒兴发作,驶入公路右边将正在骑三轮车人付某(男,58岁,)撞伤,后鉴定为重伤,事发后舒某弃车逃逸。为此,舒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2、无证驾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无证驾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急剧增多,无证驾驶、不经培训、考核、便匆匆上路,这些人对驾驶技术一知半解,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遇紧急情况,就手忙脚乱,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如犯罪嫌疑人杨某,2000年9月购买—辆农用运输车:无驾驶证、无牌照,没办任何手续,仅凭着偷学来的一点 “技术”,就开始做起了营运拉客的生意。2001年 1月1日下午3时,当他驾车从踅孜到牛岗砖瓦行驶至1 06国道牛岗派出所
门前的公路时,心里惊慌,加上没有经过正常的驾驶技术培,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三轮车右前面将行人余某(女1 0岁)撞倒后死亡的重 大交通事故发生,杨某负此事故的全责。
3、疲劳驾车。司机每天驾车持续时间过长,或者从事其他体力劳动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在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极易发生事故。2001年9月11日20时40分,犯罪嫌疑人惠风安驾驶陕A北2020旅行车从西安到南京经?12国道285KM+600M处,因惠风安为了追求“效益”,已连续驾车行驶10余个小时,严重的驾车疲劳,加之过快的车速,遇到弯道时,反应力下降,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驶出有效面之后翻滚,造成乘车人李某(男 51岁)死亡,惠本人受伤,机动车严重受损,道路设施及路面也遭破坏,惠风安负此事故全责。
4、病车上路。制动系统和其他关键部件有严重故障的病车上路行驶,更带有严重隐患,成为公路上的—颗游动的“不定时炸弹”,随时有引发危险可能。2003年8月4日15时许,犯罪嫌疑吴志龙驾驶松花江型号的出租车,由北向南正高速行至106国道995KM+200M处时,左前轮胎突然爆裂,车如同脱僵的野马,车轮迅速向左方向偏转,正好撞在道路桥上一侧的护栏上,松花江车碰撞报废,乘车人中2人死亡,4人受伤。吴在明知车辆有故障,前轮胎非正常磨损较严重的情况下,仍然上路载客行使,结果导致前轮爆胎,车辆失去控制,车毁人亡的悲剧发生。吴的行为违反“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的规定,负此事故的全责。
二、“马路杀手”增多的原因
1、风险意识差、安全意识差。一些车主和司机为了多挣钱、赚大钱,对行车风险和事故危害认识不足或视而不见,病车上路、违章行驶、疲劳驾驶等屡见不鲜。今年该院已批准逮捕的交通肇事犯罪嫌嫌疑人中,这些违章的行为所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基本上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反映,归根到底,还是在思想上没有树立风险意识,忽视安全行车的原因造成的。
2、道路配套设施和管理以及人们与“大交通”相适应的交通安全意识滞后。近年来,交通基础建设发展迅速,高等级公路明显增多,车速加快,车流量成倍增长,但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人们与“大交通”相适应的交通安全意识滞后。如经过该县境内的叶罗高等级公路目前尚未正式开通,路上无警示标志及相应的路牌,配套设施尚未安装,但却已有许多车辆在上面正常行驶,而公路两边的村民横穿公路等违章情形也比比皆是。仅2003年以来,发生在叶罗高等级公路上的交通肇事案件已有4起,造成6人死亡,受害人在行为上均有一定的过错。
3、对重大交通肇事人员(“马路杀手”)存在惩处不力观象。有关部门为了使案件顺利处理,对—些该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惩处不力观象。大部分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件,大多被判处缓刑或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缓刑的过多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马路杀手”打击力度不大,不足以震慑“马路杀手”。
三、遏制“马路杀手”上升势头的措施与对策
1、加强对司机的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教育。使司机们能认识到“跑马行船三分险”,他人的安危及身家性命,往往在于司机的一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要谨慎上路,正确把 握好思想上的方向盘,树立安全意识,安全第—的观念要牢记在心, 坚决杜绝各种违章;树立法制意识,要意识到交通肇事是危害公共 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肇事逃逸是要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克服交通肇事只要赔钱就可以万事大吉的错误认识,从思想上真的 重视起来。
2、严把发证、考试程序,严查违章。虽然国家对取得驾驶资格有严格的培训、考试、考核的程序规定,但一些不法之徒,内外 勾结,致使 一些人根本没参加过培训、考核,就用钱请人替考“买”个驾 驶证;或通过人情和贿赂请求考核发证人员“高抬贵手”,马马虎虎,蒙混过关,混得一纸驾照。可以想象这样不合格的司机上路无疑就是一批隐藏的马路杀手,要杜绝和减少马路杀手,从发证考核上必须严格把关,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对司机的违章行为严查、严管、严教育,加大处罚力度,营造强大声势,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的司机,坚决吊销驾证,严肃交通法规。
3、加大线路的配套设施建设使人、车、路和谐发展。随着国家建设的突飞猛进,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但道路的配套设施严重滞后的情况并末改观,道路的提醒牌和各种路标严重不足和破坏严重的情况没有很好的得以改善。为实现平安大道的目标,应在对行人加强交通法规普及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基础配套设施的更新和建设,在事故多发地带、路况复杂地带及行人横过马路的地带,树立各种相应的提醒牌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人、车、路实现真正的和谐发展。
4、依法严惩“马路杀手”威慑犯罪。相对日益上升的交通肇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刑法l 33条规定和“两高”关于处理交通肇事罪的有关司法解释,严惩肇事的“马路杀手”,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醒司机和教育行人,惩治肇事者,打破—些人认为交通肇事一赔了之的错误认识。同时,公安机关应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加大追逃力度,及时抓捕。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要严不捕、不诉标准,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犯慎用缓刑,多管齐—下,切实把交通肇事犯罪高发势头遏制下来。



有关执行和解的几个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对于执行和解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它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2)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它财物抵偿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它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三、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期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四、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事宜互相协商达成的协议。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对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法人的挽救,也是为预防破产引起的消极效应而设立的制度。
  五、如何达成破产和解协议
  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的内容包括:(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法,即作出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并发布公告,从而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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