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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胡杰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21:07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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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

浙江育英学院物业管理研究所/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胡杰丰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但是目前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如何更好的尊重、保护业主的应有权利正在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从发达国家与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经验看,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物业管理必然走向业主自治。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没有对业主自治提供完整系统的制度安排,即便大多数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强调“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也没有对怎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作出明确的回答。因此,对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进行完善正成为物业管理实务探索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重构和改造业主自治制度的建议,与各位同行商榷。
一、重构业主自治的内容
1、确认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选择权。现行物业管理制度主要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强势主导,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决策权与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致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了业主的唯一选择。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充分的考虑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去年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汪光焘部长也指出:“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明确这一点,才能说清楚业主具有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和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所规定的义务。”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业主自治是否包括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政府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都强调要业主自治,对到底什么是业主自治的理解却并不一致,政府部门认为业主自治是政府监督、指导下的自治,当前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维权难等现象反映了业主的自治能力还很低,不能用一种声音说话,不能采取一致行动,这种情况下更要发挥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自身不可能承担专业性很强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谓自治就是协调好业主内部的关系、配合好物业管理公司搞好各项管理事务;而业主则认为自己的物业自己管乃“天经地义”,当然有权踢开物业公司、实行自我管理。因为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就免不了产生纠纷和矛盾。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业主对建筑物拥有的区分所有权,业主自治就是要让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更大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并相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安排。这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对业主的这一权利给与明确保护,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就不可能实现。
2、充实业主自治权的内容。一般而言,业主自治是指业主行使财产管理权,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并保持物业区域的良好秩序,以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实现。要实现业主自治的目标,除了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之外,也需要界定业主自治所应有的其他权利。根据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下事项应该属于业主自治事项:决定物业的管理方式、制定和通过业主公约、组织成立业主自治机构、选举和罢免业主自治机构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制定物业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事项。对于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机关、党派、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剥夺。在推进业主自治的初期阶段会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并不是加强行政干预的借口,任何领域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政府的任务就是调动和保护业主进行业主自治的积极性并帮助其增强自治能力。当然,政府也要对业主自治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业主自治组织通过的有关决议和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如业主公约制定的程序和内容是否违法、业主自治机构是否忠实履行职责等事项。
3、确立业主公约在业主自治中的核心地位。业主公约也称为公契或公约,是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各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中,业主公约是进行业主自治的最基本的手段,也是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补充,是物业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法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如何保证业主公约对业主的约束力、业主违反公约如何承担责任等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目前业主公约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很多业主对本区域业主公约的内容都不清楚,更不用说严格遵守业主公约。
根据各国有关法律对业主公约的规定,业主公约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业主公约为业主设定了共同的行为规为规则,同时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设定了一些强制性处罚措施;2、业主公约规定了业主的自治组织,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对自治组织的成立、职责、议事规则等做出明文规定;3、业主公约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制定,对业主产生准法律性质的效力。从业主公约的这些特征来看,业主公约集中反映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对业主使用人产生普遍的效力,直接影响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相似。因此,我国物业管理立法应对业主公约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地位进行规定,确立其在业主自治中的核心地位,并规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业主公约的执行效力,业主违反公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改造业主自治组织制度
1、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管理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应当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否则不能形成有效的法律关系,但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至今对这一问题都没有妥善解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负责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这就产生一个矛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由此可以推断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当然没有法律效力,而我们的物业管理条例又要对其进行保护!要解决这一立法上的矛盾,就必须赋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从《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的职权规定来看,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法人资格更符合业主自治的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业主自治的原则,业主可以选择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模式,也可以选择自我管理的模式,如果业主选择自我管理,就必然涉及到业主大会与保安、保洁、绿化等专业服务公司建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问题。还有,很多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专业委员或者聘请专职执行秘书,但是谁与这些专职委员或者执行秘书订立劳动合同呢?如果业主大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些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当然也就无法实现自我管理了。因此,从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现实矛盾出发,我国也应当尽快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代表机构,考虑到业主之间权力义务的平衡性,为避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权力过大的局面,业主大会不实行个人代表制,不设立法定代表人,而由业主委员对外代表业主大会。
2、改造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与组成。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把业主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称为管理委员会,去年颁布并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则改称为业主委员会,各地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称为业主委员会,有的称管理委员会,还有的称为业主管理委员会,这种混乱状况不仅造成人们对于业主委员会性质的认识不清,也对我国的法制统一造成了不必要的破坏,应该对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进行规范、统一。从业主委员会的字面含义看,其重点强调的是业主的所有者地位,并没有突出其在物业管理活动的地位与职责,在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则是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职权,改称为管理委员会更能体现其法律性质。并且业主委员会全部由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代表组成,而当前物业租赁日益成为人们取得物业使用权的经常性行为,对于商业物业与办公物业,租赁更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同样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把广大承租人排除在业主自治组织之外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业主自治组织应当适当的吸收承租人代表的参加,以保护承租人及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再称为业主委员会就名不副实,改为管理委员会更为合适。
在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面,也应对相关规范进行改造。明确规定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以及委员可以被罢免的情形,至于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的议事规则可以授权业主公约加以规定,但是对于有关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2/3以上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如提请决定物业管理的方式、提议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拟定业主公约等事项。另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时以投票权也就是拥有物业面积的多少来决定的,没有考虑到大业主和中小业主的权利平衡。当前在物业管理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业主,如住宅区的集团购买使同一单位的业主具有联合的优势、商业物业中的大业主或的大租户在物业管理中具有投票权的优势,物业管理中也可能出现“大股东操纵”的情况,如《南风窗》2004年5月上半月刊报道的台湾艺人在北京某花园维护自己业主权利的案例就说明“大股东操纵”离我们并不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保护中小业主的利益,限制大业主滥用优势的行为。如规定10%以上的业主可以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单一业主超过20%以上的投票权不再计算、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会议须有1/2以上的业主出席才能有效等,防止大业主操纵业主委员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3、增设监督机构。在物业管理组织机构的关系方面,更多的强调了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的授权,而忽视了监督机制的设计,特别是对物业管理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的权力由业主委员会行使,使业主委员会既有决策权、执行权还有监督权,违背了现代分权制衡原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务主要依靠个人操守和良心,而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这就为少数业主控制业主委员会谋取私利埋下了制度上的隐患。当前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怪现状就是要么业主委员会历经几年仍然无法成立,要么成立后也无法有效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甚至还出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相互勾结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由此可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有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是业主自治的应有之义,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和业主大会都有监督权,但是这两种主体的监督实际上很难到位的,因此在物业管理组织机构中增设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非常必要。笔者认为,监督机构可以称为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在必要情况下监督机构可以外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加入。为了切实保障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督,其职权除了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之外,还应规定监督机构具有代表业主起诉侵犯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权,并且还应规定监督机构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此外,监督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业主委员会经费开支、物业管理费(采用佣金制的情况下)的收支等财务事项有调查权,监督机构的经费在物业管理费中提取。
4、增加业主委员会委员权责的规定。在业主自治组织机构体系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代表机构,是一个强力部门,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很大权力,因此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委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当前很多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其在物业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把委员定位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兼职人员,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却不能获得相应报酬,与无权相对应,不管委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有没有损害业主的利益,其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状况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治原则极不相符。物业管理立法应当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委员可以取得与职位相当的报酬,并制定明确的报酬支付标准,另外也应赋予委员有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并享有表决权和提案权,其中主任委员或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委员有召集委员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相对应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忠实履行职责的义务,如严禁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和管理费用、利用业主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这样更能体现业主自治制度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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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建筑材料工业部


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高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在于降低生产成本。为了切实加强石棉制品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以经济方法管理经济,自觉地运用价值法则,努力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完成降低成本指标:
(二)编制成本计划,落实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监督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最省的成本,尽快地生产出又好、又多的石棉制品。
(四)正确、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核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经常分析成本升降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产节约:
(六)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劳动竞赛,组织调动职工群众从物质利益上关心成本的降低。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石棉制品企业,以这些企业里,有石棉水泥制品等生产车间的,其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应按石棉水泥制品等企业的规定办法。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五条 成本是综合性指标,它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涉及整个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严格分工、密切协作,划清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以及生产车间、班组应负的经济责任,以便共同努力,组织实施降低成本、增加积累的任务。
第六条 根据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要求,厂长直接领导成本管理工作,企业的年度成本计划经党委讨论确定后,由厂长组织各部门和车间、班组、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并随时研究解决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厂长对成本计划的完成,负全面经济责任。
第七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协助厂长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和成本报表,监督检查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和落实降低成本的措施,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总会计师对企业成本的升降,负主要经济责任。对不讲求经济效果、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
第八条 企业的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成本计划的编制及其与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使成本计划与有关计划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做到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在组织实现成本计划方面,应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计划部门对成本计划水平和组织实现的好坏,与财务部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厂的原始记录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技术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以及生产、技术、消耗等各项定额的制定、修改、执行与考核,务使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定额管理,体现经济效果,结合成本要求,并不断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保证优质高产和各项定额先进合理与贯彻实施。由于设备运转、工艺操作、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等波动而引起的成本升降,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供应部门负责进厂物资的保质、保量、价格合理,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并做好计量、验收和定期盘点,在清仓利库、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加强物资管理,坚持供管结合,实行限额发料或按计划发料,以控制材料消耗:实行修旧利废以旧换新,做到物尽其用、综合利用,还要会同材物部门制定合理的材料计划价格。由于材料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以及不合理的倒运和非正常的盈亏而影响成本升降、供应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出厂产品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和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装车发运,办理销售手续,节约销售费用,并会同财务部门催收货款,保证完成销售计划。由于产品装运拖延,发出商品短缺,致使企业遭受罚款损失,以及销售费用超支或节约而影响成本升降,销售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工艺过程的原燃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统计、计量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地反映生产活动的客观实际,防止随意估算、互相扯皮的现象。对于统计不准、计量不实和根本无计量而影响成本的真实、又长期不能解决的,生产管理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劳动定员、定额、工资基金的管理使用,正确审定各种资金,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和雇用临时工,采取改进劳动组织、节约工资开支、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有效措施,为降低成本开辟途径。由于劳动生产率及工资基金的变动而影响成本升降,劳资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制成本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本计划的实现,在日常管理上负责监督成本的开支,控制费用的使用、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组织推动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定期进行成本考核与成本分析,提出改进管理、降低成本的意见和措施。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
财务部门应设置相当于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专职人员主办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工作(指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财务部门对成本计划水平和组织实现的好坏,与计划部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并对费用和指标的节约或超支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汽车队等)由一名主任负责车间成本管理工作,并配备成本员具体负责编制车间成本计划,监督车间成本开支,组织车间成本计划的实现,计算和分析车间成本。
车间成本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垂直领导。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成本计划的完成负全面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贯彻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的原则,既要划清责任,又要偿罚分明。企业完成成本计划较好,在加强成本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企业完不成成本计划,确属主观因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成本严重超支和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应追究厂长和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并限期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成本业务做出显著成绩,有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取得经济效果的,应给以表扬和奖励。但因主观努力不够、经营管理不好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或本超支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各车间完成车间成本计划较好并在车间成本管理上作出成绩的,应给以表扬和奖励。车间完不成成本计划,又非客观影响而造成损失浪费和成本超支的,应追究车间主任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个人对改进管理、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可从节约总值中发给适当比例奖金。
职工个人由于失职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成本超支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也要根据情节追究经济责任。
任何人由于疏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要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给成本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定额管理。凡属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和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应以数量表示,费用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制定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历史最好水平和本行业的先进水平,既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指导作用,又做到切合实际,防止冒进和保守。
定额核定后,年度以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在每年编计划之前,对定额作一次复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定额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群众讨论,厂长批准,然后颁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健全原始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半成品的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公验,产品的入库、包装和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通过原始记录作出如实地反映,进行严格地监督。
各项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加强管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统计工作和计算成本的需要。原始记录的内容应注意简易通俗、讲求实效,并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审定,避免重迭、脱节和过于复杂化。与成本有关的原始记录,要由财务部门参与审定。
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始记录作一次普查和整顿,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使其日趋完善,更加健全起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计量器具和仪表不齐的,要制订计划,添置配备。对计量器具和仪表要加强维修、检验,保证准确无误。
原燃材料、工具、备件的领用和半成品的结转,都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定额的,按计划或合理需要发料:工具和防护用品,按规定期限以旧换新,防止乱领乱用,造成积压浪费。车间领出的一般消耗材料和维修材料,月末未用的要进行盘点,及时办理退库或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必须消除那种不清点,不记帐 、无人管的“车间小仓库”。
各种库存物资,要定期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差错和大量盈亏一次调整的现象。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工业生产费用和非工业生产费用。工业生产费用指生产工业产品所发生的费用。非工业生产和指对外和本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作业,以及对本企业的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等所支付的费用。工业生产费用应当计入工业产品的成本。非工业生产费用不应计入工业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支出的界限。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必须全部计入产品成本。不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不得挤入产品成本。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当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的各项支出。
(二)应当由专项拨款(挖、革、改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开支的各项支出。
(三)应当由专项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开支的各项支出。
(四)应当由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将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如下:
(一)为生产石棉制品而耗用的一切外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修理配件、低值易耗品及外购动力。
(二)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奖金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交纳的工会经费。
实行扩权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奖金(不包括节约奖)及按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改由利润留成列支,不包括在成本开支范围内。
(三)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计算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四)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的经常修理费。
(五)有利于生产、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水平,进行小改小革所支付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技术组织措施费。
(六)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种专用模具的设计制造费。
(七)按规定标准发给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从事高温、粉尘、有毒岗位的保健食品费用。
(八)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废品损失。
(九)为了减少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而发放的节约奖。
(十)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小型试验研究、分析化验所耗用的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十一)其他生产费用:如管理费、保险费、运输费、利息、外部加工费、组织技术业务学习费、材料、产品的盘盈、盘亏、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二十七条 成本开支范围属于国家的一项财经纪律,各企业应严肃对待,认真执行。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准任意挤摊成本。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资金界限外,还要划清以下费用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负担,同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应当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能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当由下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能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允许利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调节各期成本水平,掩盖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当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企业生产产品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的,应当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成本,不得把某种产品的费用,任意划归另一种产品负担。这里包括划清可比产品同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同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同半成品应当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要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要每种产品的全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合理进行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如实反映生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五章 成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为了正确反映石棉制品成本的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照生产费用的不同用途,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如:苯酚、甲醛,石棉、橡胶、棉花、石棉布、石棉线、铜丝等等。
(二)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不能构成产品实体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辅助材料如:酒精、汽油等。
(三)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燃料和动力如:煤、油、电、蒸汽等。
(四)工资: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奖金等。
(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总额(扣奖金、副食品差价补贴)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废品损失:指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入库后发现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七)车间经费:指在基本生产车间范围内支付的各项管理和业务费用(明细项目列后)。
(八)企业管理费:指为管理和组织整个企业生产而发生的属于全厂性的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明细项目列后)。
第二十九条 车间经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如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搬运工人、车间技职人员,及勤杂人员等的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基本生产车间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即取消。
(三)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
(四)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内。
(五)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六)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七)取暖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费津贴应该包括在工资项目内,不列入本项目。
(八)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机物料消耗: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费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十)保险费: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物易耗品的摊销费,专门用作压制成型的各种模具摊销费也包括在内。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如运输费、检验费、技术组织措施费等。
第三十条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包括食堂炊事人员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规定应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即取消。
(三)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五)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内。
(六)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七)水电费:指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八)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应包括在工资项目之内,不列入本项目。
(九)研究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工厂试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一)租赁费:指管理部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二)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十三)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什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和宣部门和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八)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十九)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进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二十一)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二)消防费:指企业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三)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四)滞纳金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应从本项目扣除。
(二十五)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分摊上交的公司管理费。收到公司退回的公司管理费结余,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二十七)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职工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费。由上级有关单位指定企业进行的人防工程及应由企业负担的人防轻费,职工培训费等。

第六章 成本计划
第三十一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使远期和近期成本水平具有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并对成本支出进行事前控制,各企业必须按年、按季编制成本计划,有条件的也可按月编制成本计划。
第三十二条 在目前石棉制品一部份需要依靠市场调节和实行浮动价格的情况下,成本计划工作尤为重要。企业面临的不同经营决策,例如:对国外补偿贸易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新产品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新产品订价:产品品种结构调整方面的经济效果;产品盈亏边界预测;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目标成本的确定等。这些都对成本计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有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第三十四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确定产品成本水平和降低幅度,并与产量、质量、品种、劳动工资指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消耗定额等进行综合平衡,相应地对其他计划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实现计划的措施。成本计划应与成本核算口径一致。
第三十五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的单位成本;
(四)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率;
(六)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额;
(七)车间经费预算;
(八)企业管理费预算;
(九)文字说明
第三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编制程序,首先由财务部门预计上期成本完成情况,然后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和本期计划草案以及各部门提出的有关资料,考虑影响本期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的计划表格要求,进行具体编制,交由计划部门汇成全厂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经党委审查通过上报。成本计划一经上级批准,必须严肃对待,切实执行,不得任意调整。
第三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生产技术部门提供;
(三)电力消耗定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部门和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奖金和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的使用计划,由劳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和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供应部门提供;
(六)销售费用计划由销售部门提供;
(七)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八)防尘、保健、防暑、防寒、劳保用品、清凉饮料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由安全技术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为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成本计划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班组以至岗位或个人。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和定额,要分别下达生产车间。
实行部门、车间两级核算的企业,在编制年(季)度成本计划的同时,编制生产车间的成本计划,明确各车间的降低成本任务,并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以便使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一环扣一环的可靠基础上。

第七章 成本核算
第三十九条 根据石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批量连续生产的特点,确定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如下:
(一)石棉制动制品:以石棉绒、石棉布、石棉线三大类区分为刹车片、离合器片、刹车带、火车闸瓦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线、树脂、胶绒料、胶布料、胶线料等。
(二)石棉纺织制品:以内销纺织制品和外销纺织制品区分为各种石棉线、纱罩线、各种石棉绳(包括石棉扭绳、石棉松绳)、各种石棉布(包括以1.5mm为界的普通石棉布、食盐电介布、隔膜石棉布、金属丝石棉布)各种石棉带(包括金属丝石棉带、石棉绝缘带)、石棉被、石棉手套等,以及石棉密封垫料(包括各种橡胶石棉盘根、金属石棉盘根、特殊石棉盘根、油浸石棉盘根、油浸金属丝石棉盘根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绒各种石棉线、各种石棉复制布等。
(三)石棉橡胶制品(以0.8mm以上)不同品种石棉橡胶板区分为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像胶板、石棉金属纲橡胶板,汽缸垫板和石棉耐油橡胶板等。
辅助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水、电、气、机修配件、工模具制造、汽车运输等。
第四十条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基本生产部分采用分步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即按生产工艺的顺序先算出半成品的车间成本,然后再依次分步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的实际成本。
由于各企业管理体制不同,为了统一成本计算,便于开展车间经济核算,凡石棉制动制品的生产,只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内进行的,可采用平行结构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不需计算每一生产步骤(阶级)半成品成本(可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进行逐步(顺序)结转。但应加强半成品的定额管理工作。凡由两个以上的基本生产车间共同生产的,必须按车间分步计算半成品的车间成本,并逐步(顺序)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成本。
根据石棉橡胶制品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原材料一次投入,而且大部分企业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完工都在一个车间内进行密闭式生产的特点,也可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
由于石棉制品的具体品种、规格较多,如按每一品种计算其产品成本,工作量较大,为了不影响成本计算工作的及时性,在采用分步法的同时,辅以产品分类法来计算产品成本。即按照产品的结构、耗用原材料的不同,加以分类,按类进行产品成本计算。如制动制品以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纺织制品以石棉线、石棉绳、石棉布等;橡胶制品以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橡胶板等分类计算。
辅助生产部分可采用定单法来计算产品和劳务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一条 为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创造条件、车间一级可按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和实际数量,以及支付的工资、费用等计算实际的车间成本,并按月将计算结果报送财会部门汇总。由财会部门计算实际的工厂成本。为了反映各车间的成本发生额、结转额和余额,企业财会部门仍应设置分车间别的生产费用明细帐,并将应当由车间负担的各项费用及时通知车间记入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费用的经济用途、发生地点,和成本核算对象,填制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汇集与计算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
(三)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明细帐,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进行登记,汇集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是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性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发生地点,先予汇集,然后进行分配,计入各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内。
(四)结转和分配汇集起来的生产费用:首先将属于过渡性核算环节(辅助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再分配,按照经济用途,划清生产、基建、专用基金和对外劳务等,属于生产部分,结转于基本核算环节(基本生产车间)计入有关项目。然后,再将基本核算环节所汇集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和由过渡性核算环节结转的费用)按不同的项目,经过一定的结算和汇总,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分配,最终归属有关产品,计算各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的工厂成本和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三条 材料的汇集与分配:
(一)材料采购成本的实际价格包括:1.买价,2.外地运杂费及大宗材料市内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损耗,4.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为了简化手续,所有材料均应以计划价格核算。耗用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可按成本项目,予以分别调整。各月之间材料价格差异分配率变动不大的,也可按上月差异分配率计算。
(二)库存的材料,需要委托外部加工成为适合生产工艺需要的材料(如石棉布、石棉线等)应单独计算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加工前材料成本、加工费、运杂费)。加工完成后应按其名称、规格验收入库。
(三)由基本生产车间进入,属于产品生产过程对原材料的加工(如选石棉线、自纺线、织布等),其加工完成的,算自制半成品,不得作为自制材料处理。
(四)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一切材料,都应及时填制领退材料的原始凭证,借以核算耗用材料的数量和金额。车间月末未用的多余材料,应当办理退库或假退手续。
(五)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所耗用的各种材料,应当根据领料凭证,分别领用单位、材料用途,分别在“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项目内汇集。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应当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由几种产品(半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应按产品和材料消耗定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领用的车间或部门,根据领料单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六)生产中回收的废料、下脚料,一般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整理费用)从有关产品(半成品)的有关材料费中扣除。没有利用价值或不能销售的废料、下脚料,不得计价扣减成本。
第四十四条 工资的汇集与分配:
(一)工资总额一般包括:
1.基本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和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2.奖金:指各项奖金。
3.各项津贴、节日加班津贴、粮贴、煤贴、副食品差价补贴等。
4.非工作时间的工资:职工探亲、婚、丧、病、伤假工资,开会、学习工资,及女工哺乳、产假工资等。
(二)下列工资、奖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1.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如医务福利人员工资(不包括炊事人员的工资)。
2.应从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
3.应由基建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
4.应由企业基金支付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和劳动竞赛奖金。
5.应由营业外损益支付的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资,编外人员、半年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等。
6.应在销售费支付的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等。
(三)企业支付的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和汇集分配。企业的劳资部门,应对劳动定员、工时定额、职工考勤、工时消耗、工资基金计划等原始凭证,进行制定和审查,作为监督计算和支付工资的依据。
(四)企业根据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其用途、发生地点,进行汇集和分配。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包括能独立操作的学员)计入基本生产车间人员工资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包括炊事人员工资)计入企业管理费。辅助生产间人员工资计入辅助生产。
(五)工资的分配:凡能直接计入有关产品(半成品)的,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生产工人工资成本项目。由几个产品(半成品)共同耗用的生产工人工资,可按产量或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分配。
第四十五条 费用汇集与分配:
(一)燃料、动力费包括煤、油、电力、蒸汔,应按照用途和耗用地点,进行核算。外购电力费应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实行两部电价的企业,付给或收到电力供应单位的罚金和奖金,应直接增减燃料动力费。外购动力经过本厂变电车间,变更电压,送至各车间部门使用的,应当作为辅助生产核算,再按用电车间和部门进行分配。
企业应当装置必要的计量仪表(水表、电表、气表等)并经常校验、检修,以便正确计算耗用数量,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适当的分配标准,作为各车间、部门燃料动力费分配的依据。
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如配料、压制、磨片、织造、成型等用电力,干燥、硫化、热处理等用蒸汽,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动力”成本项目。有消耗定额的可按定额比例分配。没有消耗定额的可按产量或生产工时(机器台时)分配。照明用电,取暖用气,以及不能按产品确定消耗的动力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的有关明细项目。
(二)折旧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核定的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按月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土地;2.未使用固定资产;3.不需用固定资产:4.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5.连续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停工期内未用的设备。
房屋、建筑物,以及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三)修理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根据费用划分的规定,严格划清大修理费用和经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经常修理费用可计入产品成本。
修理费的实际成本:外包工程按承包单位的帐单发票金额计算。由本厂辅助车间进行修理工作,应按其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不包括企业管理费)。由基本生产车间的修理工人为本车间进行的经常修理工作,只包括耗用的材料和有关直接费用,不包括本车间修理工人工资,也不负担本车间的车间经费。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和专用模具费的摊销:车间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数列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明细项目。对于价值小、易破损的,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生产费用;一般金额较大、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五五”摊销的方法,分次摊入生产费用。
生产产品专用的模具(如压制成型用模具)一般应按产量分摊。如一次领用单件金额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者,可分12个月摊销计入产品成本。对于单件在800元以下及小批生产的产品和试制新产品所用的专用模具,可于领用时全部计入产品成本。
企业对于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论采用哪种方法摊销,都必须加强实物管理,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及时报废和执行以旧换新等制度,严格控制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正确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五)产品包装费:1.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即在车间进行包装入库领用的包装材料,应计入产品成本项目“辅助材料”项目内。2.凡产品入库后进行包装发生的包装材料费,可算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计入商品产品的销售费内。
(六)车间经费:应以发生地点和费用项目进行汇集,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分别设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在辅助生产明细帐中进行核算(也可设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明细帐)。
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费用和自辅助生产车间分配来的费用,应当在本车间范围内对本车间生产的产品(半成品)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凡是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半成品)的费用,如专用模具费的摊销费,可直接由该产品负担,属于共同性车间经费,可按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或按耗用原材料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
(七)企业管理费:企业应按全厂范围设立企业管理费明细帐进行费用的汇集,并分别费用项目设置专栏核算,月终结出总数,进行分配。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应以扣除对外和对内基建等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应负担数的净额,先在各基本生产车间之间(不包括半成品的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分配,即按生产工人工时或车间成本比例法确定各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数额,然后将各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再向各该车间生产的产品之间按照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或耗用原材料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
企业各车间为基建、大修理、专项工程及福利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应视同对外供应产品和劳务分配企业管理费。企业自制工具、模具、备件及由生产费用开支的技措费用,中小修理及车间与车间之间的劳务供应等,不摊企业管理费。
(八)待摊预提费用: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各项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月计入产品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属于本期发生而应由以后各月成本负担的费用,可列作待摊费用,分月摊入成本;属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发生的费用可列作预提费用,按规定先预提计入成本。
待摊费用包括:预付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订阅费、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银行借款利息等。
第四十六条 辅助生产车间是为基本生产车间服务,提供水、电、气、工模具制造、设备修理、车队运输等产品(劳务)供应。辅助生产成本包括车间直接发生的料工费的和由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来的生产费用。
(一)辅助生产成本通过辅助生产明细帐进行核算,辅助生产车间设帐,按照其供应的产品(劳务)种类或批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汇集生产费用。工模具备件制造、设备修理等,应根据各个工作任务,编制工作令号,开设成本计算单,分别汇集计算每项产品(劳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二)辅助生产车间对基本生产车间、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劳务)成本,应按实际提供产品(劳务)数量进行分配。
水、电、气可按耗水、电度数和供气立方米为标准,没有仪表仪量的可采用适当的分配标准;修理成本可按修理作业的实际工时;车队运输可按吨公里进行分配,分别结转给受益车间和部门或产品(劳务)。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进行结算。
第四十七条 为了正确反映在产品的实物动态,车间应当设置在产品实物台帐,记录各种在产品的投料量,各工序(或工段)中在产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转出数量(包括合格品和废品)和结存数量(完工和未完工)。
(一)车间中间库或独立的半成品库,应当设置半成品实物卡片,记录半成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根据半成品交库单、半成品领用单等原始凭证,每天逐笔登记。
(二)财会部门和车间核算人员应对在产品实物台帐和半成品实物卡片进行定期稽核,各车间仓库应对在产品、半成品进行定期盘点,确定在产品、半成品的实存数量和盈亏数,并编制在产品、半成品盘存清单。
(三)企业应根据在产品数量和有关成本记录,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借以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生产费用的分配。计算公式如下:月初在产品+本月发生产品=完工产品成本+月未在产品在产品成本
根据上列公式,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完工产品成本。由于石棉制品的生产,原材料是在开工前一次全部投入,且原材料的比重较大,为了简便计算,如月末在产品数量不多,且比较稳定者可不负担费用,只计算其直接材料成本,即当月发生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产品的绝对数量也会变动,因此在年终时,应根据实际盘点数量,按实际成本,重新计算,以调整本年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如月未在产品数量较多,且各月变化很大,除按在产品数量计算其直接材料成本外,还应将在产品数量按其完工程度折合约当产量来分配费用。
(四)财会部门对需要独立计算各种库存的半成品,应设置自制半成品明细帐,记录半成品收发结存数量和金额。半成品的计价可采用实际价格,也可采用计划价格。对上一车间(或工序)进行生产的半成品,也可在基本生产明细帐直接结转,不通过半成品明细核算。半成品的日常核算,可仅作数量核算。月终算出实际成本后,再按实际成本转帐,也可先按计划成本转帐,再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已完工产品,应及时办理检验入库手续,填制交库单送仓库。自制材料、配件等,亦按规定程序办理检验交库手续。月末根据完工产品的产量和有关成本记录计算月份内完工的实际成本,及时登记和结算产品成本计算单,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企业成品仓库应设置成品卡片,逐日逐笔登记产品的收发结存数量。财会部门应设置成品明细帐登记各种产品的收发结存数量和金额。产品明细核算可按实际成本,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成品卡片与产品明细帐,根据在成品交库单和发货等原始凭证登记,双方月末结存数量应按月进行核对,定期盘点,保证帐卡物的一致。
第四十九条 石棉制品的成本核算对象按大类进行,各类产品产量均以“吨”为计量单位。但由于石棉制动制口实际交库数量及销售数量均以不同的具体品种的“片数”计量,为了正确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和结转销售数量,需对不同品种的产品产量“片数”进行换算,统一以“吨”来反映和计算,然后将同类产品换算后的产量“吨”相加,得出这一大类)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等)产品的总产量。
换算方法是以体积×比重=每片成品重量,再以本月生产片数×每片成品重量=某一品种本月生产总重量,最后将同一类产品各个品种本月生产总重量相加即求得这一大类产品总重量。石棉制动品的比重均以每方公分2克的重量计算。
(一)刹车片的计算方法:
每片成品重量=(长×宽×厚)×(长度以外弧为准)
(二)离合器片的计算方法:
每片成品重量=(外半径平方-内半径平方)×3.14×厚×比重销售产品数量的换算方法亦按上列方法进行计算。
第五十条 产品分步成本的具体结转程序:
现以刹车片(绒)产品的生产为例,说明经过各基本生产车间,分步成本的具体结转程序(假定在三个基本生产车间进行)。
(一)石棉车间:以各种石棉绒为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当期发生的料(原棉)工费、按成本项目算出石棉绒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本期石棉绒的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将胶绒塑料耗用的石棉绒成本结转配料车间。
(二)配料车间:以各种树脂、胶绒塑料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先算树脂成本,后算胶绒塑料成本。
根据当期发生的料(甲醛、苯酚等)工费、按成本项目和产量,算出树脂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本期树脂的产量加减期初期未结存量,将胶绒塑料耗用的树脂成本结转到塑料成本内。
胶绒塑料成本包括自石棉车间转来的石棉绒和本车间结转的树脂,再加上各种填料(如橡胶、促进剂、氧化铁、硫酸钡、铜丝等)等一切料、工、费按成本项目汇集核算,然后根据本期胶绒塑胶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计算出本期胶绒塑料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将石棉绒刹车片产品耗用的胶绒塑料成本结转压制车间。
有的企业对于混炼橡胶料的成本单独计算,然后再结转到胶绒塑料成本内,由于结转层次较多,为了简便计算,也可合并在胶绒塑料成本内计算。
(三)压制(成型)车间:以刹车片(绒)等石棉制动制品为核算对象。根据配料车间转来的胶绒塑料成本,加上本车间压制工序加工磨片工序的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汇集,并根据本期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算出本期石棉绒刹车片等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按顺序对转半成品,期初期末和结转下一步的半成品数量,必须相互衔接,核算正确,半成品结转下一步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期未余额。半成品的逐步结转,可以分项结转,也可综合结转。
第五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产品成本结构,便于按成本项目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分步结转(综合)的半成品成本,均应在逐步顺序结转的基础上进行成本还原。
成本还原方法:
(一)将本期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成本,以其原有的成本结构分解还原为按成本项目反映的半成品成本。
(二)以本月产品耗用半成品总量,除以本月生产半成品成本合计数求得还原率,再分别乘以本月生产半成品的各成本项目,即得本月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成本。
(三)将分解还原为以成本项目反映的半成品成本,按工艺程序逐步结转、汇总,直至产品的加工成本,再分配企业管理费,即为还原后的全部商品产品成本。

第八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厂部、车间都要发群众,定期分析成本计划和各项定额执和情况。分析对比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找出与同行业先进水平甚至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赶超的目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作为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全厂每月进行一次,车间也应按月进行分析,还可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分析和专题分析。
全厂的成本分析会议,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财务部门组织。车间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主任主持。会议形式和参加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
通过成本分析,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揭露主要矛盾,要分门别类作出决议,并按经济责任的划分,由厂长或车间主任责成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十四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由于产、质量和品种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二)由于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增减和价格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三)由于工艺设备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四)由于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资、奖金和临时工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五)由于费用增减对成本的影响:
(六)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或其他原因,对成本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成本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对比方法,即报告期的产品实际成本同计划成本对比,同上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同本企业历史上同类产品最好水平对比:同先进企业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
由于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很多,企业进行成本分析时,还可采用因素代替法和差额计算法,也可同时使用几种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主要是对全国石棉制品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提出的一般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可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3〕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工作,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


                         科学技术部 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1日






附件:
“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
   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是指以实现国家战略目标为宗旨,以促进创新链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实现重大创新、加速成果转化与扩散为目标,设施先进、人才优秀、运转高效、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新型创新组织。
   开展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是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服务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部署。
   本规划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制定。
一、形势与需求
   当前,国际竞争焦点日益从经济社会向科技前移,科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从根本上改变着全球竞争格局。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一体化趋势更加明显。全球科技创新日益呈现出开放性和系统性的新特点,更加强调创新要素的流动与创新资源的集成配置。协同创新、开放式创新等新型创新方式已成为当今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发展方向。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印度陆续发布了新的科技发展战略,都将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列入科技发展的总体布局,加大支持力度,集聚资源开展协同创新,不断提高科技竞争力。
   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结构尚不合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改变,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总体科技水平及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必须坚持把科技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此,需要部署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以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与扩散,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探索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我国陆续建成了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多层次的创新载体,如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这些创新载体集成创新资源、攻克科技难关、转化科技成果、汇聚创新人才、探索管理制度,有力地支撑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要求相比,现有创新载体和创新驱动模式仍有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尚未形成创新链各环节相互衔接、开放合作的创新模式,难以满足以国家战略为目标的重大创新需求;创新载体之间存在系统封闭问题,缺乏协同创新机制,整体创新效能有待提升;创新资源相对分散,统筹协调不足,创新要素的流动与集聚机制有待建立。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发挥创新链上各类创新载体的整体优势,亟需在现有创新载体基础上,优化和集成创新资源,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以新的组织形式,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集中组织实施面向国家目标的协同创新。
二、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功能与定位
   通过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的整体规划和统筹部署,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创新链上各类创新载体的紧密合作,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从整体上具备以下四个功能:一是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发现、提出、承担并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任务,保障国家重大需求,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二是集成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建立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机制,进行重大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持续保持科技创新的引领地位,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于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的发展。三是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与扩散,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支撑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四是吸引、汇聚、培养科学、技术、工程与产业化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队伍。
   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通过集成创新链各环节的创新资源,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骨干企业等不同创新主体的互动与合作,探索形成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推动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机制,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扩散,从而有效促进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紧密衔接,强化五大创新体系的支撑和互动,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协调发展。
   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引导,优化科技资源,促进协同创新,推进各类创新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工合作,为相关领域和产业提供基础研究、工程化技术及产业技术研发与服务,形成可快速扩散的重大技术和产品。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将进一步促进转制院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利用与优化现有创新资源,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提供长期稳定的科技支撑;推动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有效发挥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以及高等学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将探索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管理、治理结构及评价制度,统筹配置科研设施、研发任务、人才团队等创新资源,不断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构建创新链各环节紧密结合、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的创新环境。
   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依托现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现有创新载体是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必要基础。科技创新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不同环节的互动过程。主要依托现有创新载体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有效地促进创新链上相关创新载体的纵向和横向协同与集成,充分发挥现有创新载体的优势和能力,推动创新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加强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快速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和效率。同时,通过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可以引导和带动现有创新载体有序发展,提升其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与扩散能力,促进现有创新载体的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与国民经济发展重大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在现有各类创新载体的基础上,通过集成创新链优势创新资源,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协同创新,构建满足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和扩散,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建设原则
   国家目标,前瞻引领。从全局高度,突出反映国家战略需求,加强科技的前瞻部署和超前引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设代表国家最高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
   存量协同,增量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创新载体的优势和作用,开展协同创新,选择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基础条件好的创新载体,组建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根据国家目标和发展需要,以增量投入引导存量发展,培育和构建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
   综合集成,机制创新。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的互动与合作,加强创新要素的综合集成。通过汇聚资源、集聚人才、持续发展、开放共享的制度安排,加速创新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探索并实践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在组织方式、资源配置、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机制创新。
   分类指导,试点先行。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创新载体的实际情况,结合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各创新环节的不同特点,对现有创新载体的培育、建设和发展进行分类指导,避免重复建设。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在“十二五”期间,通过综合评估,选取条件相对成熟、创新能力突出、预期效果显著的创新载体,在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先行试点构建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
   (三)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间,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重大需求和现有创新载体的发展基础,选择具备优势创新条件和基础的领域,试点建设15-20个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加强创新载体间的协同与集成,促进各类创新载体向全社会开放服务,大幅提升成果快速转化扩散能力;集成各类创新载体的优势资源,提高对国家重大需求的保障能力。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有效解决现有创新载体存在的系统封闭、资源分散等问题。
   到2020年,在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布局,建成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十年左右的持续建设,围绕国家战略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初步形成国家层面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布局,引导现有创新载体围绕创新链合理建设、明确定位、有序发展;建立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探索形成灵活、高效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总体部署与重点领域
   “十二五”期间,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的内在规律,继续完善现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布局,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各类创新载体按照各自功能要求有序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促进现有各类创新载体的协同与集成,推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
   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整体建设框架下,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创新2020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现有各类创新载体进一步明确自身功能定位,有序建设、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从创新链各环节强化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支撑。继续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研究实验基地建设,围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发展需求,大力提高其原始创新能力;着力加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工程技术研发基地的资源协调和综合集成,大力提高其集成创新能力、工程技术开发与中试能力和成果转化与扩散能力,解决制约产业技术创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面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的各类产业创新服务基地的发展与协调,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为各类创新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完善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能力,推动创新资源的整合、开放与共享,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支撑能力。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以重大任务与需求带动,探索不同部门、不同创新主体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增强能力,创新机制,集成资源。按照创新成果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不同环节扩散的特点,围绕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在以下五个层面部署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
   ——建设基础性、公共性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瞄准世界科学前沿,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横向联合为主的方式,重点集成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等创新链上各类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基础性与公共性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加强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创新的规模效应。在前沿基础学科及基础条件领域建设的基础性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创新成果在科学研究阶段迅速扩散,引领科技持续发展。在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重点公共科技领域建设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公共性、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科技自身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提供公共性科技支撑,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持续动力。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计量科学、海洋资源、公共安全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试点建设工作。
   ——建设面向重点工程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国家战略目标,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和国家安全需求,推动军民融合,在交通、水利、电力、空天、深海等领域,结合国家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现有实施主体的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集成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上的各类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重点工程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重大战略产品与工程开发,推动创新成果在技术开发与工程化阶段迅速扩散,促进重大创新成果的工程化示范应用,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填补国家战略空白,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高速列车、智能电网与特高压、深海工程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建设面向农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围绕农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骨干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作用,以纵向联合为主的方式,集成创新链各环节的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农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重点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加快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突破资源环境约束、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农业装备、农业生物育种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建设面向新兴产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源头创新作用,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以纵向联合为主的方式,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主体,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集成各类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新兴产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以加快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转移进程,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扩散,支撑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新能源汽车、有色金属新材料、智能制造、光电技术、移动通信、生物医药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建设面向传统产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围绕冶金、机械、石化、纺织等传统产业,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联合高等院校,以纵向联合为主的方式,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集成各类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传统产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提升创新水平,系统解决行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工程技术开发、中试及产业化前期验证能力,推动创新成果的成熟化与快速扩散,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钢铁冶金、机械制造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五、建设方式
   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创新载体的作用,集成创新载体的优势资源是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主要方式。在建设中,要根据不同领域的创新特点、发展需求和建设基础,合理选择横向集成、纵向集成或二者结合的集成方式。其中,横向集成指集成创新链同一环节上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不同创新主体建设的各类创新载体,形成科技创新的规模效应,使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具备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任务,保障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纵向集成指集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不同环节上的各类创新载体,使研究实验基地、工程技术研发基地、产业创新服务基地按各自在创新链上的功能定位有序衔接,以推动创新链各环节的互动与合作,加快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转移进程,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扩散。
   在集成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过程中,根据不同领域内创新载体结合的紧密程度和创新资源的集聚特点,可采取如下三种建设模式。
   一是一家为主、多家参与。在计量科学、农业机械等创新资源较为集聚的领域,以领域内最具创新能力、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要素完备、创新载体齐全的创新主体为核心,通过产权入股、项目合作等方式,吸纳领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组建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人财物独立的管理机制,加强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条件建设,积极引进高端研究人才,鼓励成立法人实体。
   二是多家共建。在海洋资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由领域内多家创新能力强、优势明显、互补性高的创新主体,共同组建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立以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制定并完善开展协同创新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建、共享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条件,联合引进和培养研究人才,形成人财物相对独立、开放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
   三是联盟组建。在移动通信等创新资源较为分散的领域,由领域内创新资源丰富的骨干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共同牵头组织,联合相关创新主体,以联盟形式组建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立资源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协议,制定组织管理章程,形成以联盟决策机构和常设执行机构为中心,以各家实体运行的分基地为网络节点,地理上相对分散,体系上高度统一的合作创新组织。
六、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中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制度,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协调推进、规范发展。加强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合力推动创新资源的集成整合与高效利用,保障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新运行与管理机制
   建立与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定位与目标相适应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多主体的新型组织中建立常设管理与运行机构,探索建立董事会、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决策与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开放、流动的用人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加强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全过程管理,形成决策、监督、评价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制定立项、认定、评价与考核的标准与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运行效率。积极探索和制定有利于国家重大创新基地运行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形成科学合理的投入机制
   要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安排、创新机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优化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探索中央支持与地方支持相结合、财政资金投入与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种投入支持方式,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企业联合共建的投入机制。
   (四)统筹基地人才项目发展
   统筹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创新人才发展工作和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产业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支持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集成优势创新资源,形成持续创新能力,承担并完成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与工程任务,促进基地、人才、项目有机结合。在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国家科技计划和产业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要优先向国家重大创新基地聚集。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是汇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既要汇聚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产业化人才,又要汇聚从事技术推广和科研管理的专业人才。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建设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现有各类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和工程的衔接,以用为本,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创新载体的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吸引世界各国优秀创新人才,为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全面的人才支撑。
   (六)深化国际科技合作
   支持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与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大学、学术组织及国际主要研究基金组织建立良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搭建联合研发平台,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国际化发展。鼓励和推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发起和组织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把握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机会,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提升我国科学研究能力,培养高质量创新人才和团队等方面的作用。在国际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进一步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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